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谈谈中国清朝腐败的深层次原因, 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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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18: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从某种意义看,明代的政治制度是对宋代政治制度的反动。而清代把这种反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讨论皇帝素质的好坏并没有宏观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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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22: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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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慕容燕然 于 2007-3-18 18:34 发表
不是数字越大越吓人就越可信的,夸大的数字之所以能深入人心是因为这些数字满足了一般民众的猎奇心理。无论是伍秉鉴还是和绅其财富都有通过商业渠道进行增值,所不同的是伍秉鉴是买办,和绅是官办都是使用不正当 ...

晚明户部岁入是两百万两到四百万两不等,明末李自成围开封时,周王一次性助饷就有五十万两。

以明代为例,明代的国家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是以实物税和劳役来体现的,而真正的货币收入却是有限的。所以富可敌国在那个时代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而且宫廷收入有很多是不经过户部的。户部的入帐也未必都能入到户部所属的国库里,相当一部分是入到宫城内的各内库,因而在计算户部岁入时,数字是相当有限的。不知清代如何,但情况相差应该不大。所以关于和砷家产的记录有可能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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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22: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说实话,自汉代起,中国的皇权就在宦官和外戚之间两头作难。最好的情况是宋代,基本上摒弃了宦官和外戚的干政,把政权赋予到受过职业训练的文官手里。到了明代,皇权再度膨胀,因为明代非常注意防备外家,因而外戚亲贵对于政权的干预远远没有宦官严重。清代注意防备宦官,但是却出了孝庄、慈溪这样的外戚干政。且终有清一代,皇权对于亲贵的依赖远远多于对文官的依赖,这一点上甚至还不如明代。

另外,明代司礼监的宦权,远远称不上专制。宦官自始至终都是皇权的依附,既不掌军权,也不能独立执掌政权。宦官始终受到内阁的挚肘。宦官若要掌权,必须得到内阁的支持。无论王震、汪直、刘瑾、魏忠贤,哪一个也没办法越过阁权去。凡是内监掌政时期,都出现了内阁对内监的阿附,否则宦官绝无掌政的可能。而内阁对内监的阿附,本质上还是文臣对皇权的畏惧和妥协。所以明代宦官权力从来没有对皇权继承产生任何威胁,还不如明初诸王的反叛来得跌宕起伏。

[ 本帖最后由 whws 于 2007-3-19 22: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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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22: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另外分辨一下,中央集权和皇权膨胀是两个概念。中央集权描述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皇权膨胀则描述的是中央政府内部皇帝和文官集团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所以在中国传统史学教育里,把中国制度进程中的中央集权与皇权膨胀等同看待,我是不赞同的。

[ 本帖最后由 whws 于 2007-3-19 2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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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1: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蒹葭苍苍 于 2007-3-20 02:48 发表
我倒认为明亡于腐败而清亡于制度。
清朝比明朝更加集权,即使是国家官员不似明朝那么腐败,但西方已经开始向现代迈进了,以老式的经济方式、国家制度与国防与人家抗衡,哪位唐宗汉武也没办法。
明朝如果不是太 ...

在这方面,我有一个观点,不知道是否有前人论述过。我认为明代是亡于制度的。我们都知道,明朝是承元之弊,由于长期的战争和混乱,明代初期的人口和经济都有很大衰退。因而明初致力于发展农业经济。为此,明朝制定了加强农业,抑制工商的经济政策。与之相适应的,明代实行了禁海,摊派大户(士大夫由于优免政策,很少受到摊派的侵扰,真正受害的是工商业者),严格对大型商业的国家控制(通过商引的发放和仓廪的国家控制),商役和匠役等多种不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明代初期的商业是极度萎缩的,因而明代的商税收入很低。洪武初年,全国税客司局四百余所,后有岁额不足米五百石的司局三百六十四处,于洪武十三年裁撤,到了万历十五年,全国税课司局,仅有一百一十一处。可见商业经济对于明代国家财政的影响微乎其微。

