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台湾土地改革的启示, 兼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与反兼并”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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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望侯光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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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栀子飘飘 @ 2004-05-12, 14:28:43)
对于no兄的主要观点我也是赞同的,罗素在他的《西方哲学史》马克思篇里曾经有简略论及,虽然篇幅不长,于我却是受益匪浅,马克思理论受黑格尔哲学影响莫大,而罗素则将马克思继承自黑格尔哲学部分的东西全一棒子打死,以为由之得来的“一切成分都是不科学的”。罗素在书里说:“他(马克思)对说服劝导不抱什么希望,而希望从阶级斗争得到一切。因而,他在实践上陷入了强权政治,陷入了主宰阶级论,尽管不是主宰民族论。固然,由于社会革命的结果,阶级划分预计终究会消失,让位于政治和经济上的完全谐和。然而这像基督复临一样,是一个渺远的理想;在达到这理想以前的期间,有斗争和独裁,而且强要思想意识正统化”。罗素在二战期间说出这样的话,随后苏俄,中国和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历充分证明了他的预见的远见卓绝。我相信马克思理论自有它的根本性矛盾和缺陷才致使这种局面的出现,不过我对政治哲学了解不多,不敢妄言其中的根本所在,不知道四no兄在这方面有何高见?如有时机还望能恭听高论。四no兄提及“积极自由”仅是一笔带过,不知道“积极自由”的具体所指为何?还望四no兄释疑。有何书籍对“积极自由”有专门探讨论述?对“自由”“民主”我也仅止于一知半解,虽然有自己一些想法,不过过于粗浅,也就不宣之于口了。只是假如马克思理论本来也是推崇“自由”的,到了中国或者更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那里,又是怎么演变为了“反自由主义”了呢?这种演变的根本性原因在哪里?于此不知道四no兄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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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很多,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但我在前面的贴子说得很清楚了,马克思的“自由”是“积极自由”,而一切“积极自由”的思想(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都一定在最后走向其反面,即变成了“反自由”。只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最大,所以你只见到它的坏影响。我已经举了例,法国大革命的时候马克思还没出生哩,但法国大革命的后果也是由“积极自由”导致的。

“积极自由”的问题,我已经说过了呀,其实就是强制的问题。你不肯自由,我也要迫你自由,所以最后你一定不可能是自由的。“积极自由”就是这样走向了“反自由”的。你说“倚天”思想性浅薄,可“倚天”中的灭绝师太的形象就是对这一点的最绝妙的反映。你明白了灭绝为什么这样可怕,就明白“积极自由”为什么可怕了。要注意,灭绝与“笑傲江湖”中的左冷禅等人是不同的,后者是利用正邪之分,实际上他们自己就很邪;但灭绝是真心地信仰正邪之分的。“倚天”的描写深刻地反映了,“积极自由”即使不被利用,按其自身的逻辑,也一样会发展成为“反自由”。这是法国大革命的历史真相所在。罗伯斯庇尔是一个道德上极其纯洁的人,他真心地相信他所主张的东西,(反而我很怀疑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是不是真心地信仰马克思主义,或至少是不是真的懂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但恰恰是他对道德和信仰的坚执,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血腥和恐怖。你如果想详细了解有关的情况,可以去看朱学勤那本著名的博士论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目前国内反思法国大革命的学术论著中,最好的就是这本了。将他那本书中关于罗伯斯庇尔的部分与“倚天”中关于灭绝的部分对照着看,你就能明白金庸的伟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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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的例子,我们可以进一步地明白,为什么在现实之中,产权永远不可能是完整的。有些时候,甚至是产权的持有人自愿地要求采用一些侵犯了他们的产权的制度,原因是如果不采取这些制度,尽管他们的产权是完整的,但在其它一些方面他们会受到更大的损害。
??
??因此,我们就可以明白,对土地的使用权施以限制,侵犯了土地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并一定是件坏事。显然,前提就是,土地产权持有人是自愿地接受而非被迫地接受这些限制的。
??
??然而,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加以限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实际上都没有“分区制度”一类的合理理由,确实是以强迫的形式侵犯了土地产权持有人的权利。但我要再次指出的是,这种情况其实非国内所特有,香港也有类似的问题。
??
??例如,如前所述,香港政府所谓的“卖地”,卖的其实是土地的产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永远归香港政府所有的。而在“卖地”的时候,香港政府都会规定有关的土地的用途。显然,同一块土地,如果规定了不同的用途,其价格是会大为不同的。通常来说,在香港的情况来说,工业用地的价格最低,住宅用地的价格次之,商业用地的价格最高。而如果投标得到土地的人,在其后的一段时期后想改变土地的用途(通常都是从原来价格较低的用地,改为价格较高的用地),就必须向香港政府支付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价格较低的用地与价格较高的用地之间的价格差。这一行为,在香港俗称“补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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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六、七十年代经济起飞的时候,由于当时的香港经济主要是靠承接外国的加工业务而获得支持的,因此大量的土地是工业用地,上面的建筑物是工业大厦(实际上是工厂,但因为香港的土地少而珍贵,因此工厂不是横向地建筑平房,而是纵向地建成大厦)。但进入八十年代后,由于大陆的开放,香港经济由加工出口导向型,变为将加工业务交给大陆做、香港负责从国际承揽订单的转口贸易导向型。这就导致所谓的“工业北移”的现象,即大量的工厂从香港转到到大陆,香港的土地市场上对工业用地的需求急跌。这就意味着工业用地的资产价值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而下跌。而与此同时,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市场需求却一直在上升,导致有关用地的资产价值也一直在上升。
??
??根据传统经济学的分析,相同的资产在不同的用途之间的价格差异会引发所谓的“投机”活动,即人们会买入低价的资产,在高价的用途上卖出,从中获利。这种行为在经济学上的正规术语正是“套利”。“套利”行为的存在,确保了相同的资产在不同的用途之间不会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按理说,工业用地的资产价值如此之低,而住宅和商业用地的资产价值如此之高,一定会发生“套利”行为,即人们会购入低廉的工业用地,改为住宅或商业用地,以获取二者之间的差价。这样,工业用地的需求会上升,而住宅或商业用地的供给会上升;从而导致工业用地的资产价值上升,住宅或商业用地的资产价值下降。这种“套利”行为会一直进行下去,直到工业用地的资产价值和住宅或商业地用的资产价值大致相等为止。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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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一个论坛的回贴:

