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现代法律认为,程序(形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重要?
性别:男-离线 shic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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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08: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 鹰派分子 的帖子

欠债还钱确实天经地义,人不死总得来说理应还钱。但为什么有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知道侵权或理应知道侵权之日起2年内这个规定?这样规定并不是否认欠债还钱的公理性,而是出于实际问题的考虑。很多时候因为某些原因债权人放弃了债权,后来又反悔造成债务人的困难,当然还有别的需要考虑的情况。但最重要的是从逻辑上看,如果债权人真的想要这笔债不会在知道被侵权后2年还无动于衷。
如果你说债权人是法盲,不知道到法院提起诉讼,那我无话可说。
很多法律之所以如此定是在现阶段最符合实际情况,最易操作。如果一个法律理论上非常完善(象美国的个别法律)但自身却前后矛盾或难以操作造成混乱,那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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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09: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2 luke19821001 的帖子

你不敢苟同很正常,各抒己见嘛。可能我没表达仔细,即使表达仔细你不赞同也正常。
我举个仔细的例子:A和B关系不错,B借A2万元钱,B说写个欠条吧,A说什么关系,写什么!B说那得写。于是写了欠条(条款都有)。后来AB谈到这事时A多次说你没钱算了,啥时有钱啥时还。后来B确实钱紧就没打算到期还A的。最后A的老婆知道了,说过期这么久了你怎么不向B要,限你三天内把钱要来。你说B上哪三天筹齐钱?在A那么说时B还好意思说:那你把欠条给我或把欠条改改?
更最要的是我后面一句“最重要的是从逻辑上看,如果债权人真的想要这笔债不会在知道被侵权后2年还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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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4: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楼上说的已经是达成共识的,不合法得到的证据(尤其刑讯逼供)肯定不能作为证据,不然公安机关的“老虎凳”“辣椒水”将会纷纷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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