与之相对应,明代的田赋和田役成了国家的主要经济支柱。而由于农业经济的封闭色彩,这些田赋和田役又主要以实物税和劳役来体现,真正的货币收入非常有限。

因而,在明代初期,明代的国家支出也不可能大量以货币的形式来表现出来。例如俸禄以米支付。地方公共工程以劳役来支付。最有特色的是明代的军队制度,明代军队是以军户的军役制度来支付的。朱元璋建立了一套以军养军的政策,即通过军人轮流军垦和执行军事勤务的办法,以军队自己的粮食生产来养活军队,军人以军役的方式来替代普通农民的赋役,国家不必支付军队任何费用。而甲具、兵仗等军用物资,以工部下属的军器厂以召集匠役的方式来生产,也不必采用另外的支付方式。马匹则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获取,一是专门的马户供养和交纳,一是卫所军队的牧养,一种是通过边疆少数民族的贡市贸易——基本上是以货易货的物物贸易。所以朱元璋有“我养百万兵而不费百姓一文钱”的豪言壮语。

这种制度导致了国家机构和运转严重依赖于特定的供应关系。一旦这种供应关系发生变化,国家制度体系毫无适应的能力。

我们知道,到了明代晚期,走私贸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以倭寇面目出现的海商集团,体现了这种力量的强大和不可抗拒。到了武宗(正德皇帝)时期,海禁已经名存实亡了。而世宗(嘉靖帝)试图加强海禁,结果反而激起了大规模的倭乱,终嘉靖一朝无法真正平靖。穆宗(隆庆帝)再开海禁,倭乱遂不再复发。这些都说明,中国的海外贸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据估计,明代后期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平均每年高达1647万两白银,盈利达942万两左右。但是这笔财富却与明代的财政收入略无瓜葛。隆庆时,福建月港的海关收入,岁入不过一万余两,最多时两万九千两,而广州的海关税收,据估算也不过几万的岁入。

不仅仅是海外贸易,国内的商业贸易和市镇也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对明代的财政收入却没有很大裨益。因为手头资料不足没办法给出更为具体的数字。不过我们可以看看另外一个数字。万历六年(1578年),明朝国内七大钞关(国内税务机构)银、钱、钞合计岁入约折三十万两,而当年太仓岁入是355万9800两。国内商税收入不及太仓总收入的十分之一。

以上可以参见樊树志的《晚明史》、张德信的《明朝典章制度》、晁中辰的《明代海禁与海外贸易》。

我们知道,从万历八年起,中国进行了一次有深远意义的财政改革,即一条鞭法的实行,它是针对农业赋役的,把所有的赋税和劳役全部折算成白银,以亩为计算单位,一次性进行清剿。当然一条鞭法的本义如此,但实际实施时,并不能真的把所有赋役全部折为白银,也并不能真正杜绝条鞭之外的加饷和杂役。但是它从法定意义上承认了货币在国家财政经济制度中的统治地位,并开始着手以货币收支体系来改造国家的财政制度。因为这一改革,太仓的货币收入从不足两百万两,猛增到近四百万两。除此之外,为了实行条鞭法而实行的田亩丈量,还统一了国家计量单位,审核了土地名实。

不过这里面存在很多问题,其一,虽然国家改以白银作为税收计量和交纳单位,但是实物税仍然占重要的比重。第二,条鞭的实行,有按丁
还是按亩计算的巨大政治。在南方,因为地少人多,精耕细作,所以支持改丁税为亩税。北方则相反,极力反对改丁税为亩税,其结果也必然导致一条鞭法在各地实施的效果不同。其三,土地丈量中,存在很多问题,许多官员为了政绩,有意多丈土地,而本来土地丈量就是以小亩代替大亩来丈量,所以严重加重了一些地区的税收负担(南方本来就是以小亩计量,而北方、例如山东以前是以大亩计量的)。其四,对于货币流通程度不同的地区,其对于以白银作为赋税交纳单位的态度也必然不同。白银流通程度高的地区,银价低,相对更乐意于接受以白银作为纳税的记价单位。而南方诸省因为海外贸易的发展,恰恰是白银流通程度较高的地区。

