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宋慈及宋史中的提刑官, 作者:高柯立
性别:未知-离线 梓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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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5 16: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宋慈及宋史中的提刑官  
作者:高柯立  




曾任宋代“提点刑狱公事”的宋慈的画像

宋代设立的“提点刑狱公事”多由朝廷选派文臣担任,负责到地方审理疑难案件,清理积压的旧案。由宋慈编写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据史料记载,历史上确有宋慈其人,根据宋慈墓志铭记载,他先后做过“提点广东、江西、湖南刑狱”,《洗冤集录》也是根据他任上述地区的“提点刑狱”时的经历,并结合前代的刑狱案例写成的。因此,电视剧称之为“提刑官”是有据的。

一、“提刑官”即“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是我国宋代所特有的一种官职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说起宋代的“提点刑狱公事”,首先得谈到宋代的“路”。自秦朝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基本上施行州(郡)县两级制,相当于现在的市县;同时,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又在州(郡)县之上设置一级监察机构,如汉代在郡之上设置“州”,下辖几个郡,朝廷派出州刺史,唐代时则在州(郡)之上设置“道”,这些监察机构往往演化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相当于现在的省。宋初全国曾分为十道,后改为“路”,但数目有所变化。从规模上来看,宋代的“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辖有几个州。但与明清时期在省设置巡抚不同,宋代的“路”始终没有形成权力独揽的封疆大吏,而在“路”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顾名思义,这些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转运使负责地方财政,“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提举常平公事则负责地方的仓储、农业水利等事务。

二、宋代的“提刑官”始设于北宋太宗朝,以后逐渐制度化

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朝廷选派文臣到地方,审理疑难案件,清理积压的旧案;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后来“提刑官”虽有暂时的撤废,但两宋大部分时间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史载宋代“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史·职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在巡查州县的监狱时,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数、囚禁时间外,还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据史书记载,宋慈在广东担任“提刑官”时,属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数年不能得到审理,他限期加以审理,八个月裁决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辖的州县时,“雪冤禁暴”。他断案重视获取物证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以“检验”(获取物证)乃“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栝”。(《洗冤集录序》)他所写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除了覆核、审理州县的案件外,维持地方社会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的重要职责。这包括剿除、捕获盗贼以及镇压农民起义。例如,辛弃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时,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乱。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为武臣,在出现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或社会动乱时,甚至用“武臣”做“提刑”官。在刑狱、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时还监督某些赋税的征收,或监督地方仓储的管理。可以看出来,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检察长、公安厅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军分区司令等多重的身份和职能,而且他们直接对中央负责,在地方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对象,不像今天的检察长、公安厅长或法院院长等,与省委、省政府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

三、“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正如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所展现的,由于州县官的渎职,胥吏的敲诈勒索,导致案情“虚幻变化,茫不可诘”,“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几年的地方官。

当然,熟悉地方事务并不代表就能够尽职,关键还是“提刑官”自身的态度和对他们的监督,宋王朝是通过中央的监察官以及同级的其它监司官,对“提刑官”加以监督。

四、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

与南宋对峙的金代,在“路”一级置有提刑按察司,类似宋代的提刑司,设按察使。元代沿袭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级置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到了明代,在省级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为按察使司,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但按察使之上增设了巡抚一职,独揽一省大权。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袭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作者系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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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5 16: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人命重于天--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  
作者:嫣红1969    来源:『煮酒论史』   


有一句罗马谚语是这样说的,“有证据证明的才是存在的” ,这可能是现代证据学中疑罪从无的原始描述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时代,一直奉行的是疑罪从有的潜规则,冤狱的产生遂成为不可避免。冤狱是一把双刃剑,既使无辜百姓身陷牢狱,由此引起的向上诉讼又使基层法官(县令)断送来之不易的前途,因此,虽然相关法律越来越完备,刑事诉讼机构的分工和制约也较为健全,制度上仍然杜绝不了冤狱,但技术上能够大大减少偏差,这中间,一本里程碑式的著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大宋提刑官宋慈写下的《洗冤集录》,此书出版于宋淳祐七年(124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医学著作,比意大利人图纳图·菲德利写出的《医生的报告》早了整整350年,《洗冤集录》相继被翻译成朝鲜、日本、英、法、德、俄等多国文字,至今仍然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是宋代官员对世界法医检验的杰出贡献,宋理宗看过此书以后,击节赞叹,下令全国颁行,办理刑案的官吏人手一册,《洗冤集录》成为当时和后世的法医检验指南。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大辟之罪就是砍头之罪,宋慈对此一向是“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他发表此书的初衷,来自“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一种忧心忡忡的使命感,使他无法安坐家中,他收集前人的经验,汇总自己的实践,终于写成了一部标准的法医学著作,让有关人员避免因为“差之毫厘”,因而“失之千里”,让百姓避免因为官吏检验失误,沦为待罪羔羊。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洗冤集录》救了多少无辜性命,虽然无法统计数据,但惩处一个真正的杀人犯,不让其逍遥法外、继续作恶,对普通百姓来说,是重于泰山,一个人连生命权都无法保证,又如何论及其他?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提出了这样一种理念,即使“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洗冤禁暴,还无辜者以清白,是刑事诉讼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无法逃避,因为人命重于天。

