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慕容燕然 于 2007-3-21 07:12 发表
仅以给事中这个小官为例:
说到给事中,它官阶虽只七品,但在明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官。明代给事中是分科的,依照尚书六部分六科。如户部给事中,兵部给事中,礼部给事中等,故又叫六科给事中。大抵这个人精习财政,便派做户部给事中。那个人懂军事,就派做兵部给事中。皇帝诏书必经尚书,始分部行下全国。此六科给事中仍可有封驳权。如关于财政问题,上面命令到了户部,户部给事中就可参加审核,发表意见,这好像现在西方政府中的专家智囊团。只要他们不同意,仍可原旨退还。而且给事中并无长官,可以各自单独发表意见。遇到廷推、廷议、廷鞫,他们也可出席。一般说来,他们的意见是很受尊重的。若他们表示反对,在当时谓之科参。往往六部尚书因为科参,束手无策,只有把原议搁下。这仍然是当时君权之一节限。(钱穆)
这一段,引用的是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这一段原文的目的,是议论自明到清,其对唐宋官制的背离和君权的集中。这里对给事中的议论非常有限,大体是给出这样一种思路,明代比宋代专制,清代比明代专制。
至于给事中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我手头《明代典章制度》是这样描述的:
“至于最高行政决策之后的监督,六科给事中名义上仍拥有封驳权。但实际上却丧失了‘封还诏令’的权力,而仅存‘驳正章奏’的权力了。正德年间,武宗皇帝朱厚照诏封佞臣许泰、江彬为伯爵,吏科给事中刘济与诸给事中力争不可,武宗不与理睬。嘉靖元年,世宗封宦官家人李贤为锦衣卫指挥,吏科给事中安磬在审核诏令时上疏,极言不可,世宗不听。所以,两种政治只能已经被暗中阉割歧义。封驳权力不能‘封’。只能‘驳’了。故通常谓之封驳为‘科参’。”
这里,“封”是指封还诏书,即对皇帝命令的监督制约。“驳”是指驳正章奏,即对大臣章奏的监督制约。从上述一段话,我们可以看出明代的六科给事中实际上处于一种什么地位上。
另外,在钱穆后来写的一篇文章《中国传统政治》(文见钱穆的《国史新论》)有一段与莎姐引文差不多的话,但是多了这么一段:“给事中的驳议,在当时名叫科参,是分类参加意见之义。但因为他们是独立机关,只负责发表意见之责,不负实际上行政利害成败之责。于是实际负责的长官,反而不得不接受他们的意见。万一不听科参意见,而闯出乱子,岂不是更长科参气焰,更增自己罪戾吗?于是不负责任的下级官,反而阴握了暗中的决定权,那不能不说是明代政治一失败。”给事中的性质一览无余。而且在这两段话里,钱穆都极言给事中对六部百司各官员的钳制,却绝口不提对皇帝的封驳,其对皇帝的制约能力也大体可以想见了。
此外,六科给事中与督察院御史的作用是不一致的。前者其大体上是对六部内部进行行政监督,各科与各部对应,带有专业性质。而督察院御史则是带有司法性质的监督,其更倾向于纠察各部官员的道德操守,且督察院所辖的范围也要宽泛的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清代把六科给事中并入督察院,似乎是不太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