因此我们在仔细观察各省对一条鞭法的实施态度时,可以隐约发现南北反差,最先试验、实行并持积极态度的县、府、省都在南方。为什么流寇产生于西北,并流窜了陕、晋、豫、川、鄂(当时湖南湖北并为湖广省)五省,却没能进入江南,我觉得这里面是可以看出一点端倪的。

最后最关键的,是这次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去改变明代财政的收入和支出结构,这也是它不能挽救明代覆亡命运的根本原因。首先收入结构上,它仍然是坚持以农业税收和农民赋役为主要来源,工商业仍未被纳入视野。其次,它没有调整明初定下来的适应于实物经济体系的财政关系和隶属结构。它没有变更军户、匠户、马户等世袭的专业户籍制度,因此也不可能把农业赋役改革推广到这些特殊户籍的居民身上——而这是相当巨大的一批人口。它没有改变政府的采购和支出结构,虽然有了大宗的白银收入,却没有用白银去替代实物性质的政府支出,而绝大多数入了皇帝的私囊和供应宗室去了。

另外非常致命的一点,是明政府没有因应当时的情况,从根本上改革军队的财政收支状况。大批军户本应军屯支撑军队的日常开支。但是由于军户逃往和土地流失,这部分支出实际上已经处于赤字状态,政府不得不额外拿白银去弥补亏空。以马户养马为主要支撑的明初马政,历经两百年也已经破产,而茶马贸易的走私化,使得政府丧失了以茶易马的手段,不得不额外支出大批的马价银——后期辽东战争,马价银是军费的主要支出之一。另外就是多所诟病的军户军役制已经名存实亡,军户组成的京军和地方督司、卫所军早已丧失了战斗力,国家不得不支出一大笔白银招募训练额外的军队。

所以到了明代后期,一旦爆发战争,政府的财政支出就成倍成倍的增加,而国家原先的收入结构却没有作出相适应的调整。所以明朝廷到了后来越来越打不起仗,并不纯粹是贪污腐化的原因。


另外,在《十六世纪的财政和税收》一书中,黄仁宇对明代的财政混乱作出了详尽的评述和激烈的批评。对此,我并不全然赞同,我认为黄是站在货币经济体系的观念上去评价一个立足于实物经济体系的财政制度,因此必然会产生极为激烈的否定,这是片面的。但是,在货币经济逐渐在明代中国取得优势地位后,明朝廷仍然无法作出有效的适应,这是晚明财政持续困难的根本性原因吧。

[ 本帖最后由 whws 于 2007-3-20 11: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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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1: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另外,关于满清入关后重拾重农抑商的政策,我认为不能一味的怪罪于满清。历次王朝战争之后,由于人口危机和国家的残破,统治者必然是要着重于农业的。况且以中国的统治经验来看,在中国成功的国家统治,多是立足于农业发展的。在没有外来影响下,想跳出这一思路的窠臼毕竟是困难的。明朝的经验教训就是一例。明初走了这条路,明末还是没能跳出这条路。

另外还有一点想不明白。明代优养宗室,满清优养旗人,满清优养的人数远多于明,为什么明代的花费居然会这样庞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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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14: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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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慕容燕然 于 2007-3-21 07:12 发表
仅以给事中这个小官为例:
说到给事中,它官阶虽只七品,但在明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官。明代给事中是分科的,依照尚书六部分六科。如户部给事中,兵部给事中,礼部给事中等,故又叫六科给事中。大抵这个人精习财政,便派做户部给事中。那个人懂军事,就派做兵部给事中。皇帝诏书必经尚书,始分部行下全国。此六科给事中仍可有封驳权。如关于财政问题,上面命令到了户部,户部给事中就可参加审核,发表意见,这好像现在西方政府中的专家智囊团。只要他们不同意,仍可原旨退还。而且给事中并无长官,可以各自单独发表意见。遇到廷推、廷议、廷鞫,他们也可出席。一般说来,他们的意见是很受尊重的。若他们表示反对,在当时谓之科参。往往六部尚书因为科参,束手无策,只有把原议搁下。这仍然是当时君权之一节限。(钱穆)

