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什么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碍?, 强烈呼吁对自身的权利意识,重视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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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碍?

我国为什么无法废除死刑?(“无法”二字值得是事实,不是“不应该”的意思)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1997/12号决议和1998/8号决议中,分别呼吁和敦促各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逐渐减少死刑适用范围,暂停执行死刑判决,为全面废除死刑而努力。联合国曾多次敦促没有废除死刑的各国从尊重人权的角度废除死刑。截止到1999年二月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有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有11个国家和地区,连续10年以上没有使用死刑或自成立以来没有使用过死刑的有38个,这样一来以不同形式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23个,保留执行的有71个。我国现有罪名413个,其中死刑68个是世界绝对数量的第一!(但我国的刑事立案数是“严打”前的5倍,而破案率不到50%,而像“聂树斌”这样的冤假错案究竟有多少,还不得而知,若非真凶良心发现,若非有人行侠仗义送来判决书,死后还要沉冤莫白)

首先探问,死刑真的有威慑力吗?且不说“民不畏死,何以以死惧之”,就算是现在,有了死刑,而且有的是死刑,那又如何?“严打”之下,打击的真的是犯罪吗?真凶逍遥法外,担任着公职的人,不知道认真侦破案件、审理案件,只知道抓来了事,刑讯逼供。明明真凶自认,法院还不允许他说,草菅人命了,还要遮遮掩掩,若非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早已经自己下手灭口了。

失去公信力的法律,即使有死刑,威慑的也不是犯罪人,只不过是手中没有权利的无辜百姓罢了。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没有听说因为废除死刑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这一切都是为了什么?为什么会提出废除死刑呢

死刑的废除,实际上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源于人权运动。其基本的支持理念正是“天赋人权”、“权利在民”、“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政府是由人民授予权利,用来服务于人民的。而在事实上,议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选举可以代表自己意志的人。议会立法来体现人民意志。实际实行重力这种理念差多少我不知道,但程序是正义的,人民相信的是自己手中的权利,而不是官僚阶级手中的权力。“人权”的观念在西方深入人心,在实践过程中,犯罪率不因废除死刑而上升,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就不再有人坚持保留死刑,各国相继或明文废除死刑,或已经不再适用死刑。

是事实不说假话的,从世界各国来看,死刑不是非留着不可的,那么废除死刑为什么在我国有如此大的阻碍呢

也是因为“人权”,因为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人权的概念,并不知道有哪些权利是应该属于自己的。甚至不认同,生命权应该由自己保有,是绝对不可以交给政府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大多数人眼中,“犯罪人是敌人,不是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介于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分,可以理解为官僚阶级),“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权力高于法律”。可以想一想,我们自己是否认为自己有权利:“我有选举权吗?”,“我有言论自由吗?”。进一步问,“我选的人我认识吗?能代表我吗?”,“我可以跟政府说一声就去游行示威吗?”。当新闻成为统治者的喉舌,当法律沦为统治者的工具,我们能相信自己有权利吗?我们争取过自己的权利吗?我们有想过,政府凭什么有权力剥夺我们的生命吗

我们不相信自己的权利,不去争取自己的权利,甚至认为自己没有权利。所以我们寄希望于“严刑峻法”,“因果报应”,我们崇拜权力,寄希望于统治者是圣人,统治者能怜悯我们而偶尔关注一下民生,能出几个包青天好为我们报仇雪恨。至于政府侵占了自己的权利,哪怕是生命权,都无所谓了。

这不仅仅是“杀人者死”的问题

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只是杀人罪,不只是恶性犯罪,包括政治性、经济性犯罪。也不仅仅是杀了人,犯了罪会被判死刑,即使是冤枉的也照判不误!(除非额头亮,所谓“被杀的人”活着回来了,或者真凶良心发现,还要有能人义士暗中相助,否则就算六月飞雪,也只好死后含冤了;更不要说,即使翻案,人死不能复生。即使不是故意的,谁能担保不判错案,难道判错了赔命吗?!笑!)我们难道要为了这一古老的信条,而漠视政府“草菅人命”,漠视自己的生命权遭受威胁,甚至被侵犯吗?(且不说谁能担保自己不犯罪,谁又能担保自己永远不是那冤死的鬼魂之一?)

