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小三血本无归, 呼呼,说实在的,饿100%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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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8: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还是结婚前慎重选择,结婚后努力经营,看看,离婚也需要相当的知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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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5: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个解释我和LZ的意见恰恰相反,条条有问题
当然什么事情都是或多或少有问题的,需要逐步改进,但一眼就看出有问题的就别拿出来了
这些解释为男人大开绿灯,现实中大多是男人结婚前买的房子并且登记在男人名下,这下男人找小三也不怕干啥都不怕了,离婚能把女人光身扫出门,无论这房子的贷款女人婚后共同还了多少,哪怕50%。有人说谁让女人不懂法,悲哀啊。
有人拿骗婚、傍大款什么的来说事,其实我觉得很简单,不要一刀切。给一个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双方收入比例、离婚过错关系等大概的一个框框,微调交给法官。

至于那个生育权的问题,我一向认为女人不愿意生育不能强迫,谁强迫谁有错,但一旦有了“双方的”爱情结晶女方可以完全做主说打就打似乎……,物品处理尚且要有商有量,何况一个小生命?至少如果因此离婚多多少少女方要有过错(注意!不是不想生有错,是擅自把孩子打掉有错)。

PS:现在我积极的给女同事们普法,让她们要求男方先把钱拿出来,等登记结婚后再买房(尤其现在买房女方也掏些钱或者包装修等)

[ 本帖最后由 shicanhui 于 2011-8-20 15: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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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1: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2 KYOKO 的帖子

擅自的意思
1.受孕并不是男方强迫等因素
2.受孕后并没有和男方商量(商量这个词可能很多人说怎么商量,一方这样一方那样,但现实法律实践中很多是商量调节的),或者放宽点说没有通知男方。
当然,主要是第一点。
更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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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8: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7 ccws 的帖子

你说的看似很公平
和很多事情一样忽略了现实情况
无论房子女方付了多少钱,一般情况尤其是中小城市房产证都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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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06: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5 鸡肋 的帖子

在美国或许不难,你太高看中国的金融体系了
这是你想当然的,我们期待实际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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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7: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婚姻不是生意,婚前的种种把丑话说在前面的心理可能会导致丑事的出现
我是男人,但我向来同情女性
对于身边那些老婆挣钱比他多,家务活老婆全包还趾高气昂的男人(婆婆更牛逼的)我向来很鄙视
无他,有套房子而已。抛开老婆婚后还钱的不说,即便婚前全额买房,写的也是男方的(或男方父母的)名字,与女方何干?什么叫给女方买套房子?嫁给谁我不信谁让老婆住大街上,再说女方的工资租房子绰绰有余,做家务可有工钱?
我很不赞成结婚前把什么分得清清楚楚,我认为这种做法肯定大大的增加离婚率
至于万一离婚怎么办,我相信花点时间房子这样的大件是会分清的,小件就不要计较了,这么计较下次婚姻失败的可能性更大
对于房子有证据最好,没有证据具体情况具体分也亏不死人,婚姻法搞个这条例,间接的增加了离婚率,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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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0: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8 以风为祭 的帖子

我日!关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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