这一段,引用的是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这一段原文的目的,是议论自明到清,其对唐宋官制的背离和君权的集中。这里对给事中的议论非常有限,大体是给出这样一种思路,明代比宋代专制,清代比明代专制。

至于给事中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我手头《明代典章制度》是这样描述的:
“至于最高行政决策之后的监督,六科给事中名义上仍拥有封驳权。但实际上却丧失了‘封还诏令’的权力,而仅存‘驳正章奏’的权力了。正德年间,武宗皇帝朱厚照诏封佞臣许泰、江彬为伯爵,吏科给事中刘济与诸给事中力争不可,武宗不与理睬。嘉靖元年,世宗封宦官家人李贤为锦衣卫指挥,吏科给事中安磬在审核诏令时上疏,极言不可,世宗不听。所以,两种政治只能已经被暗中阉割歧义。封驳权力不能‘封’。只能‘驳’了。故通常谓之封驳为‘科参’。”

这里,“封”是指封还诏书,即对皇帝命令的监督制约。“驳”是指驳正章奏,即对大臣章奏的监督制约。从上述一段话,我们可以看出明代的六科给事中实际上处于一种什么地位上。

另外,在钱穆后来写的一篇文章《中国传统政治》(文见钱穆的《国史新论》)有一段与莎姐引文差不多的话,但是多了这么一段:“给事中的驳议,在当时名叫科参,是分类参加意见之义。但因为他们是独立机关,只负责发表意见之责,不负实际上行政利害成败之责。于是实际负责的长官,反而不得不接受他们的意见。万一不听科参意见,而闯出乱子,岂不是更长科参气焰,更增自己罪戾吗?于是不负责任的下级官,反而阴握了暗中的决定权,那不能不说是明代政治一失败。”给事中的性质一览无余。而且在这两段话里,钱穆都极言给事中对六部百司各官员的钳制,却绝口不提对皇帝的封驳,其对皇帝的制约能力也大体可以想见了。



此外,六科给事中与督察院御史的作用是不一致的。前者其大体上是对六部内部进行行政监督,各科与各部对应,带有专业性质。而督察院御史则是带有司法性质的监督,其更倾向于纠察各部官员的道德操守,且督察院所辖的范围也要宽泛的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清代把六科给事中并入督察院,似乎是不太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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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15: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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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悼红狐 于 2007-3-21 13:16 发表

明朝赋税可算得上古往今来最低得了
黄仁宇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明代晚期全国的农业税率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估计。比如杭州府的税率为6.7%到10.05%(同样是受粮食价格的影响);而山西汾 ...

不太清楚黄仁宇的平均税率是怎么计算的。不过如果不考虑“优免”的因素,那么这个平均税率必然会出现很大偏差。明代中后期,土地兼并很严重,大量土地集中于皇庄、亲王、大官僚家族手中,而这部分人是不纳税或减税的。那么他们应交的税额便会被平摊到其它纳税农户身上,从而使实际的税率大大提高。


另外,根据张兆裕《变迁中政府权力的转移》(《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万明主编)一文的说法,明代自万历后,便没有再出过一条有关荒政的政策。明代晚期的基层政权极大地丧失了功能,基层权力从官僚手中转移到了地方精英手里。这是不是应该归咎于明代政府的财政能力不足?也许如此,不过从该书的另一篇文章《晚明的地方精英与乡村控制》来看,明代地方基层权力组织“里甲”的瓦解,应该归咎于土地兼并和中小地主的破产。而所谓的地方精英,其实就是大地主和地方的官僚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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