不要再纠缠于“杀人者死”这一同态复仇的漩涡之中,让我们为了自己的权利而努力吧!我知道民主和法治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但民主和法治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我们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的权利,最后才能真正拥有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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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在16、25楼的回复,很多人都只看标题不看内容,有些人则不大关注回帖,特此贴出:

论“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非要保留死刑不可的人所持的理论依据无外乎这些,我现在就说一说“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所谓“杀人者死”、“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及所谓国家执行死刑与个人生命权的权利义务等价等等诸多表述,其实只是,一种由原始形态的私力救济,转变为借助公权力来达到同态复仇的目的,只是一种对于公平的朴素追求

反驳这个观点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故意伤害造成受害人残疾是,伤害者应该受到同样的残疾吗?更进一步讲,伤害者不具备同样的权利,比如本来就在这方面不健全,难道就有权侵犯他人在这方面的权利?

这种同态复仇早已被现代刑法摒弃,否则,为什么要罪刑法定呢?
所以,“杀人偿命”不是不可置疑的,这个“杀人者死”的观点也并没有充分的论据。

人为什么会犯罪?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吗?因为法律制定得不好?那法盲犯罪呢?

人犯罪是由多种因素的,不单是个人,自然和社会也是两大因素。以前我对此也不甚了解。但是,现在我稍稍了解到一些。尤其是刑事实证学派。他们是基于事实调查,统计数据,最终得出的结论。犯罪并不仅仅由于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由自然的因素,比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指出人的犯罪与其自身先天因素的相关性,这些理论中也有提到与地理、甚至季节的联系。而就看看本版中那个民工的案子,他的犯罪难道社会就没有责任吗?他真的原意杀人吗?即使排除变态杀手、逼人杀人的例子,一个人的性格、行为、思维习惯等等的养成至少60%都是后天培养的,犯罪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社会一手促成的。

既然犯罪的原因是如此的复杂,个人与社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单由个人以其全部(没有了生命就没有了一切)来承担全部责任,又有什么公平可言呢?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7: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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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4:4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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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4:22 发表
废除死刑?
现在就有富豪言称:花二百万,撞死你白撞!
如果废除死刑,二百万也可以免了!故意杀人者必须死,没得商量!

某领导说:“你不乖是吧?判死你,没商量!”
“什么?来探监?才处决呢!收尸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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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5:19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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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5:10 发表
说的太好了,转来转去又转到民主人权问题上了
比较犯罪率不是这样比的,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犯罪情况也就不同
死刑没有错,错的是使用方法
不错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那么那些被杀的人的生存权到哪去了?
...

被杀的人的生命权是被非法侵犯的,但我们却要政府来所谓“合法”的侵犯我们(人民)自己的生命权。个人没有杀人的权力,政府为什么有杀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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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5:4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论“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非要保留死刑不可的人所持的理论依据无外乎这些,我现在就说一说“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所谓“杀人者死”、“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及所谓国家执行死刑与个人生命权的权利义务等价等等诸多表述,其实只是,一种由原始形态的私力救济,转变为借助公权力来达到同态复仇的目的,只是一种对于公平的朴素追求。

反驳这个观点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故意伤害造成受害人残疾是,伤害者应该受到同样的残疾吗?更进一步讲,伤害者不具备同样的权利,比如本来就在这方面不健全,难道就有权侵犯他人在这方面的权利?

这种同态复仇早已被现代刑法摒弃,否则,为什么要罪刑法定呢?

所以,“杀人偿命”不是不可置疑的,这个“杀人者死”的观点也并没有充分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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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5:50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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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5:24 发表


这个问题不是问题,如果个人没有杀人的权力,政府为什么有杀人的权力?政府是没有杀人的权利,但法律有这个权利!
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部门而已!