我看啊。农转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是一个流血流泪的社会变革。必然有一个群体要承受这个代价。这个群体必然是弱势群体。这是资本扩张的必然。大地主和大资本家也是必然会出现的。没有必要恐慌。因为大资本更有利于工具技术的改良。关于大地主和大资本家对于生产发展的消极影响。历史告诉我卡别人的喉咙不如让自己更强壮。一旦违背这个东东。是要栽跟头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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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香港政府要求“补地价”的行为,却人为地阻止了这种“套利”活动的发生(因为“补地价”所需花费的钱比工业用地与住宅或商业用地的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还高,使“套利”活动变为得不偿失),从而使香港目前一方面有大量的工业用地空置而浪费,另一方面却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紧的缺,造成所谓的地价过高,全面抬高了香港的生活和经营成本,是目前香港经济因缺乏竞争力而节节败退的根本原因所在。
??
??也就是说,香港政府实际上是通过制订过高的“补地价”来限制工业用地的产权持有人自由地将土地改变用途,从而严重地侵犯了他们的使用权。前已述及,产权保护不力,其结果一定是国民财富受损,表现为经济增长停滞不前。目前香港经济的问题之一,恰恰就在于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受到严重侵犯。由此我们也可以明白,不要总以为只有国内才保护产权不力。号称资本主义社会中最自由的香港,仔细地考究起来,其政府的很多政策,其实都有侵犯产权的性质。从而我们又可进一步明白,为什么香港近年来经济走下坡路是有其内在的必然性的,绝非是香港政府运气太差,受偶然事件(如“97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
??
??那么,为什么香港政府要做这种严重地违反了“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事情呢?以前听过朋友之间流传一句话:“政府一切不合理的行为,必然都有腐败在背后。”大有道理。但在香港,以及法制比较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腐败是不可能的。因此,这句话应该改为:“政府一切不合理的行为,必然都有利益压力集团在背后。”
??
??在香港政府的上述这一不合理的行为背后,人们隐隐可见大地产商的利益压力集团的影响力。因为,如果香港政府把“补地价”调低,从而使工业用地和住宅或商业用地之间的“套利”行为变得有利可图,就会有大量商人蜂涌而入,进行“套利”,把工业用地改造成住宅或商业用地。这就意味着住宅或商业用地的市场供给会激增,必然导致住宅或商业用地的价格大幅下调。这样一来,在此之前已经向政府以较高的价格购入住宅或商业用地的大地产商就会大亏本,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
??大地产商当然不是傻瓜。他们不但不是傻瓜,还是政治能量很强的利益压力集团。他们一定会极力阻挠政府采用这种降低“补地价”的政策,例如力斥政府这是“踩倒楼市”,是干预市场运作等。事实上,不但大地产商,大量在较早时期高价地购入房屋(高价是因为房屋所在的土地高价)的中产阶级也会再次沦为所谓的“负资产”者。
??
??总而言之,香港政府在政治上会受到很大的压力,不可能随心所欲地改变一贯以来的侵犯了工业用地产权持有人的使用权的做法。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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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提香港的例子,其实是要说明,一切明显地侵犯了使用权的所谓不合理的行为背后,其实都必定是隐藏着一些利益的问题。在上述的分析中,或者有人会认为我是在痛骂香港的大地产商,不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整体香港经济的利益。这是错误的。我只是在客观地分析原因,没有打算要痛骂或谴责任何人。
  
  要注意的是,经济学从一开始就已经假设了人是自私的,这是经济学得以成立的最根本的前提假设。我们在研究经济学时,不能一方面承认人是自私的,一方面又痛斥人是自私的。每一个人努力工作赚钱,对社会作出了贡献,其动机是自私;大地产商极力阻挠政府调低“补地价”,对香港经济造成了伤害,其动机也是自私。前面也已经提到过,自私是人的天性,除非我们是上帝,不可能改变这一点。既然如此,在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时,也不能基于反对人的自私而提。因为如果反对自私,反对的就不仅仅是大地产商的阻挠,还反对了每一个人的努力工作。“孩子脏水一盆倒”,不可取也。不但不可取,实际上也不可能。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从苏联到东欧的明确无误的历史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解决问题的正途,乃是寻求利益“兼容”点。以为可以完全置某些利益于不顾就可以解决问题,那是“驼鸟政策”。因为,恰恰正是这些利益的存在阻挠了问题的解决。而利益永远是存在的,办法只能“顾之”,而不可能“不顾”,甚至天真地以为可以容易地“灭之”。如果真的是可以容易地“灭之”,问题早就不是问题,问题早就已经解决。
  
  我们需要的是现实的考虑,而不是理想的呐喊。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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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无缘贪于2004-05-14, 8:33:04发表
关键是现在香港大地产商的势力太强大了,有人说香港特首实际是李嘉诚,也不是没道理啊

哪里都一样。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是不受既得利益集团等压力团体的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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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回到中国农村的问题上。事实上,早就有中国的经济学家指出,中国的农民其实并不贫穷,而是非常富裕。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导致了土地的资产价值大跌,本来包含在土地之中的财富无法体现出来。因此,如果切实地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农民那以土地形式所持有的财富,就能比较完整地得到体现,使农民甚至可以成为中国目前最富有的阶层。
??
??这一观点,其实秘鲁一个经济学家德索托早就已经提到过。德索托的研究发现,所谓发展中国家的穷人,如果以发达国家的眼光来看,他们其实持有着大量的资产。根据他所进行的调查来估计,以墨西哥为例,穷人拥有资产可能达3150亿美元。在埃及,穷人拥有近250亿的资产,这个数字是埃及过去150年全部外国投资的50倍。秘鲁的情况也很类似,那里穷人控制的资产总值是利马股票交易所价值的12倍,也就是说,秘鲁的穷人到目前为止已积累了价值为900亿美元的资产。
??
??然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些资产绝大部分是固定资产,而且是经由地下经济这些所谓的“非法”活动而积累起来的,得不到当地政府的法律保护,也就是其产权是不受保护的。然而,那些为穷人带来这些资产的活动,如果放在发达国家来看,根本不会称之为“非法”。恰恰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不以是保护产权为己任,反而是以侵犯产权为乐事,才造成了这些资产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了“死资产”,即无法顺利地在市场上进行抵押、租借、买卖等活动,从而“变现”为现金的财富。
??
??因此,德索托强烈地主张,与其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或外国援助于救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穷人,倒不如完善法律制度,承认这些资产的合法性,有力地保护它们的产权,从而使它们所包含的巨大财富得以实现,那才是最有效、也最有益地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穷人脱所谓的“贫”,致真正的“富”。
??
??德索托所关注的,较多在于转让权的保护上。而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为解决中国农村问题所开出的“药方”,其实质是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指出如果切实地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使之大致完整,就是最好的帮助农民的办法。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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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搜到一篇介绍德索托这一思想,并很详尽而清晰地论证了保护产权的完整性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农民贫困问题是多么地关键和重要的文章。贴在这里,以供参考:


穷根在于产权不明
叶 清

产权不明导致资本冻结
  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曾在著作中感叹:“穷国之所以穷,就是因为它们穷!”这不是一种同义反复,而是说穷国由于资本积累少(即穷),所以财富创造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制约(也是穷),所以他主张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出头代替私人进行强制性的资本积累,人为拉动经济增长。而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也很穷,所以发达国家应该多点给予经济援助,这也是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成立的意义所在。
  然而,一个秘鲁经济学家最近的调查却发现,原来发展中国家的穷人在资本积累方面一点也不穷。他的调查结果显示,第三世界国家和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穷人非法持有的固定资产的总额至少有93亿美元。如果你对这个高得令人咋舌的数据没有什么感觉的话,那么不妨再看以下两个数据:93亿美元相当于1989~1999年这10年间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的外来直接投资总额的20倍,更是过去30年里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经济援助总额的39倍!
  这个发现发人深省:既然穷国中即使是穷人在资本积累上也不穷,何以他们在财富创造上仍然是这么穷?问题的关键就出在上述的调查对象是穷人“非法” 持有的固定资产。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私有产权制度非常不完善,穷人对固定资产(主要是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因此穷人无法自由地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将自己手头的固定资产变成现金用于投资。也就是说,这些投入固定投资的资本变成了“死资本”。不能流通的钱其实等于不是钱,发展中国家的穷人的大量资本积累就是这样“沉没”、“冻结”在得不到私有产权制度保护的固定资产上,对于财富创造没能作出任何贡献,因此就一直耽于贫穷之中。

