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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读史诸疑》之“五色棒”事件辨析
落寞之智者
(风过水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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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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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1
发表于 2006-9-1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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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诸疑》之“五色棒”事件辨析
“五色棒”事件发生于曹操初入仕途担任洛阳北部尉之时.但是这一事件的记载却不是出自陈寿《三国志》原文,而见于裴松之注引《曹瞒传》。引文如下:“太祖初入尉廨,缮治四门。造五色棒,县门左右各十余枚,有犯禁,不避豪强,皆棒杀之。后数月,灵帝爱幸小黄门蹇硕叔父夜行,即杀之。京师敛夡,莫敢犯者。 近习宠臣咸疾之,然不能伤,于是共称荐之,故迁为顿丘令。”应该说这一段描述十分精彩,而这一事件也被后人拿来用作曹操“能臣”身份的证据之一。我却认为这一事件是出于杜撰,并非史实。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段文字。其一,文中记载“有犯禁,不避豪强,皆棒杀之”,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疑问,一个国家的律法都是有明文规定,各级官员审理案件都要依照律法行事,所谓“国有定律,民有常刑”,用现在话来说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犯禁即遭棒杀又出何刑律?纵使曹操初入官场年轻气盛,也不至于会视公门为己府、更国典作私刑吧?所以这一说法有点于理不合。其二,如果是战乱时期便宜行事犯禁夜行处以死罪还可以说是情有可原,可曹操担任洛阳北部尉之时虽然东汉政局已然十分动荡,却还不是战乱时期,仅仅凭“夜行”这一罪名又怎能将蹇硕之叔定为死罪?其三,东汉灵帝末年正是宦官当政的鼎盛时期,纵使黄门蹇硕之叔犯有十恶不赦之罪曹操敢于将其处死恐怕也难以独善其身,更何况曹操此举本身就有量刑失当之嫌疑!若蒙一纸弹劾就算能免得一死也必然会遭到贬斥,文中却说什么“近习宠臣咸疾之,然不能伤”,自然也是说不过去。由此可见这段文字自相矛盾之处颇多,经不住推敲。
其次,曹操在其自传性文章《让县本明自志令》中有这样一段叙述:“故在济南,始除残去秽,平心选举,违迕诸常侍。以为强豪所忿,恐致家祸,故以病还。”这里有两点需要我们注意。其一是“始除残去秽”的这个“始”字,这个字说明了曹操在作济南相时才实施了一些与当时社会大背景不合的善政,由此可以推出曹操在其前几个职务(洛阳北部尉、顿丘令、议郎)的任上并没有什么大的动作,如果他在任洛阳北部尉时就做出了“五色棒”事件这等事,在这里也就不会用这个“始”字。其二,文中曹操所说的自己“违迕诸常侍,以为强豪所忿”的举动不过是“除残去秽,平心选举”,关于曹操任济南相时的作为陈寿在武帝纪中记载的颇为祥尽,引文如下:“迁为济南相,国有十余县,长吏多阿附贵戚,赃污狼藉,于是奏免其八;禁断淫祀,奸宄逃窜,郡界肃然。”也就是说曹操在担任济南相时不过是奏免了一部分贪赃枉法的官员并取缔了一些私自祭祀鬼神的活动尚且“恐致家祸,故以病还”,其谨慎若此试问他又怎么会因一点小事就杀死颇受灵帝宠幸的小黄门蹇硕的叔父?
“五色棒”事件如果真的发生过,应该是曹操身上的一个闪光点,为什么不但曹操对此只字不提连站在曹魏立场上著述的史籍《魏书》、《魏略》对此也没有任何记述?反而是地处偏远的吴人所作的《曹瞒传》言之凿凿如同亲眼所见?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纵上所述,我得出了“五色棒”事件是杜撰而不是史实的这一结论。
所以写这篇东西并不是为了推倒已有看法来哗众取宠,只是想提醒一下人们在研读历史的时候应该具备起码的辨识能力,史籍上的记载不一定都是真实的,需要我们去伪存真有选择的吸收。有句话叫作“尽信书不如无书”,个人认为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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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2
发表于 2006-9-13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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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慕容剑 的帖子
1、曹腾担任过大长秋没错,但灵帝时曹腾已经死了,他的养子曹嵩也就是曹操的父亲继承了他的爵位,却并没有继承他的职位。而曹嵩在灵帝时倒是担任过一些显赫的职位,大司农、大鸿胪已至太尉,不过那是花钱买的,在太尉的任上他也不过待了半年而且这是中平四年的事,也就是在这一事件之后,因此当时曹操并没什么后台。一个死了的大长秋和一个自己所宠幸的黄门孰轻孰重?
2、霸陵尉扣留李广系职责所在,但为什么这个霸陵尉没有一棍子把李广打死?如果真这样最起码以后他不会死在李广手里。这只能说明他的权力也就是禁止而已。
3、“始除残去秽,平心选举,违迕诸常侍”,我在文中引用这段文字的用意十分明确,做一点善政并没有触犯诸常侍的根本利益尚且怕招致报复,打死灵帝爱幸的黄门的叔叔却看作喝粥一样轻松,是不是很奇怪?由是职务的高低并不代表权利的大小,相信这一点您也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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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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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3
发表于 2006-9-13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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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提醒,但我并没有说和平年代无宵禁,我在文中说的很清楚,如果是非常时期犯禁这样做还有情可原,但当时并不是,夜行定为死罪难道还不是量刑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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