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诠释与过度诠释
性别:男-离线 fengrui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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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2: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诠释本身是一种创作,但常常读者会以为是诠释者强加给原作者的。

这是一个认知的问题。就像我们有时候说:你是个笨蛋!其实他的准确意思应该是“我觉得你是个笨蛋”,然而有时候双方并不能达成共识,原因是一方看重了另一方的观点(否则也不会有交流),把对方个人的观点默认为是一种普遍的观点从而加以辩驳。而另一方也会根据自己结论得出的依据捍卫自己的观点。

这也可以看作新事物的出生与传统习惯产生的矛盾,当然,创新和故意的标新立异又有不同,是有价值的创新还是无聊的标新立异其实也是每个读者的意见,这又是读者与创新者之间的传达和认知的问题的。

我们要提醒自己的是,我只能代表我自己,而对方也只能代表他自己。在此基础上的交流和沟通才是有意义的。把自己放在真理的位置或者把对方放在真理的位置都会容易产生误会。

只有在你要说服别人的时候才可能产生无法说服的障碍,我并不是说这样的克服障碍是没有意义的,恰恰相反,许多精彩的想法就是在这样的“假设”(对方是普遍的真理)的前提下迸发出来的,这是也是一种创造,和诠释者的创造一样。

像诠释者“误会”了作者的意义创造的新的东西一样,读者“误会”了诠释者的东西也创造了新的东西。问题不在与是否误会,而在于创造出来的东西是否有价值。(当然这个价值也是仁者见仁的)

[ 本帖最后由 fengrui19 于 2007-5-5 1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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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2: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是的,公共约定是前提,共同认知是目的。

没有对公共约定的信任而只是纯个人的观点就没有沟通的可能和必要,没有对共同认知的寻求就不会有沟通行为和创造的产生。诠释者解释文本也是出于觉得自己的解释能够引起共鸣,准确的说是引起新的共鸣。

只是有时侯,一方认为是公共认知的部分被另一方"创造"掉了,于是新的“创造”就产生了。

共同认知形成后就会成为新的约定,业已形成的约定也会产生新的共同认知,原约定也许会被替代,但更多的是共存的关系。

[ 本帖最后由 fengrui19 于 2007-5-5 13: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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