没有私有产权就没有交易
  完善的私有产权制度对促进交易实现的好处在西方世界已经理所当然之事,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人们对此的认识还有待加深。首先,可靠的产权保护使资产“活”起来。在产权法律完善的国家,几乎所有人都可以以房屋或土地为抵押品举债,也可以将大宗的固定资产证券化,以便在上百人之间分割这项资产的所有权。例如,一个法国的农场主去世,他的孩子可以将农场出售给外人后分钱,也可以平均分配这个农场的股份,还可以由兄弟姐妹中的一人出钱向其它人买下整个农场。可是非洲的土地所有者就没有那么多的选择,土地随着一代一代人过去也越分越小。
  其次,统一的产权制度还是一种低成本地共享信息的方式。因为完善的产权制度将会详尽、集中地记录人们拥有财产的情况,如财产的种类和价值、财产所有者的信用记录等信息,并向全社会公开这些信息,使人们即使在互不相识的情况下也可以发现交易的机会,将生意圈扩展到亲朋戚友以外的陌生人中间去。而且信用状况一旦全部记录在案,人们如果借了钱赖账,马上就会上“黑名单”,警察也知道到哪儿能找到他,并将之逮捕。这样人们就会有强烈的动机按游戏规则行事,偷蒙拐骗之事自然销声匿迹。相反,第三世界成千上万非法占有土地的人甚至连电话线都安不上,因为没有人相信他们会如期支付电话费。

没有交易就没有分工
  此外,私有产权制度保护的不仅仅是财产本身,还保护了基于这些财产而进行的交易。发展中国家的人们也许可以组织自卫队或雇佣彪形大汉,使他们有形的财产及其交易即使在没有产权制度的保护下也能确保万无一失,但他们永远也不能放心购买那些无形的东西,而这种情况对有形货物的交易也会带来极大的不便。
  例如,发展中国家的穷人只能抱着一袋现成的西红柿到集市上待价而沽,而且不管当天价好价差也得尽快将货物出手,否则拖到第二天西红柿就要烂掉,或至少在路上搬来搬去损耗巨大。美国的农民却可以还不曾种下一粒谷种就能在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出售他来年的收成,获取现金。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如果要还没有收成就获得现金,除非他种的是大麻。
  如果你不能跟陌生人做生意,你就要什么都自己动手做,那就会效率奇低。想像一下你要亲手建造自己的房屋吧。当然,一些西方人是自己建房的,但与非洲人的原始方式完全不同。好比美国人就会去商店购买预先制好的砖头、水泥、玻璃、钉子、螺丝刀、钻子、管子……全都是由专业生产这些东西的公司制造的,因此价格很便宜。而那些公司制造这些东西时所使用的机器也是从专业生产机器的其它公司那里买来的。
  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的人又会怎样做呢?他要自己去挖泥巴,做成砖头的形状,在太阳下晒干。他也用泥巴制造他的水泥。他砍下树干做屋梁,用麻草铺屋顶。他唯一从别人那里买来的东西也许就是他斧头上的铁刃。在建造这房子的同时,他还要种植粮食养家糊口。这样建来的房子光线不足、空间迫仄,冬天进风、夏天漏雨。而上述那个美国人即使对锤子也一窍不通,但借助了数以百万计与他素未谋面的专业人员联结而成的分工网络,他照样可以住在宫殿一样的华厦之中。没有私有产权,就无法展开贸易,这样的高度分工就不可想像。

私有产权何以残缺?
  理论上,几乎所有穷国都有私有产权,但实际上大多数穷人并不能获得私有产权的好处。人们通常以为那些非法持有财产的人是为了不想纳税。是的,税收很费钱烦人的,但非法就更费钱。非法经营的企业主虽然不必向政府纳税,却要向黑社会交保护费,还要贿赂政府官员别来找他们的麻烦。他还不得不将自己的经营尽量分散在不同的地方,以免受当局怀疑,因此无法获取规模经济的好处。他不能公然举债,不能买保险,只能借高利贷。总而言之,非法经营一点也不省钱。
  那为什么这些企业主或土地所有者不合法经营呢?原因很简单:合法的途径都给官僚主义堵住了。不妨举个例子:秘鲁有一个人想在首都利马郊外开一家只雇佣一个人的制衣工场。他想尽办法注册这家企业,专门找了一帮人每天工作六个小时,做的事情就只不过是填表、坐巴士到市中心、在有关的政府部门外面排队。他们用了289天才合法注册了这家微型企业,总共花了1231美元,这个数目是秘鲁最低月工资的31倍!
  类似的故事在其它发展中国家天天上演。在菲律宾,你要将自己在国有土地上僭建的房屋合法化吗?那你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经过168个步骤,登门拜访53家公营和私营机构,花上13到25年。而在埃及,你要获批在农业用地上建房,也要花6到11年。如果你打算“先斩后奏”,建了房再想办法弄成合法,你就要冒房子给强制拆毁并光顾监狱的大险。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机构职能重叠,法规自相矛盾,由此经常导致延误、错判、缺乏协调、贪污盛行、疏忽职守等现象。
  所有富裕的工业国都注重保护私有产权,所有公民或多或少都能获得产权。但没有一个穷国能做到这一点。完善的产权制度也许不是此国富于彼国的惟一原因,但肯定是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很多穷国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也开始试图制定适用范围更广的产权制度,但困难重重。比如,律师总是反对简化法律,因为这会削减他们的权力,导致他们的收入减少;而居住在传统农村里的人思想也倾向保守,诸如土地买卖之类的“新”做法往往招致厌恨,因为他们觉得如果卖掉土地,他们还能留给自己的孩子什么东西?
  富国也是花了上百年才形成今天这样成熟、统一的私有产权制度。直到19世纪,许多今天的发达国家也被互相冲突的产权法律所束缚。美国早期的殖民者们也大多是非法占有土地,当时的美国政府也曾试图阻止这种非法占有的行径。但美国国土如此之大,要阻止这种事情的发生是很难的,倒不如干脆承认这种非法占有为合法,然后就可以纳入法律监管之下。在美国的淘金潮中,西部土地也重复了同样的历史进程。
  当然,我们并不是建议今天的穷国要事事复制美国的历史,但关于产权制度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共通的。因此,要想产权法律得到尊重,首先就要让产权法律尊重已经发生了的事情,再把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产权法律自身的监管之下。

21世纪经济报道,2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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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那后面的签名档是以前就是那样,还是最近改成这样的?有趣啊。

你说的问题,后面会谈到。至于农业安全问题、环境保护问题,那是伪问题。我贴完这个贴子后会以“番外篇”的形式简单地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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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中肥仔于2004-05-15, 15:45:50发表
  估计我们根本所接受东西本就不是同一类的,或者说是对事物的看待习惯根本不同。就如《最低工资法》一样,我所能得知是他形成过程中的理由与初衷,还有执行过程中所针对现象的变化,执行的结果能不能达到其预期的成功,以及其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有否改进的方法。最后才是以事实参考上面的变数,对其适用范围与得失比例作出评价。而以四不看来,这个东西在46年就有人指出其毛病了,已经对它定论为“恶法”了。所以它就可以泛引用来论证某事了。思维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同,不知肥仔说得对否?