也就是说,政府有权力执行死刑,执行的权力,法律本身是没有权利的,也没有权利。事实是所谓“人民制定了法律”(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就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是个人交出一部分权利,集合在一起,成为公权力,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国家必须依照契约使用,法律是用来制约国家的,除非个人违反法律,国家不得侵犯个人的任何权利),却在法律中给予国家来侵犯自己生命权的权力。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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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6:0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论“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续)

(现打的,要慢一些,请原谅。)

人为什么会犯罪?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吗?因为法律制定得不好?那法盲犯罪呢?

人犯罪是由多种因素的,不单是个人,自然和社会也是两大因素。以前我对此也不甚了解。但是,现在我稍稍了解到一些。尤其是刑事实证学派。他们是基于事实调查,统计数据,最终得出的结论。犯罪并不仅仅由于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由自然的因素,比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指出人的犯罪与其自身先天因素的相关性,这些理论中也有提到与地理、甚至季节的联系。而就看看本版中那个民工的案子,他的犯罪难道社会就没有责任吗?他真的原意杀人吗?即使排除变态杀手、逼人杀人的例子,一个人的性格、行为、思维习惯等等的养成至少60%都是后天培养的,犯罪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社会一手促成的。

既然犯罪的原因是如此的复杂,个人与社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单由个人以其全部(没有了生命就没有了一切)来承担全部责任,又有什么公平可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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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6:1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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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5:54 发表


死刑怎么就是“同态的复仇”呢?
“这种同态复仇早已被现代刑法摒弃”,这句就更站不住脚了。何谓现代刑法?
以下为废除死刑的国家列表:
安道尔, 安哥拉, 亚美尼亚, 澳洲,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比利 ...

截止到1999年二月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有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有11个国家和地区,连续10年以上没有使用死刑或自成立以来没有使用过死刑的有38个,这样一来以不同形式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23个,保留执行的有71个。

这一段我早已说了。废除死刑,除了明文废除,也有几乎不适用死刑,比如日本和台湾。看一看红字,谁是大多数?

人口?跟我说人口?我们国家人口最多了?我们最发达吗?我们最民主吗?你选举了吗?你知道你选的是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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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6:2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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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5:50 发表

在理想状态下,也就是说现实中可以操作情况下,就是应该对等。比如说凶手牺牲自己可以复活被害人。你觉得错吗?
但很显然,绝对的公平这个世界是没有的。所有我们就有了一些约定,变通,可操作的法律。
但法 ...

你如果认为同性恋是罪恶的,我也没有办法,你就算认为左撇子都该死,我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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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6:2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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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5:16 发表

某领导说:“你不乖是吧?弄死你,没商量!”
小姐,这是死刑的问题么?即使没有死刑,那个相对于‘领导’弱势的人来说,结局都是一样的,经典案例请见刘少奇……

所以我说这不是杀人是否偿命的问题,是人权的问题,是民权、民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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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6:4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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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j19850117 于 2007-12-14 15:29 发表


说这么多,ZF的权利是公民赋予的,到底是ZF不愿废除死刑还是老百姓不愿意废除死刑?

有兴趣的话LZ可以到水区发个贴,我们来投下票。我可是坚决当一个舍弃自己人权的”愚民“,投反对废除死刑一票的。

法国剧作家布鲁诺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从死刑的沿革来看,要求死刑的呼声不是来自追求正义的欲望,而是来自要求发泄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死刑只是发泄集团的罪恶感和不安的安全阀。……死刑不是也不可能是是理性的司法手段,而是充满残虐性的非理性主义的表现。……死刑根植于理性之光尚未照耀的古代和心理的深层。……死刑的历史是无辜流淌鲜血的故事,它是与正义或者人民福祉没有共同之处的、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使共同社会中难以忍受的紧张感得以爆发的、杀人妄想体系的历史,是社会对个人施以各种暴力的历史,这种暴力虽然往往冠有高尚的概念,但它实际上不外是集体的罪恶感和整个社会的焦虑的爆发。它最终是理性被误用的历史,是把赤裸裸的杀人伪装成公正但理性往往被迫卖身的故事。”

