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有感轩辕死刑要不要废除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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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21: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QUOTE:
我的重点是后面的问题。就是为什么立法时允许击毙可能会犯罪的人,却不能处死从程序上证明已经犯了严重罪行的人?
我前面的问题主要是要证明法律是可以要人命的,是对“生命神圣”、“生命不可剥夺”、“生命权不可让度”等观点的反驳。



QUOTE:
正是因为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是不应该被允许的,所以这些行为(可能会犯罪的行为——对他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的行为)应当被制止。在歹徒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击伤、击毙歹徒,造成杀伤并非目的,目的乃是制止犯罪行为(对他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的行为)的发生。


    ——就是为什么立法时允许击毙可能会犯罪的人,至于“处死从程序上证明已经犯了严重罪行的人”是不符合“不应该有合法的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的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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