你这么说,那么我们还有讨论下去的必要吗?

学一门学科,却不肯看这门学科最经典的文献,我不知道你这非要采用这种与公认的学术规则相悖的行径有什么理由。

你说你做的,你认为这是在做事实调查,姑且不论你看到的是否就是事实本身,但仅仅如此,没有理论指导,一堆事实有什么用?

没有理论,只看零星的事实,那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当然,没有事实的验证,理论也是无源之水,那是只见森林,不见树木。

我在这里举的书籍,有些是偏重理论的,有些是偏重事实的,可都是综合树木与森林的。

建议你先看林达的那三部曲吧,比较通俗易懂,可能比较适合你那所谓的认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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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中肥仔于2004-05-15, 15:45:50发表
  还有一个,我是学经济的,平常遇到这类话题,也比较健谈。但考试成绩并不好,失分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主观题,就是因为我对教材上一些以“定论”推“定论”的结果并不认同。

我承认教材的东西不见得都对。我个人的经验是,每学习一门新的学科,先找一本公认是好的入门的教材,但只是用于了解,不用于全盘相信。然后就是要找这门学科的经典之作来看,也不能全盘相信,但用于激发思考。

最重要的是,要通过这些阅读,形成一个对这门学科的框架或体系,然后运用逻辑,去一一审视有关的东西是不是逻辑一致,有没有矛盾的地方。

我认为教材中关于“垄断”的分析基本上都是错的,就是基于这一点。教材中关于“垄断”的分析,与教材其它部分关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有冲突矛盾的,所以我不相信。

看文献也是这样,我也不是经典文献就一定相信,见定论就不再质疑。重要的是要看,有关的分析跟这个学科最基本的框架,在逻辑上有没有冲突。

“最低工资法”的问题也在这里,它在最基本的逻辑上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有了冲突。除非你有本事全盘推翻整个经济学理论,否则逻辑上只能承认它错了。更不必说,“最低工资法”的确在实践中也是糟糕透顶。(当然,你可能又不承认了。你认为你知道的才是全部的事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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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一个我在“影音版”的回贴于此,说明我的立场:

引用 (happytime @ 2004-05-15, 13:31:36)
nono如果有空的话能不能开一张“西方经典文学系列谈”的贴子,写写你喜爱的作品,好让我们这些看客保保眼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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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学我还不敢开贴子谈,因为这个范畴里的东西很多很多,复杂性也很强,我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框架来整合对各部作品的认识。

我是受西方科学影响比较深的,无论是哪个学科的东西,我首先需要有一个框架(frame)或体系去整合我对这门学科的认识,否则有关的认识就是零碎的,东一块,西一件的,出错的机会就很大。即使有些观点可能在某个局部看起来很精彩,很有道理,但可能是错得厉害的。但有一个框架去约束的话,出错的机会就少得多了,这是很重要的事情。这是西方科学传统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东西。

你看我似乎什么学科都懂得很多很深,其实诀窍就在这里。把一个学科的框架找到了,其它东西自然迎刃而解。知道的东西,可以在体系中找到适当的位置,得到适当的阐释;而不知道的东西,有时即使不知道,凭着体系的逻辑性也能大致地推想出来。西方的学科能集合无数代人的力量,一点点地积累成一个庞大的体系,其诀窍也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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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望侯光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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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我列的那些书单是关于政治哲学的,不是关于最低工资法的。不过哈耶克那一本,下集中有很多是关于经济问题的,有关于批判工会的,估计也会令你这种支持最低工资法的人看得大摇其头,哈哈。

不过,当年我看到时也吓了一大跳,但哈老是一步一步地推理推下来的,逻辑上我接受了他前面的理论基础,就不能不接受他后面对工会的批判。我看了又看,怎么也找不到他在逻辑上有问题,于是只能承认他对了,我以前对工会的看法全盘错了。

这就是理论与逻辑的力量所在。真正地将逻辑贯彻到底,很多成见与陋见,自然而然就能被破除。

我觉得你好象没有全部看完我这篇贴子,尤其是后面运用“产权经济学”的部分(因为我完全没见你提到后面的内容,所以有此猜测,如果错了,请指出,不要介意)。除非你能指出我的推理上有什么错误,否则我不可能接受你的意见。我在另一个论坛上发这贴后,有人回应说,这个贴子完全改变了他以前不赞成马上推行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原因是他怎么看,也看不出我的推理有什么问题,因此只能接受我这推理下得出的结论。

如果是真心诚意地进行讨论,真正地服从理智与逻辑,不感情用事,不情绪化地考虑问题的话,我相信这结果是自然而然的。我以理服人,就如当年哈耶克的书以理服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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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起点不一致,那确实是没有谈下去的必要了。欧氏几何的逻辑前提是,两条直线如果不平行,一定是相交;非欧几何的逻辑前提是,两条直线如果不平行,不一定是相交。两个体系前提不一样,使用的逻辑倒是一样的,结论完全南辕北辙。谁能否定谁?

不过,我倒不同意潘泽所说的,那就没有谁对谁错可言了。上述提几何,那是因为几何不是科学,而是逻辑,得到的结论无需用事实来验证。但作为科学,前提可以随便假设,但得到的结论就要经受事实验证。被事实推翻了的,就要质疑:其一,是内部的逻辑推理错了吗?其二,是前提假设从根本上就错了吗?

如果没有对错之分,那就没有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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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潘泽于2004-05-15, 23:02:13发表
说几点我的看法,个人认为,经济学是一个带有极强阶级性的学说

假若你这样认为,那就请你与经济学绝缘。你在研究的不是经济学,而是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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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中肥仔于2004-05-15, 18:16:51发表
  因为我逻辑上跟不上,所以后只抽了些来看,继而发现也一样不能推翻我自己的逻辑,就再也没看了。

既然如此,那我们就没有讨论的基础。你都不知道我在说什么,你有什么资格来批评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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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文)
??
??事实上,正如1980年代在农产品上率先实施的“价格闯关”使农民对土地的收入权变得比较完整,从而使农民一跃而成当时中国最富有的阶层一样;今天如果能切实地将类似的措施推广到对使用权的保护之上,我们可以肯定,农民将再次成为中国富有的阶层(尽管不一定是最富有)。
??
??事实上,类似的情况早已在广东的沿海地区发生了。早在1994年,邓小平南巡的时候,他就对于珠三角地区的所谓“农村”之富有惊讶得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当地流传着一则关于邓的言论的小故事。当时他的车队驶过一个个在行政划分上属于“村”或“乡”的地方,他以不可思议的语气对身边的人说:“这真的是农村吗?”在他看来,那分明是一个个小城镇,与他概念中的“农村”没有任何共通之处。
??
??这些已经不能让邓小平相信是“农村”的农村,实际上都大力发展了乡镇企业。这些乡镇企业的产权,部分地归当地的乡镇政府,部分地归它所处的土地的产权持有人。
??
??通常的情形大致是这样的:乡村里某些雄心勃勃或有经商头脑的人,想开办一家乡镇企业,产权的一部分自然而然地划归给乡镇政府,以获得这些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为其经营大开政策上的“绿灯”(包括在银行贷款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这样就使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实现了“兼容”。然后,这家乡镇企业需要一块土地来建设厂房。在农村,当然只有农业用地,没有工业用地。乡镇企业相中了合适的土地后,向持有这些土地的农民提出建议(通常是通过生产大队来进行),要求他们把有关的土地作为股份投入到该家乡镇企业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土地的产权没有发生转让(持有者依然是那些农民),但使用权显然发生了变化(从农业用地转成工业用地)。持有土地产权的农民实际上成为了乡镇企业的“股东”之一,每年从乡镇企业的“分红”中获得红利收入。从身份的转变上看,农民其实不再是农民(不再耕田),而成了乡镇企业的股东。
??
??于是,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使这些“农民”股东的收入急剧地增加。表面看来,是因为乡镇企业的繁荣,实质却是有关的土地从农业用地转变为工业用地,工业(经营乡镇企业)的利润高于农业(耕田)的利润。事实上,在珠三角的这些地方,明显地出现所谓“城乡倒挂”的现象,即乡村的农民收入比城镇的居民收入更高。

