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性别:未知-离线 老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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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03:0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9 21:08 发表
这样比较意义不是很大。
古代多是以孝义治天下,以春秋大义断案,在法之剑未及之处、之时,民众得以暴力行孝义,如血亲仇杀甚至得到鼓励。
但近现代国家不一样,霍布斯的《巨灵》中提出了这样一种契约理论:
...

基本算是讲透了,3楼就讲透,后面的还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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