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聚众冲击私人住宅打砸,私人持刀砍杀反击,该如何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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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4: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学无止境



QUOTE:
原帖由 naniwa 于 2015-4-12 14:18 发表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据美帝人民说,你若敢非法入侵,我就敢防卫过度。

PS:

  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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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5: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六月飞雪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4-12 15:46 发表
砸门、砸东西肯定是刑事责任,不过他们是冲东西去的话,你拿刀砍人,是你的罪更重


  被砍死了的向阎王哭诉,阎王叹息着说:活人罪轻罪重是法官说了算。

PS:
  
  只有让人压迫的人,别人才会去压迫他们。
  ——赫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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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3 13: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争胜于无



QUOTE:
原帖由 藍炎陽 于 2015-4-13 09:58 发表
回樓上:私以為關於防衛相關的解讀在我國一直都是非常模糊的,常見到眾說紛紜的情況
這點老美貌似比較清晰,大家常識都知道可以擊斃,沒有爭議性


  没有争议性就没有寻租空间,没有寻租空间就限制了法官的权力,因此我朝法官们不可能遵守老美的法律,这是国情。

PS:

  法律条文不是挡箭牌。包公若还在,寻衅滋事罪一条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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