??我曾有一次坐车时的经历,最能形象地反映这种情况。当时有两个老妇上车来,看其打扮土里土气,皮肤粗糙黝黑,显然是来自农村的“泥腿子”。但从她们坐下后东拉西扯地闲话家常中,却可知道她们日常出入的竟是“白天鹅宾馆”之类的极其高档的五星级大酒店。在此顺便忠告各位一句:如果你去珠三角地区,最好不要以貌取人,见到乡巴佬一样的人就邈视之,很可能恰恰是他们才是腰缠万贯之辈。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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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故事,还可以说很多。例如,我听说其户籍在珠三角某农村的某学生,在考到广州的一家大学后,坚决不肯按惯例将户籍迁往广州这个大城市,而一定要把户籍保留在家乡的农村里(即宁愿要农村户籍,也不要非农户籍)。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似乎有悖常理的现象?(通常都是农村户籍的人为了摆脱这一户籍身份而不惜奋发读书,考到城市里的学校去,从而可以方便将农村户籍转成非农户籍。“读大学”对于农村的孩子来说,往往已经不是单纯地为了接受教育,而更多地是为了摆脱农村户籍的束缚。)
??
??究其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原来他的户籍所归属的那个生产大队,拥有一家乡镇企业的产权,那个生产大队里的所有农民都可以按人头每年稳定地收取红利。而如果他因为读大学而将户籍迁出,他就等于不再是那个生产大队里的人,就不能再参与每年的分红。为此,他当然是坚决不肯迁户口。据我所知,最后的结果居然是他真的就一直都没有把户口迁到广州的学校去,终其本科四年,在广州都是“无户口”人士!
??
??因此,在珠三角的这些地方,不但不存在农民贫穷的问题,而且当农民是一件非常光荣幸福的事情。反而是城镇里的人听到“农民”一词就艳羡不已,会说:“你们那里有工业(乡镇企业),我们这里(城镇)没有工业,所以你们都比我们富啊。”
??
??地方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也获益非浅。姑且不论乡镇企业都有它们的股份在内,它们也一样以“股东”的身份年年分红;而即使单纯以“政府”的身份,工业税收的收入肯定要比农业税收的收入高得多,所以它们也乐见其成,鼓励农业用地通过建立乡镇企业的方式而转变成工业用地。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里,地方政府没有介入其中,(因为如前所述,有关土地的产权其实没有发生转让。)没有所谓“征地”的程序,因此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而侵犯农民的使用权的情况也就完全没有发生过。
??
??我曾向一些学界中人提及珠三角地区的农村的这种情况,他们表示,其实日本也是以类似的方式来解决农民的问题,并顺利地实现了“农村城市化”的。他们称这种方法为“把农民养起来”。确实,以土地入了股的农民,不用再耕田,一般而言也不会去实际地参与乡镇企业的经营运作(就像现代的很多企业的股东并不参与企业的管理,而是聘请职业经理人来做这件事),闲下来没事,才出现前述那种经常出入“白天鹅宾馆”一类高档的五星级大酒店等娱乐场所的情形。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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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对珠三角地区农村的介绍,说明了以下三点。其一,如果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允许其自由地将农业用地改变成工业用地或其它用地,所谓农民贫穷的情况是一个可以轻而易举地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这样简单地保护一下农民的使用权,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际上没有动用一分一毫的财政资金,农民问题已经迎刃而解。这再次印证了前面在谈及1980年代的“价格闯关”时已经指出的一点:财政拨款不如保护产权!
??
??因此,以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不足来作为农村问题难以解决的藉口,是陋见也。而以为地方财政不足就应该以国家财政来给予补贴(所谓的“转移支付”),亦陋见也。“转移支付”等实质是“补贴”的政策措施最严重的问题,就在于接受补贴的主体(包括人、企业或政府)并不是通过其努力生产等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方式来“赚取”这笔收入,而是只要坐那里“哭穷”,等着政府来“打救”,就可以使有关的“救济”袋袋平安。如果不努力工作就可以有收入,人在自私的天性的驱使下,一定是不肯去工作的。而出钱救济的政府,永远也不可能清楚地分辨,收取救济的主体,到底是真的在努力工作之后仍然是“穷”;还是其实故意不工作而使自己“穷”,从而可以从政府那里“骗取”救济。
??
??其二,前面的介绍也说明了,以建立乡镇企业的方式,让农民以土地入股,当为目前最佳的保护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这不但免去了地方政府介入其中,进行“征地”,从而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地方政府侵犯农民的使用权的问题;而且也完全符合前面提到过的“农村城市化”的解决农村问题的正道。
??
??其三,这种解决之道,更重要的一点,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兼容”,因此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支持、推动有关的进程,而不是极力阻挠之。前面已经一再地指出,解决农村的一大关键,就是一定得照顾地方政府的利益,而不是想方设法以强硬的手段来压制之。
??
??前面有些朋友指出,朱鎔基的“费改税”失败,是因为“他的政策既是损害基层官员利益的,又把这一政策的具体执行交给这批人。”这话有理,但问题正在于,要推行农村改革,怎么可能不把具体的执行交给基层的官员呢?基层官员之所以必须,正是因为中央政府的一切关于基层的政策(当然也就包括“费改税”)都要靠他们来执行。既要推行需要落实到基层上去的“费改税”政策,又不把具体执行交给基层官员,就相当于说:“我要把营养输送到肌肉细胞中去,但我不想通过毛细血管来作输送的管道。”这有可能吗?这合乎逻辑吗?
??
??正是因为与基层有关的政策一定得由基层官员来作具体的执行,所以这些政策才必须要考虑与这些基层官员的利益“兼容”,否则一切的政策再制定得如何高妙入云,那也是“云中漫步”而已,不可能切实地得到贯彻与落实。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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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的故事,还可以说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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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再说一个真实故事。我的一个亲戚,娶了一个本地农村的女子为妻。按理说,她的户籍应该因此而迁入我的亲戚的户籍所在地(属于城镇)。但她也是坚决不肯迁,原因与那个不肯把户籍迁去广州的学生一模一样——户籍留在农村,可以年年收取她家以土地入了股的乡镇企业的红利;户籍迁到夫家所在的城镇,就不能再名正言顺地收取这红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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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文)
??
