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马岱于2004-05-25, 9:10:32发表
现代民主中有三个互不重合的领域。
1、基本权利,这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得到法律保证,多数和特权不能侵犯。当然这个基本权利也有一个限制,就是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时不能去伤害别人的基本权利。
2、多数决定权。有些权利是只能部分人享用的,比如市长只能一个人当,不可能人人都上,这就需要一种选拔方式,用投票的方式多数决定无疑是比较合理的方式。除了多数决定还有别的方式,比如考试的方式,高考和考公务员都是用考试,但考试这种方式实际也得到了多数的认可,也可以认为是多数决定。而纯粹的多数决定推举大学生(如文革时期的工农兵大学生)反而认为是荒谬的。多数决定权必须以基本权利为基础,首先不能跨入基本权利领域,其次,要保障多数决定权中的基本权利,比如人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特权。现代社会是高效的社会,需要特权的存在,如果什么事都多数决定,就干不成什么事。但特权必须以多数决定和基本权利为基础,这才是合法的,否则就会成为独裁和专制。比如警察可以在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屋搜查。如果没有,就是侵犯了基本权利,虽然决定是否要搜查是由警察决定的,但“警察必须有搜查令才能进屋搜查”这项规定却应该是由多数决定权决定的,执行搜查的警察不能自己定制度,自己去做。
你说的第一点,不是民主,是自由。第二点,是民主。第三点,也不是民主,恰恰是独裁。
你要先理清概念,不要把什么东西都往“民主”这个筐里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