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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死刑案例解读欧洲社会的人文思考
无知者
白衣伯爵中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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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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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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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8
#1
发表于 2005-1-20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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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者︰吴志光教授
我今天演讲的内容,仍是延续上个礼拜的观点,就是从欧洲人的观点来看死刑存废的问题。
在台湾,探讨死刑存废,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它已经是一个长年的老话题了,但是它仍然不是一个多数人关心的话题,是在偶有特殊案件发生的时候,大家才会猛然想到︰台湾是一个有死刑,且每年执行数十次的国家。但是似乎并没有根本去质疑它的价值何在;以我感觉,在我们国家,似乎一个问题一旦做出决定之后,好像就不再是问题了,不会再去思考它的好与坏。
废除死刑在欧洲
在欧洲,短短半个世纪内,从一个曾经充斥、甚至发明不少惨无人道执行死刑方式的地方,转而走向废除死刑之路。废除死刑在欧洲,也许各位想当然尔,应该是得到多数民众的支持、是整个社会的共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今年三月,英国Peter Hodkinson教授来台访问。Hodkinson教授是英国西敏寺大学死刑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同时也是一位重刑犯的假释监护官,因此他对于死刑问题有极丰富的实务经验。从他提供的资料可以看出,废除死刑在整个欧洲,似乎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经过非常多的辩论。尤其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到,某些国家在废除死刑后,所举行的民意调查中,赞成废除死刑者并不当然占多数。因此,欧洲废除死刑运动有一个很大的特色,就是它并不是一个普罗大众的觉醒;相反地,它往往是知识界的菁英、政府的高层,透过国际公约彼此约束,形成欧洲不能再有死刑存在这样的价值判断后,再交由各国的立法者去执行。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是经过公民投票的;只有极少数国家,如德国,在宪法里规定不能有死刑。大多数国家都是因为签订了某个国际公约,立法者便依此废除死刑。因此有一个观念很重要︰立法者的意志,未必等同于多数民意。当然,民意往往是流动的,废除死刑五十多年的德国,和自1981年废除死刑的法国,关于死刑问题的论辩,至今仍是持续进行中。
关于死刑所引起的争论,我将举个德国的实例,再举一个法国的,看看他们究竟怎么去看待生与死的问题,再探讨死刑的刑罚意义究竟何在。
中国大陆德商灭门血案
在2000年的4月2日,四个失业农民侵入位于南京的德商住宅行窃,被51岁的屋主Pfrang发现后,包括屋主与其39岁的妻子、15岁的女儿及12岁的儿子,被四个窃贼持西瓜刀连续杀害。四个年龄介于18到21岁的凶手随即遭到逮捕。Pfrang是德国奔驰汽车位于南京工厂的副总裁。这个案子由于发生在外商聚集的别墅区,且被害人全家遭到灭门,因此在当时造成极大轰动。
5月17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本案,而且史无前例的让被害人家属以诉讼参加人身分参与诉讼。5月17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名被告死刑。在南京侨居约百民德国与其它外国侨民发起设立纪念Pfrang家庭的基金会,希望能扶助中国贫困家庭及四处流浪民工家庭的子女,使他们有就学机会,藉此根绝犯罪的根源,让潜在的犯罪者不要走上这条路。
9月26日,执行死刑。执行前,国际特赦组织、德国总领事馆以及被害者Pfrang家族都呼吁法院,将死刑判决变更为无期徒刑判决。法院在判决中有提及︰被害者家属,也就是诉讼参加人,要求本院对被告勿处以死刑,但本院认为,犯罪既在中国发生,就应该以中国法律考虑;被告罪行重大,处以死刑别无选择。
这些消息,在德国报纸报导后,引起非常大的震撼。因为德国没有死刑已经半个世纪,就算是本国人被害,加害人要处以死刑,在舆论上也难以接受。德国的报导同时也有相当大篇幅在介绍中国处决人犯的情形,凸显死刑在中国是一件稀松寻常的事情。虽刚曾经提到,说民意经常是流动的,但这样的情形,说明了在事实上,欧洲已有相当多的人,把废除死刑与生命价值的绝对尊重划上等号,而且变成一种意识形态与信仰。
对于赞成废除死刑的欧洲人来说,他们是不会因为个案来动摇的,不会因为任何罪证确凿或令人发指的原因存在,而容许任何例外。这个价值观反映在政治运作上,便形成了一种欧洲价值。各个欧洲国家只要加入欧洲的组织,就要认同这样的价值—废除死刑;这情形东欧国家特别明显。但与此同时,死刑论辩也从来没消失过,因为任何欧洲国家也都仍未到达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境界,很多严重的犯罪事件仍会发生。废除死刑的国家一旦发生重大犯罪,整个民意还是会动摇,接下便有另一案例。
法国因奸杀少女案所引发恢复死刑的浪潮