??我们可以看到,前述的珠三角地区解决农村问题的办法,有诸多优点。如农民实际上不会流动到城市去,完全没有对城市的就业、房屋、治安构成任何冲击,当然就没有很多朋友所担心的“走无可走”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是问题,但似乎对于那些已经太习惯计划经济的人来说,要令他们相信市场的力量是很困难的事情)。又如,地方政府和农民同时都成为乡镇企业的股东,二者的利益从原来的尖锐对立转变成基本一致,极大地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选择支持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等等。
??
??不过目前来说,这种最优的解决之道,似乎只限于沿海地区(除了珠三角地区之外,江浙一带应该也是类似的)。这与沿海地区率先开放是有密切的关系的。当时的中国市场,可谓是一片真空。只要敢办企业,差不多肯定是能赚钱的。现在的情况恐怕没有如此有利。中国市场当然远远不是一些人以为的那样已经饱和,但肯定不如以前那样一定能赚钱,却是事实。因此,内地农村里的人,缺乏运营企业的经验,转农为工是要冒一点风险的。但如果是招商引资,由来自外地的已经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管理经验的人进来,风险是会比较低的。注意,这里所说的“外资”并不是狭义地指“外国资本”,而是指“外地资本”。即使是国内的,但不是本地的,就是“外资”。
??
??但是,以招商引资之法来实现农村城市化,比之前面所述的直接由当地人建立乡镇企业的办法,会增加了一个“征地”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是当地人来建立乡镇企业,地方政府一般没有什么藉口可以介入到土地从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之中,因为有关的土地的产权没有发生转让。但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外来的企业家如果不愿意让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而成为他的企业的股东之一,那就不可避免地必须发生土地产权的转让。这时,地方政府通常就有藉口以“征地”的方式介入到有关的过程之中,即先从农民那里买入农业用地,再当成工业用地转售予“外资”。这一来,地方政府就能“侵吞”农业用地和工业用地之间的巨大的地价差额,(据一些经济学家的不完全的估计,目前中国工业用地的地价大约是农业用地的30倍!)这其实就相当于香港政府所收取的“补地价”。
??
??因此,各位不要以为中国农村的地方政府特别贪婪无耻,它们跟香港政府是如出一辙的。目前香港政府的财政收入严重地依赖于卖地收入,则中国农村的地方政府在如此“贫穷”的情况之下,不放过任何“征地”的机会“盘剥”农民,又算得上是什么大错呢?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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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在进行科学研究的时候,是绝对不可以把个人的感情掺杂进客观的分析之中的。否则,分析就很容易会被感情所左右而扭曲,永远也不可能得到真正准确的结论,对于研究没有任何意义,而徒然成为情绪的发泄而已。
??
??我以前曾在一个贴子中谈起一件事:
??
??======
??有一次与一位前辈高人讨论学术问题,我不能同意他,与他在电话中争辩了很长的时间。挂了电话后,我心情不能平复,再次细思回想与他争辩的内容,忽然明白到,他是对的,我错了。原因就在于我还是不能摆脱感情偏爱对分析的影响。那一刻,我的震惊是难以言说的。我一向自认为是很客观的人,但原来跟那位前辈高人相比,我贯彻这一点还是不够彻底!他在研究学术问题时那种“冷血无情”,真是令人震惊!更令人震惊的是,其实他在学术以外是一个热情澎湃的人,决非冷血无情之辈。他同时在艺术上有极高的造诣,他就告诉过我,搞科学时太需要冷静了,所以他要把自己的热情都渲泄在艺术上,这样才能有平衡的人生。对此我深所拜服,一直以来我都是以他为榜样,在学术上严格地约束自己的感情。
??======
??
??实际上,当时我与这位前辈高人讨论的,就是这里所分析的农村问题。在我私心之中,始终是不免有着同情农民的感情。这当然用不着觉得羞愧,作为一个人,这种同情之心是应该的。而事实上,那位前辈高人对农民的关心爱护之情,绝对是不下于我的。但是,他的高明就在于他在进行分析时,绝对不会受这种感情的一分一毫的影响;而我尽管已经努力地克制,在某些细节性的问题上,仍然不由自主地受到了影响。
??
??当时,我就是向这位前辈高人提出一些经济学家主张中国政府应该明确地将土地使用权完整地界定给农民,政府在“征地”时不能仅仅按农业用地来向农民补偿“青苗费”,而应该按工业用地来补偿农民。我认为这些经济学家的意见是十分正确的。但他不认为这种意见正确,他简单地回应了一句:“但是政府是要‘分肥’的。”我激烈地跟他辩了半天,彼此不能说服。但挂了电话后,我冷静下来回心一想,才明白我错了。他陈述的并不是政府“应该”去“分肥”,而是政府“事实上”一定会要求“分肥”。这是经济学中对人的自私天性的设定所必然推导而出的结论,我若不能同意,那我就已经违反了这经济学的基础,我还有什么资格能与他辩论这经济学的问题呢?就如同,如果我不肯接受几何学中的那些公理,我怎么可以声称自己是在使用几何学来做证明题呢?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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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也可以顺便指出,“黑岛人”兄在前面与我激辩多时的中央政府官员能不能统一思想和行动,解决农村问题是不是靠着“杀一儆百”的强硬手段对付地方政府,其问题也在于此。“黑岛人”兄所说的,都是“应该”怎么怎么样;而我强调的,正是“事实上”是怎么怎么样。说“应该”怎么怎么样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如果“事实上”是如此这般的话,问题早就不复存在,早就已经解决好了。就是因为“事实上”并不是“应该”的那个样子,我们才需要解决问题,而且问题的解决才会是如此的困难与棘手。把解决问题建立在“应该”怎么怎么样之上,而不是脚踏实地地建立在“事实上”是怎么怎么样之上,完全是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的。
??
??中国农村的地方政府,真的是可恶的吗?前面我比较了一下它们与香港政府,(注意,这里所说的“香港政府”并不仅仅是指97回归后的“香港政府”,也包括了97回归之前的“港英政府”。因为“补地价”政策最早是由“港英政府”制定而一直“遗传”下来的。)发现并非如此。而即使中国农村的地方政府的确非常可恶,我们在研究如何解决中国农村问题时,也无需、甚至是绝对不可以考虑这一点。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
??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明白马克思的研究为什么不是科学,最终会被现代经济学所抛弃。他的所谓“剥削理论”,更多是一种情绪的宣泄,而不是客观的研究。资本家实际上并不会比任何其它阶层(马克思会使用“阶级”这一术语)的人更冷酷无情,更残忍贪婪。作为一个整体,即使是农民或工人,如果他们处身于资本家的位置上,其所作所为不会有任何的不同。而即使退一步说,资本家真的是如此“与众不同”的群体,但在分析经济学问题(主要是“分配理论”的研究)时,也无需、甚至是绝对不可以考虑这一点。
??
??同样的道理,在分析今天中国的其它问题时,我们也不可以在认为中国政府极其可恶的基础之上来展开讨论。这不但不符合事实(即中国政府实际上并不比任何外国政府更可恶或更不可恶),即使是,对我们的研究也毫无意义,无需、甚至是绝对不可以考虑的。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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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一个最近与朋友的电邮:

……而是因为现在的那个论坛,实在是不堪。上次那篇文章,居然引来那样的批评,我太失望了。我以为那里的人,一向是以哈耶克的信徒自称的,怎么可能在逻辑上反对那文章呢?某某人自己是搞逻辑学的,怎么会看不到他反对那文章的立场,与他信奉哈耶克的立场是完全矛盾的呢?无怪乎说,在最要紧的关头,才能考验出一个人真正的本性。真的是那么严守逻辑的人,怎么可能是这样的呢?

还有那个讨论垄断的贴子,我当时一看就想呕血。那里有个家伙说什么应该分天生与不天生所造成的垄断,天生的就不反,不天生的就反。天!这是什么猪脑袋啊!专利法维护的是天生造成的垄断的吗?那分明是不天生的啊。那我们是不是应该全部不要专利法了?另外,如果你稍微懂点管理学,就会知道管理学的全部内容,就是在研究如何为企业争取和维护垄断地位。管理学中那个无所不在的概念“核心竞争力”,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说白了,就是企业所独有的垄断权。那我们是不是应该把整个管理学都否决掉了?

当时也想写个贴子狠批猛斗这班不知天高地厚的跳梁小丑。后来想想,罢了罢了,连那样逻辑清楚明白的文章都不能说服这班家伙,我有什么能耐?更何况现在忙着,为这些无知之辈浪费时间,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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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征地”之中,地方政府一定要“分肥”呢?关键就在于地方政府拥有“批地”的行政权力。
??
??要注意,前面我一直在谈“产权”,可能会令一些朋友形成一个错觉,以为只有物品才有“产权”,或“产权”必须依附于一种有形的物品之上。这当然是不对的。像“知识产权”,往往是关于一项技术、一个设计甚至是一个idea的产权,而这些东西都是无形的。更进一步来说,产权可以是一种完全不依附于任何有形物品或无形事物的“权力”。例如,这里所说的“批地”的行政权力就是这样。这种权力的“产权”也同样由三组权利构成——“使用权”就是指是否“批地”,批给谁,由我来决定;“收入权”就是指你要我把地批给你,你就得给我好处;“转让权”是指有关的“批地”的权力,我可以委托(类似于“出租”)给别人,或完全地移交(类似于“出售”)给别人。
??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批地”的行政权力,其实本来并不是地方政府所有的,而是中央政府将有关的权力“委托”给地方政府(这类似于国家把土地“承包”给了农民)。这里就再次证明了“所有权”不重要,重要的是“产权”。因为,“批地”的行政权力的“所有权”在中央政府手里,但实际地运用这一权力的是地方政府,这正是造成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分肥”的重要原因。
??
??理论上,中央政府可以把这项权力无偿地收回。但实际上,如果是这样做的话,一定会遭到地方政府的强烈抵制,因为这侵犯了地方政府在这一项权力上的“产权”。(注意,我这里并不是说地方政府的抵制是“应该”的,我只是陈述有关的权力的“产权”在地方政府手里,因此它会为了保护这一产权而奋起反抗中央政府的“侵犯”这一客观事实。至于中央政府“侵犯”地方政府的“产权”应不应该,我并没有作出任何的表态。)
??
??当然,即使是在现实之中,地方政府在“批地”权上的“产权”也不是完整的。据我所知,“批地”的收入地方政府是要与中央政府“瓜分”的。这说明了中央政府并没有把全部“收入权”都交给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在是否认可地方政府的“批地”决策上,也并非完全没有发言权,这也意味着中央政府也有部分的“使用权”。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通常是没有“转让权”的。
??
??但不管怎么样,虽然地方政府在“批地”权上的“产权”是残缺的,但它们至少是确实地掌握了部分的“产权”,这就成为它们“分肥”的依据(实际上就是“收入权”的体现)。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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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由于地方政府掌握了“批地”权的部分“产权”,则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分肥”就是不可避免的。换一种表达方式,那相当于说,土地的使用权的一部分,无可避免地要被地方政府占有。而且我们也明白到,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农业用地转换成价值更高的工业用地,就不能不允许地方政府在其中没有收益,即只有让地方政府也能占有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
??
??于是,问题就不在于如何不让地方政府“分肥”,而是变成可否不让地方政府“分”那么多的“肥”。即不要让地方政府占有全部农业用地转工业用地时的地价差额,而是让农民和地方政府共同“瓜分”之,那么至少可以不让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上受到的侵犯那么大。简而言之,是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可以不仅仅按照“青苗费”来确定对农民的补偿,也适当地考虑一下工业用地本身的市场价格。
??
??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曾与前述的那位前辈高人讨论过。他认为问题仍然是很复杂。他提醒我,不要仅仅从地方政府是“自私”的这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也要考虑到农民同样也会很“自私”,这可能会导致双方就如何“瓜分”地价差额而展开的谈判变得极其困难(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是指有关的交易费用会很高),以致于最后反而导致了农业用地无法顺利地转化为工业用地,则对农村问题的解决反倒有害而无利。
??
??他举了一个真实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他提到,上海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外商看中了一块住宅用地,打算将之改变用途为商业用地,即把上面的一座公寓拆掉,建一个大型的购物商场。外商通过上海政府来“征地”。里面涉及到的具体金额我就不提了,姑且以虚拟但实质性不变的数字来作说明。
??
??假设这座公寓的市场价格是100万(这意味着作为住宅用地时的市场价格是100万),里面有10户人家,每一单元都是同质的,因此每一单元的市场价格就是10万。外商愿意支付200万来向上海政府购买(这意味着作为商业用地时的市场价格是200万)。
??
??上海政府与这些住户逐一地谈判拆迁补偿的问题,其中9户都与政府达成了协议,收取10万元的补偿费(注意,这相当于农业用地转工业用地时,政府按农业用地的市场价格,即“青苗费”来补偿农民)。上海政府支付了90万的补偿费,这9户人都顺利地搬走了。
??
??然而,剩下来的最后1户坚决不肯接受上海政府开出的10万的补偿费,而是“狮子大开口”,要求上海政府补偿110万。我们可以看到,这刚好是作为商业用地时的市场价格的200万,扣除已经补偿了其余9家住户后的价格。即该住户是想“侵吞”全部的住宅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时的地价差额。上海政府不肯,双方就这样一直僵持不下,最后外商想将之改建为大型购物商场的计划泡汤告终。
??
??在这一场失败的谈判之中,上海政府损失了90万的补偿费,而那一直不肯迁出的1家住户虽然未能如愿地“敲诈”了一笔,但至少它仍然拥有原来就有的价值10万的住宅,与它如果接受上海政府的补偿时所能得到的东西(10万的补偿费)没有任何区别。这就是为什么这家住户会选择以“狮子大开口”的办法来“敲诈”上海政府的根本原因——“敲诈”成功的话,可以得到110万,这可是远远高于即使上海政府按商业用地的市场价格来补偿它时的补偿费(即20万),可谓大发其达了;“敲诈”不成功的话,它也没有任何损失。
??
??因此,姑且不论上海政府损失了90万是一种社会净损失。仅从这块本来应该用作商业用地的住宅用地(外商看中了,愿意出价200万收购,就说明这块地的最优用途应该是商业用地,而且它变成商业用地后所能创造的价值至少不会低于200万)不能顺利地转变为商业用地,也就意味着这块土地没有达到最优的使用效果(这是忽略交易费用的前提之下这么说的),因此对社会来说,也是一种福利损失。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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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望侯光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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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这种情况,显然是因为住户是“自私”的,它只考虑如何最大化它自身的利益,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否会对整个社会带来损害。这就跟以前我提到过的香港的大地产商只会考虑到如果大量的低廉的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因此会极力阻挠香港政府改变“补地价”政策,却不会理会这种行为对香港的整体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是一样的。
  
