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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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22:39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杀人者死

为了维护人类的秩序,更维护人类的生存!
按照社会契约论,人们有可能会把这个权力交给政府的,因为人们不想面对时时有可能被杀的危险。
有一种情况杀人者不必死,人类集体打劫的时候——革命、运动、战争。
除非有更好的办法——关他一辈子?
最好就是没有人犯杀人的重罪。有谁获得好好的希望被人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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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1 15:3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10 22:58 发表

这个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民众只是放弃侵害他人的自由,而不是自己的生命的权利,“巨灵”并不享有民众的生命权,它也不需要有杀人的权力才能制止杀人的行为,正如它不需要有强奸的权力才能制止强奸行为,不需 ...

刑出于兵,兵有杀,而无强奸,请不要偷换概念。死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有其合理的存在意义的,我只想说明这一点!该或不该,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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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21:5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12 19:13 发表


兵有劓、刖、膑、宫等,然而现代国家之“巨灵”并不需要拥有这些对民众肉刑的权力才能制止对身体的伤害。

兵者,战也,来源于战争,而且刑罚也是在发展的,秦时就有死刑、肉刑、徒刑、赎刑。我不知道,什么是“巨灵”,我只了解卢梭等人所说的社会契约论。有一点是很明白的,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社会应当适用的刑罚。存在就是合理的,当然,也有它生发、发展、灭亡的过程。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必要的,良好的。这一点你也无法否认,毕竟历史你是无法改变的。

如果说的是我国,若你认为现代国家已经不需要死刑了,我只能说,我们国家还不够现代,甚至很落后,还是需要死刑。

你可以问问,人们是希望把杀人犯养着,还是处以死刑,最好问问受害者家属。当我国社会发展到至少大多数受害者家属觉得不应该有死刑了,死刑也就完成历史任务了。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没有人杀人了。(或者说没有人准备当杀人犯,即本命题失去意义)

如果你要说服我,抱歉,我认为不公平。如果法律失去公平,或者公正,法就失去了意义。而只要私有制存在一天,社会就需要法律一天。而生命权是绝对权,需要所有人尽义务(不杀我)。

作为一个正常的人,自然不想把生命权交给任何人保管,但至少政府是在依法行使,在自己没有杀人的情况下,生命权是有保障的。但是,我如果没有交给政府,就等于交给了所有人(政府没有与所有人定契约,杀人的行为不受控制),我的生命权受到所有人的生命权的威胁!(太可怕了!)

只有当自由受到限制,所有人才能充分的享受自由。这也是社会契约论中人们订立契约的初衷。为了真正的自由!为了我的生命权(权利),我交出肆意杀人的权利(不杀人的义务),并以我的生命作为担保(责任,第二性义务),这有什么错?如果我只需要用人身自由,或者金钱作担保,这也太轻了,根本不公平(权利义务不等价)。那么我杀人的风险小了,动力也就大了,概率也就高了。虽然我论证得没卢梭好,自认为还是合理的。

至于失去记忆。死刑并不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为的是警醒和教化人们,使人不犯杀人罪。所教育的人包括还没有犯杀人罪的人,这是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所以失去记忆也不能逃脱死刑,否则人们一杀完人马上说自己失忆。再说,人们每时每刻都要忘却很多东西,要忘记哪些才算换了个人?如果全忘了,估计和植物人没什么两样了。记不记得和他是不是同一个人没有关系。不要电视剧看多了,动不动说失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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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3 00:0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黄巾军 于 2007-2-12 22:33 发表


汗,这个失忆的想法的确是异想天开了点。。。

那么,凶手是否可以做些什么事来补偿自己所犯的罪行使自己逃脱偿命的惩罚吗,比如说救了一个人的性命。还是说,凶手无论做什么都必须以死偿命,因为法律要用 ...

唐保辜制度,我国也有免责制度。
刑法是公法,维护公共利益,不是不告不理的。和死刑应不应该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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