在欧洲,2月是传统嘉年华会举行的时候,1997年的当时,有两对姊妹在狂欢过后遭到一对邻居兄弟绑架,接着予以奸杀。此案被法国媒体称为自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害者家属誓言私刑报复,扬言「要从今起省下每一分钱,买把手枪,在那对兄弟出狱那天在监狱大门等他们」。在被害者出殡当天,当地居民自发的举行游行,要求恢复自1981年废除的死刑,因此在法国引发恢复死刑的辩论。在欧洲的政治上,左派的人,较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倾向的人,大致上主张反对死刑;而极右派的人,如今年三月进入总统第二轮投票的雷朋(Le Pen),他的政见始终都有恢复死刑。但代表大多数民意的政治人物,如席哈克,在当年2月23日便对媒体发表声明,他呼吁法国人民:司法将给予被告公正的审判,废除死刑是欧洲的基本价值,勿轻言放弃。
死刑的论辩,往往有可能会引导到一个正反双方都异想不到的结果去,例如:恢复死刑后,是否要进一步的限制人权。因此,主流的政治人物,看待这个问题往往保持冷静,不让情绪牵着鼻子走或依民意的随波逐流。
在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欧洲的一般小老百姓(如德国的例子),或是政治人物(如席哈克),都能够体认到废除死刑,是一个相当不容易的长期累积过程,一旦建立之后,就再也不走回头路了。尽管欧洲人背负着过去惨痛的历史伤痕,如极权政府对死刑的滥用以及死刑的误判。欧洲人经过不断论辩的结果,最后认为死刑的功能已被否定,因此放弃死刑,同时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依然能够维系。一般人在考虑废除死刑的时候,经常会疑虑没有了死刑,会不会使原本的社会秩序失所依凭。但经过长期观察,死刑的唯一功用似乎仅在安抚受害者家属的报复感,对于整体社会而言,并没有积极的功能。因为把一个大恶人杀了,不代表没有下一个大坏蛋,社会集体安全感实际上并没有增加;但若要论及受害家属伤痛的抚平,也不是将加害人处死就能达成的,这又是把问题简单化的看法。
欧洲人的基本价值
欧洲人论辩死刑的过程,并非是非选择这么简单,而是有很多层次的考虑,而且一旦做出决定,那是因为它已成为了基本的价值信仰。在我国大法官释字第四九九号解释内,就有提到这种观念,认为宪法本文所规定的保障人民权利,以及有关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等,乃具有本质重要性,是不能变更的。除非国家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否则在这套宪法的思想体制下,绝不能放弃自由民主等基本原则。我个人认为,死刑问题在欧洲,也具有类似的重要性,这是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在近二十年所慢慢形成的。
欧州议会的议长Nicole Fontaine曾写了一封呼吁废除死刑的信给美国人,里面提到一段话是相当令人感动的,她说:「如死刑这般大是大非的问题,不该交给人民,问人民要如何决定。如果真是如此,那美国便不会获得今天的成功:若林肯将废除黑奴的事项交给人民决定,则奴役制不可能废除;如果罗斯福以公民投票决定是否参与二次大战,那么今天的统治者会是希特勒;要不是肯尼迪铁腕实行民权法,如今南方各州的黑人仍无投票权。」Fontaine以欧洲人的经验建议布什:领导者要有决断力,要走在民意前面,影响人民。
这让人联想到,台湾人对于民主理论的误解,以为民主等同于多数决。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民主的价值就不高了。关于多数是否理性,或多数是否懂得尊重或保障某些不容侵犯的价值,其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民主若成为多数决,很可能变成暴民或是民粹政治。西方民主理论有相当重要的一点,是主张协商式的民主,要包括容忍、协商或少数的特别保障等要素。我个人认为,废除死刑在欧洲,就是一个从上而下、协商民主相当好的示范。
我们可以在尊重一个人生命价值的绝对尊重下,想出死刑之外的替代方案。如果要让人民相信,死刑是可以替代的,关于刑事政策、监狱教化以及犯罪侦防都必须要更下工夫。这就是欧洲人看待问题思辩深入的所在,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我于1998年自欧洲归国后,经常见到许多由于未经思考而戕害人权的事件,例如媒体对某些刑事案件的新闻报导,过于肤浅,又无法形成一种提供大众信息的公共平台。如媒体上常出现「治乱世用重典」这句话,但它绝对不若破案率提高来的重要。媒体经常不能正确的提供给大众理性的或经过查证的讯息,非常可惜。
事实上,更大的困难,在于黑格尔百年前说过的:「维持现状就是合理。」人们极少会去质疑现状的价值,我觉得这就是台湾在思考问题上的盲点。台湾在物质上有很大的进步,但人文上的思考进展不多。因此,我在介绍欧洲的人权思潮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希望引进一个思考与辩论的观念,让大家能更深切的思考,死刑的价值何在。
现场提问:
Q:对于刑事被告而言,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面对的是强大检方与相对弱势的辩方。因此对于死刑犯而言,即使有很长的上诉程序,会不会只是徒劳,反而增加犯人的折磨?
A: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上,最初的想法是希望经过第一审的认定过后,将来仅救济一些法律技术上的问题。但这么冗长的救济程序,不能否认是对当事人造成某种折磨,非常不人道。我个人认为,若是没有死刑,法院在审理定谳的时候,压力便不会那么大。但在我国,由于制度的关系,死刑一旦定谳,不会有如美国那般戏剧化的翻案过程,同时对死刑程序的人道处理,我们做的也不够细致。我们很难想象死刑犯的最后一天还可以会见亲属,讲最后一句话。在人权维护方面,我们还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
Q:学者都一再强调,监狱是一个教化的单位,那为何所看到的各国,监狱的主管机关都是司法部,而不是教育部?