在法国,1969年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赞成废除死刑的受访者一度达到58%,其中35岁以下的年轻人赞成废除死刑的比例更高达64%,但在1971年连续发生两起杀害出租车司机、警察队长案件后,民意调查显示赞成保留死刑的受访者比例立即从此前的33%上升到了53%。在德国,1996年公众赞成恢复死刑的比例只有35%,但在发生二、三起针对儿童的性虐待与谋杀案件后,公众对待该类犯罪的态度即刻发生重大变化,支持死刑的比例一度曾直线上升至60%。

美国加利福尼亚199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高达82%的民众原则上赞成死刑,但是当被问到如果让其在死刑与终身监禁加赔偿之间进行选择时,则只有26%的人继续支持死刑。

民调的结果看上去总是那么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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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6:4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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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6:32 发表
晕,看来有必要诠释下我了解的概念了
我认为:在犯罪事实清楚,程序证据无误的情况下,杀人者死!
我以为LZ的观点是:在犯罪事实清楚,程序证据无误的情况下,杀人者不需要死

谁能保证不判错案?你?用什么?判错案就赔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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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6:5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16:28 发表


逻辑推理错误严重。

A的外在表现反映了B内在的问题,你认为取消A就解决B了?

请你们尊重我,先看完主题贴在发表你的高见。关于这个问题,也请看主题贴,我不喜欢对一个问题作重复的回答!

包括34楼的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6: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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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6:5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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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6:52 发表

谁开刀能保证不出危险?医死你问医院偿命吗?什么叫因噎废食知道吗?
另外请不要老引用某某人说,而且还是外国人,我们都是中国人,请用通俗易懂的道理。我们知道,通常伟人也会犯错的,何况是外国人

你的意思是,冤死就该白死?你只不过赞成被人杀的人能获得赔命被政府(很大程度上也是人造成的,且不论故意与否)冤杀的就该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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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7:1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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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7:03 发表
LZ有段话非常有意思,’谁能保证不犯罪‘。我想我不能,也没这个必要
我在这里敢大声的说我很有可能犯罪,当然也可以跟现实生活中的周围的人说。大家反应:废话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我犯了罪,自然有法律制裁我 ...

制裁犯罪、使法律有威慑力,不一定要依靠“死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废除而天下大乱。

预防犯罪不是这么解释的。将来的事情谁也不能确定,又怎么能依据所谓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来判决呢?

设置刑罚的目的的确是为了预防犯罪,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针对公众的,特殊预防是针对已经犯了罪的人。即使是特殊预防,也不必要适用死刑,极端一点来讲,无期徒刑就能够保证。而预防的真正意义不是把人关起来,就不能去犯罪;预防的意思是以严厉的惩罚,是犯过罪的人感受到痛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内心觉得犯罪是绝对不能做的事情,那么这人受到过教训后就不会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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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7:20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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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7:11 发表

也请LZ弄清楚我们的意思,或者学好中文
因为第一贴的论述逻辑非常混乱,怕是你自己很少有人能得出这样的论调了
我和那位兄弟的意思很明白:死刑和民主是搭不上关系的。你自己摔了一跤却能够论证起路 ...

你没有注意到我希望大家重视自己的权利(尤,生命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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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7:2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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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7:16 发表
而且想过没有,当死刑废除后,无期徒刑的人巨增,那中国的财政……
没办法,中国穷啊,哪象那些民主富强而有讲人权头头是道的王道乐土啊

你的意思是,死刑的存废取决于我国的经济?将人命与金钱相攀比,更有人命不如金钱之势,这又是什么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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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7:2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
    
“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政治和行政问题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刚建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行政审批制度是造成高成本的主要原因之一;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使政府机构设置臃肿,人员增加,不仅直接导致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更因行政经费开支庞大而带来了行政效益的降低。

与其担心执行无期徒刑的成本不如担心一些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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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7:24 发表


楼主的主张有进步意义,但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目下的中国,人民整体素质、社会阶层的复杂程度,
都不准许中国在现阶段废除死刑。
现在废除死刑对我们这个刚刚懵懂起来的民主社会将会带来可预见的巨大伤害!

