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求助]关于物业公司收受管理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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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15:5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求助]关于物业公司收受管理费的问题

最近做案子遇到一个问题,求高人解答。

某甲物业公司,与某乙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现甲公司具有物业公司资质,但没有取得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则小区业主能否以此抗辩,拒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费标准在合同中已有约定。)

个人认为,甲、乙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是一个双方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而物价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是行政行为(且无对外性),行政行为不应凌驾于民事行为之上,业主不能以此理由拒付物业管理费。但现在没有相关的法条做支撑。

望各位高人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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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16:4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首席屠宰官 于 2006-8-24 16:13 发表
济南这里的做法是有业委会的,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物业费

物价局只管那些刚刚建成,由开发商代为聘请的物业公司的收费

这个是我亲自到物价局问过的,因为我们小区也有物业费方面的纠纷

感谢首席屠宰官。

我了解下来上海这基本也是这种情况。物价局只对前期物业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管。 等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物业管理费价格,物价局不再进行监管,只要求进行备案。

不知道其他城市是否也是这样规定?听说有些城市是规定物业必须取得“收费许可证”才可以向业主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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