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陈世美死得冤, 不太懂法律,随便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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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8 17: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个人认为,陈世美涉嫌古代的十恶不赦之罪的以下几条
第一、大不敬。陈隐瞒曾经婚姻的行为是欺骗皇室。由于前提违法,所以其皇亲国戚的身份就不在了,不属于八议之列
第二、不孝。高中后不告知父母,行赡养之义务,一不孝也;婚配不告知父母,二不孝也;父母丧期而婚娶,三不孝也;皇帝以孝治理天下,不会不让驸马告知父母,多半驸马奏称父母已亡,咒父母早死,不但欺君而且是不孝之最大,此节断不可赦。
第三,不睦。杀妻灭子,败坏伦常。
以上几条,哪条都够斩立决的。
当然,我是就戏文论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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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8 23: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8 天宫公主 的帖子

没有道德,何以为国?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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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9 00: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阿巽 于 2007-8-11 16:15 发表
依大明律: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秦香莲至少犯了越级上告这一条,至于民告官,无论胜负杖责五十吃不准是明律还是清律,也就不提了,要两罪并罚,小秦同志估计 ...

明太祖声明了,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持大诰告官,自可原宥。
更何况包龙图是在宋代,秦香莲告便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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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9 21: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2 天宫公主 的帖子

我个人是崇尚人治为体,法制为用的
一个暴君,我们可以推翻,
一个恶法,我们砸烂了狗日的之后,发现狗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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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0 21: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8-2-10 14:58 发表
轮回:关键是如何去客观检定一个君王是暴君?如何客观检定一个条法是恶法?况且社会又不是一个人的社会,每个人的检定标准又肯定不一样。让你说的好轻松啊。

西园:很有兴趣听你谈谈怎么样才能融合道德,人情 ...

呵呵,暴君,就是足以发动一场革命砍掉他脑袋的那个家伙。
如果让我给暴君下一个定义,就是利用公权力去伤害无辜和为自己谋私利的那个王八蛋。
我推崇有前提的君权神圣,是因为神圣所以才可以君权,君主应该是高傲的,高傲就高傲在火灾的时候他应该最后一个出来,因为他是君主,不然他就不是君主。
也许我很有宗教情结,人世间应该有君主,君主应该由能够克己克欲的人来担任,作为法律的必要补充和监督者,随时准备砍掉混账官员的脑袋。
公主,请你注意,赌博和股票都是游戏,而人类社会不是一个游戏,即便是上帝也不可以。
我喜欢金庸小说《神雕侠侣》里杨过遇到的那个命题:“好人怎可误杀?!”是啊,作为政治这个游戏来说是只要必要完全可以借人头一用,但是作为王道不可以,或者唯一可以变通的就是事后决策者自己要自杀谢天下来维护王道自身的合理性。我追求的是王道,宗教式虔诚和献身精神的王道,而不是一场游戏。

[ 本帖最后由 轮回 于 2008-2-10 21: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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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1 11: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7 天宫公主 的帖子

你说“系统赌博和炒股都不是游戏,而是信息时代最先进,生产力最强之一的科学技术”,个人认为是犯了定义性错误,赌博和炒股的过程中可能是借用和依靠了“信息时代最先进,生产力最强之一的科学技术”,但借用和依靠不代表本身就是,如同假了大学或者科学院的名头的家伙不等于知识的化身,倒很可能是混蛋而已。我对赌博和炒股本身并无歧视,那是因为我尊崇庄子所说的“道在矢溺”。矢溺尚且有道,何况于赌博和炒股乎?但是要因此就让我认为二者有何高尚,却让人实在不能苟同。记得莎士比亚的一出戏剧里似乎有这样的话,当游戏成为工作也会让人生厌的。可见我的“游戏”二字的考语未必见得有什么轻视。一个人要是把赌博本身当作职业而不是游戏的话,似乎可以称作赌徒吧。

我说的暴君是足以发动一场革命砍掉他脑袋的那个家伙,并不代表没有被革命推翻的就不是暴君,我提倡的是一种精神,也是历代统治者所坚决反对的精神,那就是人民始终有对政府宣战的权利,有造反的权利。正如毛泽东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指出的那样:“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革命无罪,造反有理! ”这是一种精神动力,对政府进行潜在制约的精神动力。这种精神动力,在中国古代是“汤武革命”、是“行天罚”,是“替天行道”;在现代社会有选举、有弹劾、有罢免,可是这些都可能被官僚集团所操纵,那怎么办?就是革命,就是造反,革命可以是一场波澜壮阔的战争,可以是一场军事政变,可以是一场最终演变成推翻罪恶政权的一场集会,也可以是一颗子弹。但是,必须承认革命的天然合理性,使可以革命成为一种共识。你们说金正日和萨达姆,在他们的国度里首先宣传的就是他们是不可以被革命的,但是他们是在操纵着选举、弹劾和罢免权利的,我的理论正是要打破这种东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坚持所谓“法治至上”的理论,就是暴君理论。列宁同志指出,法律在阶级社会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工具,这是结果主义。这样的一个结果,怎么能够让法律或者被美化到法治高度的法律来至高无上呢?

个人对西方选举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制约官僚阶层,其中的僚,就是掌握了基本权力的公务员阶层,用民选的官来制约僚,用民选和任期来制约官本身。从某种意义,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人为的政权更迭。一般看来都是4到5年来一次,比毛主席提出的7、8年来一次周期还要短。美国总统就被称为有帝皇般的权力。所以说,选举不过是用而已,并不是本,换句话说,选举是制约的手段之一,或者也可以说是大多数情况下的制约手段。但是,因此就要彻底撇弃掉革命的精神,则是完全错误的,革命始终是一个最终的威慑手段,虽然最好永远是威慑,还是必须要存在。如同吃饭,虽然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不必如非洲草原上的斑马,把大多数时间放在吃饭上,但是吃饭还是不能放弃了,谁放弃了就要得厌食症,是要威胁到自身生命的事情、

[ 本帖最后由 轮回 于 2008-2-11 11: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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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23: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2 solodooog 的帖子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应无限趋近于真理,但是永远无法等同或者超越真理

我们必须承认以下几点:第一、无论法治还是人治,都必须遵从真理的精神;第二,无论法治还是人治,都不可能等同或者超越真理,人治和法治都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得不为,更是不可以托付以全部;第三,就人治和法治而言,人治可以比法治更接近一点真理;第四,人治和法治必须是可以被推翻并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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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20: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solodooog 于 2008-2-14 10:55 发表
“第三,就人治和法治而言,人治可以比法治更接近一点真理”

这是啥意思?有根据?为什么我必须接受这东西,额……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人可以变通,人可以被追究责任,而法则不能,这么简单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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