关于国情的问题,我写这一篇帖子正是为此。我知道,我国在短期内并不会废除死刑,即使要废除死刑也不会开宗明义的立即写入法律。而且,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当的。

但是,我正是要指出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碍——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滞后,民众普遍缺乏权利意识。希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培养民众自身对于权利的认识、对于民主的要求,再来正视死刑的存废问题,而不是纠缠于“同态复仇”与“报应心理”的漩涡之中。能够真正认识到“人权”,就不会仅仅看到“杀人偿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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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7:28 发表

你以为我们白痴吗?不知道这些?天赋人权,我赋政府权
在中国,没有人觉得死刑有什么不合理。如果不想被死刑,不去杀人就好了嘛
至于杀了人的嘛,相信也没什么怨言,顶多上述量刑不当。

知道不等于了解,比如你所说的“在中国,没有人觉得死刑有什么不合理。如果不想被死刑,不去杀人就好了嘛”,第一,没有看到死刑的不合理性,从来没有考虑过这一问题;第二,认为不杀人就不会被判死刑。前者没有意识到天赋之人权遭受侵犯,后者根本就不知道,我国刑法六十多条死刑罪名中有多少是与杀人等恶性犯罪无关的罪名。你有没有考虑错案的可能性,若是判了自由刑(徒刑),还能释放,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但人死不能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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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eifei81138113 于 2007-12-14 17:35 发表
如果中国废除死刑的话,犯罪将会成倍增加。有死刑都已经那么多杀人犯了,废除的话简直难以想象。

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一来,只是一种推断,毫无依据;二来,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没有发生上述情况,为什么就一定会在我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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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7:44 发表

呵呵,这个问题谁都知道,谁都关注,但请想出办法来再说。而吃牢饭造成的财政缺口是显而易见的。中国从来是偏爱见效快的策略。中国经济发展不正是如此么?
其实上面的话是开玩笑的。其实中国的劳改制度是对罪 ...

你这是本末倒置,无视他人生命!你口中的“劳改犯”难道不是人吗?你认为原来的那种视服刑犯的生命如儿戏就应该?如此漠视他人的生命,又有什么资格说什么“杀人偿命”的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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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7:5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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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17:48 发表


笑。我自然是看完了你的论述才来回复的。

“失去公信力的法律,即使有死刑,威慑的也不是犯罪人”

你的前提交件是什么,法律失去公信。

第一。这点并不是被你证明的或者公认的前提,你文章也并没有 ...

我的意思是,不一定只有死刑才能威慑,而反而是“严打”这种意图使用死刑来威慑,却导致了法律失去公信力的严重后果

爆出的冤假错案虽然少,却相当严重,而发现是冤假错案的原因也不是在法律制度中,而是由于意外(真凶落网,有人暗中相助等),而这只是发现的,那么没有遇到这种“意外”而没有被发现的呢?而冤案已经造成,不单单是人死不能复生的问题,而是每年如此多的死刑判决,难道除此以外就没有错判得了?不由使人深表怀疑。

而我所提的案子,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正是由于严打,各省正指标,至人命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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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8:0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17:51 发表


所以我说你对中国有多少了解,去过多少地方,知道目前中国某些的地方恶性犯罪情况多么猖獗么?

我可是亲眼在广州至惠州路上看到拿刀追砍人倒地的。

你认为中国恶性犯罪多发是由于不够严刑峻法?
那为什么中国在死刑适用面、适用数量的绝对与相对数都位列世界第一的情况下,犯罪率仍然如此呢?
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在恶性犯罪的绝对数与相对比例上,似乎都不能与我国比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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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8:1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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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001 于 2007-12-14 18:07 发表

如果你能够举出经济比中国差,而又废除了死刑,犯罪率波动不大的国家的例子。俺就支持你!

你的意思是,中国死刑的存废取决于经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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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8:5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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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16:26 发表
笑,中国的情况能和国外相提并论么?楼主跑了国内国外多少个地方,了解了多少情况,便来笑谈人权?

