标题: 岳飞不是天使(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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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9 18:3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觉得您的这段话是对法律的极度漠视,建议您读一下"辛普森案“,当全世界都说是辛普森杀了他前妻的时候,法官说没有,那就是没有了。在埋怨中国缺乏法制的时候,大家是不是该想想自己内心是不是有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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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法律精神”!

大伙说,法律公诉最讲求的是什么啊?证据!

秦桧的证据呢?
你刑卫华的证据呢?

除了自己编造证据,把根本就是前后发生,中间还隔N久的事情愣是不要脸地说成“这样危急时刻XXXX……”,还会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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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9 18:4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OK,长期矛盾。。。那么长期矛盾就可以投敌?这个跟汪精卫有什么区别?投敌就是投敌,不管有多大的委屈,都是投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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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一次转移话题。

你说他是为了“对人事一有不满就投敌”,我回答他是由于“长期矛盾”。纠正你这个错误,我什么时候说过他该投敌?我对投敌的人向来是切齿痛恨的,秦贼赵构首当其冲。



  恩,不满,似乎不满了就可以置国家、社稷于不顾撂挑子?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说在民族危亡面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将自己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满,上升为情绪化的社会性对抗,因而造成上下猜忌,社会离心,从而影响民族大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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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黑白,是岳飞辞职造成的“上下猜忌”么?还是上下猜忌导致的岳飞辞职?

我请问岳飞为什么会辞职?赵构正是岳飞本来就不放心,所以才不愿意将刘的军队交给他,无法合兵一处,形成一个整体的指挥中枢,还谈什么北伐!

正是上下猜忌导致了大将各自为军,不互相节制,导致了民族大计受影响!

的确,岳飞是对赵构不满,对这种把国家大事当儿戏、出尔反尔的皇帝不满,对根本没有决心北伐、一门心思只想着巩固自己偏安统治的皇帝不满!

你可以说他的表达方式过激,可以说他因此而得罪皇帝。

但请把因果关系搞清楚。究竟谁使中原万劫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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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9 18:5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毛主席受的委屈比之岳飞如何?!一手创立了井冈山根据地、中央苏区红军,但是却被共产国际那些外来的和尚所排挤,长征前被立了个虚无的头衔,这样的委屈比之岳飞当时岳家军被国家化时候所受的如何?!当时毛主席撂挑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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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连最基本的史实都没有弄明白。岳家军向来都是国家的,什么时候私人化过?
难道你指的是岳飞被削兵权?但这是什么时候的事?与岳飞上撂挑子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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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9 19:1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的确,正如月霄同志所言,这篇文章问题不少,资料也不全面甚至不正确,但是要看到的是这篇文章所饱含的不是对岳飞本身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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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秦桧赵构出卖中原的行经,我不知道这还怎么能与岳飞本身调和。有些事可以和稀泥,有些事就不能。冰与炭注定不能同器。


那段历史中的人物。委屈、冤屈,历史上的伟人谁没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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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决策人员的变动,有可能直接影响整个国家、整个民族,身系国家兴亡的人受过、蒙冤,这不单是对本人的伤害,也代表国家的政策路线出了问题,直接反应政坛的走向。
岳飞的冤狱,是投降派大规模迫害主战派人士的开始。对自己的伤害可以忍,对国家民族的出卖不能忍。不但岳飞绝对不能向卖国势力的淫威屈服,一时许多爱国人士也纷纷上书营救岳飞。所有人都在竭力避免“孝宗时已无恢复之臣”的局面,虽然他们失败了,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正是对国家民族的高度责任感所致。

御史中丞何铸:“铸岂区区为一岳飞者,强敌未灭,无故戮一大将,失士卒心,非社稷之长计。”(《宋史何铸传》)



但是当自己身处高位的时候是不是该多忍辱负重,少发牢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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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对祸害国家民族的行为袖手旁观、不闻不问就叫“忍辱负重”;有所抗议就叫发牢骚。
那么投河而死的屈原、倒挂城门捧谏章的王累、冒颜直谏的魏征都是牢骚大王啊。


我认为这才是邢老师这篇饱受批驳并不完备的文章的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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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需要选择正确的论述事件、确凿的依据来体现的
请问刑卫华有吗?
有了论据才能有论点,不能先有论点再围绕着论点找证据。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依据支持的论点等于0。

[ 本帖最后由 月宵 于 2007-2-20 09: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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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9 19:3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从宋代法律看岳案

1、“枢密院吏无推勘法,恐坏乱祖宗之制。”(《三朝北盟会编》卷二零六))张俊在明知违反祖宗之制的情况下私设公堂,拷掠张宪,俨然无视国法。
2、《宋刑统  断狱律》:“诸狱者,皆须依所告状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秦桧一党为了陷害岳飞,不断罗织罪名,“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早已触犯了法律。
3、《宋刑统  斗讼律》:“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最初大理寺、刑部的判决为“张宪谋叛”,与所谓的“岳飞谋反”根本不沾边。告者既然是诬告,为什么不将诬告者——秦桧集团依法斩首、处以绞刑呢?
4、《宋刑统. 名例律》:“谋反谓谋危社稷”,“谋叛谓谋背国从伪”,“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而大理寺在判决张宪时判为“谋叛罪”,这本就是错判,背国投敌为叛,未有一丝一毫张宪投敌的证据。诬告的人都没有这么告,但他们依然判当“绞”,而赵构则又将张宪处以斩刑。身为皇帝,亲自违反宋太祖颁布的祖宗之法。

从上至下,岳案的整个程序,都是严重违法宋代法律的。从秦桧到张俊,按律都当判刑。所以,从法律角度为赵构辩护只能是作茧自缚。宋代的制度是“偏敕”的,为赵构辩护的人直接说是“皇权”“相权”得了,不要哪壶不开提哪壶,在法律上自讨没趣。

[ 本帖最后由 月宵 于 2007-2-20 10: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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