《洗冤集录》中记录了一些刑事案例和检验手段,虽然有的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但当时的确是非常有效的检验手段,令人拍案叫绝。在书中记载了一个晒镰刀的故事,一位男子被人杀死,浑身有伤十余处,都是镰刀斫伤。检官发现财物无损、衣物俱在,断定这是一桩仇杀案。经过调查探访,检官锁定了嫌疑犯。他让附近居民交出家中所有的镰刀,分别排列地上,总共有七八十张镰刀。当时正值盛夏,苍蝇聚集在其中一把镰刀上,停留不去,检官揪出了这把镰刀的主人。检官说,苍蝇嗜血,这把镰刀杀人后血腥气仍在,导致苍蝇聚集,而其他镰刀则无此状况,可以推断这把镰刀的主人曾经杀人的事实。在证据面前,杀人者低头认罪。《洗冤集录》还记录了蒸骨验伤的方法,把一具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个长5尺、宽3尺、深2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尸骨的检验,“ 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死者生前的死因就在红油伞下展现,现代科学证明了红油伞吸收了阳光的部分射线,使当时的检官看到了他想看的事实。

《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1186—1249)祖籍福建建阳,出身中等官宦家庭,师从朱熹考亭学派,是嘉定十年(1217)的中举进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工作中他一点也没有非礼勿视的儒家礼法,一点也没有唯心主义的思维方式,重事实讲证据,检验富家使女的尸体不仅不肯避人耳目,反而“扛出大路上,检验有无痕损,令众人见”,女性死者身上任何隐蔽之处都要细细检查,不放过任何可疑的蛛丝马迹。宋慈制定了一整套验尸条文,例如规定检官要亲临现场,及时检验,分析死因,不得因尸体腐烂而避而远之,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条文去做,要受到杖责的处罚。草菅人命,是宋慈最担忧和最痛恨的事情,他“讼清明,决事刚果听,抚善良甚恩,临豪滑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霹雳手段,菩萨心肠,朱程理学熏陶下的儒家弟子,却不蹈传统的中庸之道,展现了令人诧异的辩证思维。

宋慈历任长汀县令、江西提点刑狱、湖南提点刑狱、广州经略安抚使等官职,为官清正,“公果以才业奋历中外,当事任,立勋绩,名为世卿者垂二十载,声望与辛(弃疾)、王二公相颉颃焉”,64岁死于广州经略安抚使的任所,宋理宗亲自为其书写墓门,凭吊宋慈功绩卓著的一生。后来宋慈的墓地迁至福建建阳市崇雒乡昌茂村西北,虽经战乱频仍、兵祸连接,宋慈的事迹和身世逐渐模糊,但《洗冤集录》却时时提醒人们,历史上曾经有一个兢兢业业的大宋提刑官,历史上曾经有一个重证据实的理性年代,即使七百多年过去了,人文大宋依然得到了世界的推崇。文明的力量是长久的,而暴力征战只能得逞于一时。

《洗冤集录》汇集了不少前人的成果,如《内恕录》、《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检验法》等(有的已经失传),集成为一套系统的法医学理论,为了防止检验经验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书中详细阐述了尸体检验的方法和指南,规定了验尸的格式和手段。全书分为5卷,7万字,主要包括检官的工作规范、尸伤的症状和检验、应急抢救措施等等,涉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众多领域,与现代法医学的范畴大致相同。“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这种专业常识,直到今天依然是有关人员必须牢记在心的东西。书上记载的某些应急抢救方法,比如一个人吃下断肠草之类的毒药,可以给他灌下粪汁解毒,一个人呼吸停止,可以就地给他作人工呼吸等等,至今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关键时刻能够起到救人一命的作用。宋慈在书中还介绍了一种刑侦手段,利用昆虫推测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显示了相当的破案水平。《洗冤集录》如同美丽的宋代青花磁器,折射出法律文明的辉煌历史,让后人感慨不已。

从历史记载可以看出,宋慈平冤的决心是坚定的,处世的方式又是随和的,为了促进盐业的运输和发展,与当地居民搞好关系,他担任长汀县令时期,倡导了当地盛行的妈祖信仰,极力充当百姓心中亲民爱民的地方官吏。他参与过赈灾放粮,与平反冤狱一样,挽救了不少平民百姓的生命。

精炼平实的《洗冤集录》,化腐朽为神奇,演化出了很多不可思议的古代刑侦手段。在某种特定的状况下,一个男人是失足落水还是死后抛尸,取来他的头骨就能得到答案。将头骨弄干净,放在盆中,用热水从头顶浇灌,如果盆中有泥沙,证明落水时曾挣扎呼吸,泥沙进入五官内,又在热水的冲洗下进入盆底。如果盆中没有泥沙,往往是死后抛尸,因为被害人呼吸已停,气息已止,所以泥沙不入。在某个已经火焚的现场,要找到杀人凶手曾经作案的证据,可以将被害人伏尸的地方打扫干净,先用酽米醋浇泼,然后用酒浇泼,土质地面上很快就会显现被害人流淌过的血迹。一个人死于意外还是他杀,在检官的抽死剥茧中会冲破重重迷雾,而《洗冤集录》就是检官手中的武器。

回首中国古代的刑狱,人们往往以为总是一片黑暗,其实单就宋代来说,曾在人治的环境下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冤狱的发生。宋代的刑事诉讼机构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地方上还有司理院、提刑司等,相互制约,层层复核,如果定罪的犯人不服,还可以告御状,由皇帝“御笔断罪”,所以一个地方官员蓄意制造冤狱,会付出很高的成本代价,只要案件不是皇帝钦定的周亚夫式的狗头案,地方官员坐实了冤狱的造成,会影响他一生的前途和晋升,反过来说,地方官员官声良好,诉讼清明,对他自己及当地百姓,都算是双赢,地方志上也会留下清官贤吏的美名。《洗冤集录》让各地官员通晓了法医检验理论,如同古代帐房先生有了一个得心应手的算盘,做起份内事情就会轻车熟路。

《洗冤集录》反复强调了作者的理念—以民命为重、人命重于天,促成了有关人员用证据说话、用证据量刑的行为方式,这是一种科学真理之外的宗教真理,也是《洗冤集录》留给后人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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