说到死刑改革倒是必要的。

1。取消政治犯罪的死刑代替以无期徒刑。
2。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需慎重。
3。至于人证物证非常齐全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证在4人以上)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死刑——枪决/注射反而太没有震慑力,我支持当庭枪决当地全部转播i,甚至恢复凌迟等酷刑

这就是你极力要我理解的“你对死刑的看法”?!
你认为你所谓人证物证俱全就能避免错案?人证在四人以上,谋杀是表演么,等四个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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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9:0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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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马杨米斯莫 于 2007-12-14 18:39 发表


恶性犯罪多,有其深刻社会和历史原因,社会变革多,亦代表了中国人权问题的一个侧面。

现在很多人提到”人权“便想到取消死刑,但你有没有考虑到人权亦有公平性?

我认为,当一个人的错误影响到大多数 ...

你说的“我认为,当一个人的错误影响到大多数人的基本人权(比如一个杀人犯连续杀了好多人),则这个人的基本人权亦是可以被剥夺的。”

请看一下我的“论‘杀人者死’的不公平性

至于,我举的那些,并不是想证明死刑的废除一定可以减少犯罪,只是想证明死刑不能减少犯罪,而废除死刑并不会增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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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9:0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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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8:59 发表


那你想讲什么呢?现在就废除死刑?现在就开始所谓的民主?这个民主我们应该对照哪个国家呢?
哪个国家的民主又能让人信服?如果是大而空的东西,不符合现阶段中国发展的论调,不说也罢!
现阶段死刑的存在 ...

请看本主题贴的副标题,你就明白我呼吁的是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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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9:0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们可以看看台湾

(虽然论经济,我国不怎么能比得上台湾):

  法务部长施茂林(2005年)29日表示,生命权不能任意剥夺,死刑案件必须审慎处理,法务部已研修刑法,拟妥多项死刑替代措施,未来将朝逐步废除死刑的政策方向,从宣导与修法着手,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

     据中央社报道,另外,法务部指出,死刑执行案件是由检察司负责初审,为慎重起见,由参事室就死刑案件逐案复查,若有非常上诉原因,则由法务部函转最高法院检察署,建请检察总长向最高法院研提非常上诉。若最高法院仍驳回非常上诉,才依法执行死刑。

     根据法务部统计,台湾执行死刑人数有明显降低情形,从1998年的32人、1999年24人、2000年17人、2001年十人、2002年九人、2003年七人、2004年三人,2005年则执行二件、三人。

     目前社会各界对死刑存废看法不一,法务部的调查资料显示,有80%受访民众反对废除死刑,不过,若有配套措施,反对人数降至40%。

     法务部认为,废除死刑是世界主流,2005年2月2日《刑法》唯一绝对死刑“海盗罪”修正为相对死刑,希望能废除绝对死刑,期能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实质取代死刑判决;另外,未满18岁人的犯罪行为,不得判处死刑,研议以“死缓”替代死刑。

     法务部表示,为了落实逐步废除死刑政策,未来将对执法人员进行教育训练,召开研讨会或座谈会,推广人权法治教育。此外,将结合教育部,推动生命教育课程。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9: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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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9:1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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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9:11 发表


我就没看出来你的副标题和内容跟标题有什么不同。一口一句中国没有人权,什么是人权?人权是多重标准还是一重标准?
你就指出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吧,既然废除死刑跟人权相关,那就举例让我们都看看他们的所谓 ...

你可以看一下我对于我国人权状况的相关论述(就在主题贴),我不是说其他国家就绝对没有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是论情况,横向比较,你能说我国的人权状况比他们好吗?如果你这么说,请真心实意地回答我在主题贴中的数个反问?

“我有选举权吗?”,“我有言论自由吗?”。进一步问,“我选的人我认识吗?能代表我吗?”,“我可以跟政府说一声就去游行示威吗?”。当新闻成为统治者的喉舌,当法律沦为统治者的工具,我们能相信自己有权利吗?我们争取过自己的权利吗?我们有想过,政府凭什么有权力剥夺我们的生命吗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2-14 19: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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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9:2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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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2-14 19:21 发表



你主题贴所讲的跟西方国家年年无故指责中国的论调没有多大区别!

请你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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