A:我想这是机能分工的问题,毕竟学校不是监狱。要以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狱政单位,主要是因为教化的同时,还要确保他的人身自由受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再危害他人。这是一个相当专业的工作,但我认为事实上是需要教育单位的投入。但目前狱所实际上的编制,真正从事教化工作的实在不成比例,大约一个工作人员分配一千多个人犯。大多数的人都把监狱当成一个非常黑暗的地方,不愿意在那工作,管理人员流动率非常高,因此导致了恶性循环。监狱被称为是人权的死角不是没有原因的,在那样的生态里面,你很容易想象小偷进去后出来变成大盗。
此外,对于犯人出狱后再社会化更重要的,是更生保护机制,这目前在台湾也做的不太好。我个人认为,更生保护的工作可以从现在检方的手中,交到更具热诚的民间单位来公办民营,由政府做后盾给予必要支持。再社会化其实是个复杂又很容易出问题的过程,是该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跟资源。而我们的政府,却又很少愿意做这样不能看到立即效果的事,是很可惜的。
废除死刑需要相当多的配套措施,以台湾的现状而言,还有一段漫长的路。我也不是赞成立即废除死刑,但若大家觉得废除死刑是一条可走的路,制度配套绝不可少。
Q:如果说废除死刑的理念,是植基于生命价值的绝对尊重,与误判的不可能回复。可是就算废除了死刑,误判仍不会因此不再发生。我想,这样废除死刑有没有可能会是因噎废食?
A:在出国之前,我在废除死刑的辩论上,关注的往往是技术层面的,没有探讨基本价值问题。直到我到欧洲之后,看到他们把死刑的废除当成是基本的价值信仰,就算没有冤狱,他们还是要废除死刑。所以我想,如果把死刑问题局限在技术层面上,有可能是误解了问题的真相。问题的症结应该在于死刑的意义何在?死刑是不是真能促进社会和谐,甚至弭平社会因为案件造成的伤痛?如果认为没有这个价值存在,又同时可以兼顾那些就算是万恶不赦罪犯的生命权,另方面也能维持大家对法律的看法,那么废除死刑何乐不为。我想这才是思考的重点所在,才能凸显出问题的本质。至于误判等等技术的问题,我可以大胆的说,不论如何都无法去除误判的疑虑,虽然审判质量是有改善的空间。但我想不可能是没有了误判,大家会自动转而支持废除死刑。死刑的价值跟审理过程的技术问题,我想还是脱勾思考会比较好。
我也想谈一下人本教育的思考问题。
在欧洲的小学教科书,经常探讨都是在一些基本观念:人为何要有国家?国家为何要有宪法?为何要有司法制度?我们的学生能回答这些问题吗?
我觉得这是重要的问题。我们的教育总是要求学生背诵答案。我个人在法律系当老师,对于整个法律教育体制就非常不满:你怎么能要求一个学生在两个小时内写出满满四题的答案,不但要判断是谁的学说,还要能背诵各种法条。这跟德国非常不一样,他们的法律系教授不但不要求学生背法条,还给予学生非常长的时间思考,再从容写出答案。我觉得我们的教育,并没有让学生能弹性灵活的思考,也没能让学生回到根本的问题上。学生永远是在很多考试的材料里面穿梭,久而久之一定被异化了。
我认为,我们在人本教育上,面对的才是最根本的问题。废除死刑整个思考应该是全面的,是重新定位社会里许多事物的价值。对于一个忙碌的现代社会,应该是要静下心来好好思考,我想这是希望大家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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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8
#2
发表于 2005-1-24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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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个人与集体的矛盾是一个假问题。集体无非是个人的集合,所以集体与个人的矛盾其实是个人与另外的个人的矛盾。即使西方人也不是从来都尊重生命价值,他们也有过严刑峻法,只是到了近代才逐渐走上了轻刑主义的道路。近代以来的中国也出现了轻刑的趋势,象凌迟等酷刑的取消就是例子。在这个方面强调自己的特殊性,无非是强调自己的落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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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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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闻岱
于2005-01-25, 16:06:07发表
我是绝对不支持废除死刑,相反,对于现在我国的国情,应该加重刑罚才行
我觉得奇怪,中国现在的国情特殊在哪里?中国特别穷吗?没有印度穷吧?中国人特别坏吗?没有日本人坏吧?印度每年判死刑的有多少?日本一年有多少?请问所有支持死刑的人,你们是否比别的人坏,比别的人疯狂?如果你们觉得以自己的道德水准和智力,不会因为一废除死刑就去反恶劣的罪行,那么你们觉得自觉的道德水准和智力高于绝大多少中国人吗?你们还不至于如此自大,那么如果你们凭什么认为,没有死刑其他中国人就会疯狂犯罪呢?
中国人口占世界几分之一?中国的死刑犯占世界的几分之一?还要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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