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天津首判: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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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22: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贴艳阳的观点一直是对的,中介是一个职业,中介费无论要的多高都是正当所得,而利用差价赚钱则不允许。而墨叶总结的也很对,就是一个简单的案子,是职业违规,而非炒房,因为很明显,对于非居住需要的任何一种买卖房屋行为都是属于投资行为,都带有炒的意味。怎么界定。

不过艳羊33楼一句话不对,中介相对于普通人有信息优势。比如某客户就是需要某地一套房子,只要价格合适他甚至愿意出高于市场均价的价格,而他又可能找不到合适的卖家,所以只能委托中介,而此中介又正好有另一个客户想急用钱卖房子,哪怕稍低于市场价都可以,此时如果中介凑成这笔交易,那么他获得中介费就是可以的,但如果他利用这个信息不对称,低买高卖,不但赚了中介费还要赚差价,那就很明显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自然被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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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23: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5 碧炎陽 的帖子

中介天天发传单打电话拉到客户和客户告诉他自己的信息是两个范畴的事儿。

艳阳你因为偷窥了女孩洗澡而内心悔恨你不会告诉我,但你如果是教徒会告诉神父,或者有了心病会求助心理医生,这些都是属于因为职业才获取了普通人不能必定知道的信息的例子,那么相应的如果他们因为某种利益泄露或者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违背了职业道德,虽然道德不等于法律,但是对于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基本上法律都是禁止的。

中介也是一样,如果我不是委托中介买卖房子,他怎么可能知道我内心的价格尺度,而如果他利用这种职业信任来谋求不当利益,自然就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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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23: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8 碧炎陽 的帖子

别说下班,中介上班时也可以利用这个赚利益的,比如他知道了某二个买卖客户之间有巨大的价格差,卖方只要有80万就心满意足,而买方愿意出100万,那么他也可以找其他人低价买入房子,一样有获利的机会。就如同股票的内幕交易一样难以避免。但相应的,如果买卖方有足够证据证明了他违规获利,那他这种买卖合同就有可能黄了。不过由于现在买卖房子是大事,价格透明度也相对较高,所以这种获利空间不大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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