  因此,“自私”对社会有好处,也对社会有坏处。困难的是我们不可能在反对“自私”对社会的坏处的同时,不影响“自私”对社会的好处。因此,仅仅说“自私”对社会有坏处,并不就能顺理成章地得出必须反对“自私”的结论。更不用说,在我们不是上帝的情况下,反对“自私”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的,是尽可能地设计一些巧妙的制度安排,使人们的“自私”与社会利益能“兼容”起来。当然,社会利益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因此,准确来说,是要使不同的人的“自私”彼此之间能“兼容”起来。能最大限度地“兼容”各方利益的政策,不但是最可行的,而且是最能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的。因为,社会利益无非是指所有人的利益的总合。
  
  回到那上海的例子上去。乍一看来,出现这种“不好”的结局,似乎是上海政府的谈判“策略”有问题。即它不应该逐一地与各住户谈判,以致于容易地予少数的住户以“敲诈”之机。它应该与所有住户进行“集体谈判”,要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与之达成协议。但是,问题的关键其实并不在这里。确实,如果所有住户作为一个整体与上海政府进行谈判,如果谈判能成功的话,那是不会出现目前这种结局的。但问题正在于,如果所有住户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谈判的话,谈判成功的机会要少得多。因为,所有住户能否达成统一的意见,能否真的作为一个整体来参与谈判,这本身就是很困难的事情。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谈判破裂,至少上海政府不会损失了90万的补偿费。但有关的住宅用地不能顺利地转变成商业用地,从而使这一块土地没能用在最优的地方上的问题,依然如旧。
  
  由此,我们可以类似地看待农民的农业用地转变为工业用地的情况。如果允许农民与地方政府在“征地”时的补偿问题上展开谈判(即就如何在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瓜分”地价差额展开谈判)的话,个别农民的“自私”行为(表现为“敲诈”)很可能最终会导致这种转变根本就不能发生。这意味着谈判的交易费用太高,高得超过了地价差额所能带来的收益。但如果武断地把土地的使用权的这一部分界定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是只补偿农民的“青苗费”,你可以说那很不公平,却恰恰有助于降低农业用地转变为工业用地时所涉及的交易费用,对社会整体反而是有利的。效率与公平,有时就是这样无法兼顾。
  
  问题就在于,如果农业用地不转变为工业用地,农村问题永远不可能得到根本的解决。而无论是在此之前还是在此之后,农民的收入也都只是“青苗费”。只不过是,在此之前,农民通过耕作逐年地获得这收入;而在此之后,农民是通过“征地”过程中的补偿费一次性地获得这收入的折现值。而且,在后一种情况中,农民可以离开农村到城市去,变换身份为工人,为城市的工业化进程作出贡献,也提高了自己的收入水平。
  
  因此,中央政府所应该做的,恐怕确实不是压制地方政府推动农村城市化的进程(表现为农业用地转变为工业用地),尽管地方政府这么做的动机是出于“自私”而非打算要解决农村问题(这说明了“自私”有时对社会是有好处的);而是协助农民顺利地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而具体的协助办法,我在前面已经约略地提到过了,不要再搞什么户籍制度、收容制度来阻止农民的迁徙,也不是要搞什么福利救济,而是应该在就业培训、技能培训上下功夫。也不要以为私立学校会造成什么不平等。恰恰是私立学校一定比公立学校更有效率,因此应该通过它们来提供这些培训,而不是政府自己亲自参与到市场中去。至于更具体的措施,那就涉及到教育问题,而不仅仅是农村问题了。本贴已经太长,不宜再将主题“发散”到教育问题上去,因此就容我就此搁笔吧。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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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笔至此,这长长的一贴终于走到了要结束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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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是运用“产权经济学”中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和理论,来分析中国目前的农村问题的症结是什么,应该如何制定可行的政策去解决这些问题。最终的结论是:放开户籍制度,鼓励和适当地协助农民转移到城市中去参与推动工业化进程;允许地方政府通过成立乡镇企业、招商引资等多种途径推动农村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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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此贴的过程中,我尽了最大的能力,克制私人感情,服从科学研究所必须的客观严谨的要求,自始至终、一丝不苟地严格运用“产权经济学”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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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希望于各位有兴趣看到这最后一部分的朋友的,是不要误会我不同情农民,为政府找藉口。因为,我深深地知道,与其毫无实际助益地为农民掬一腔同情之泪,不如切实地提出真正能改变他们的命运、提高他们的收入、增长他们的财富的建议。这些建议,也许为了可行性,不得不承认一些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现实,但其用意决非是赞同这些损害。而是,与其悲叹愤恨那已经失去的,不如积极地争取未来可能得到的。
??
??我也不是要为政府的行为辩护,而是我只想客观地指出,政府作为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一股政治力量(任何社会都如此,并不仅仅是中国如此),想不兼顾它们的利益而实施任何改革,那是发白日梦罢了。当然了,如果你主张的是即时起义推翻政府,那此贴的分析对你来说肯定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我还是要进一步地指出,以为革命或类似的暴力真的就能自然而然地解决一切问题,这种想法本身就很天真。我已经一再地证明,并不是中国政府特别糟糕,而是一切政府在中国目前这些实际条件的约束之下,都会有这样的行为。所以,鲁迅的小说,无非就是要揭示这么一点:当年中国的知识分子以为辛亥革命可以在一夜之间改变了中国社会(中国农村),结果当然只能是失望。通常我们以为那是因为辛亥革命不彻底,但真相不过是:革命从来就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改变什么。
??
??最后,我只想再重复我在此贴的一个回帖中说过的一句话:
??
??一个可行的办法,比一个对的办法更有用!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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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补充三个番外篇:

番外篇之一:所有权何以不重要

番外篇之二:不知垄断为何物

番外篇之三:不知市场失灵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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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篇之一:所有权何以不重要

??“产权经济学”认为,所有权是不重要的,产权才重要。为此问题,我思考了好长一段时间,以理解这一观点是如何逻辑地推导出来的。后来,想到了一个虚构的例子,可以简单而明了地证明这一点。
??
??假设我拥有一个房子的所有权和产权,这表现为我持有法律上有效的文件,证明我是这个房子的业主,因此我拥有所有权;我可以选择自住、出租或出售这个房子,并获得有关的收入,这说明我有使用权、收入权、转让权三组权利组成的产权。
??
??假设我现在选择出租这个房子,每月收取1000元租金。然后,某天政府颁布“租金管制”法令,把我能合法收取的租金管制为800元。则这时我的收入权实际上是被侵犯了200元。同时,有关的法令还规定,我不可以在“租金管制”实施后驱逐原来租住这个房子的租客,收回房子自住,或出售,或拆掉。这样,我实际上还丧失了使用权和转让权。也就是说,这时我的产权的三组权利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但我的所有权没有任何改变,因为我仍然持有法律上的有效文件,仍然是这个房子的业主,关于所有权的法律没有发生任何变动。
??
??过了一段时间,政府又把“租金管制”的水平降至500元,其它规定不变。这样,我的收入权又进一步地被侵犯,前后总共被侵犯了500元。再过一段时间,政府竟然把“租金管制的”水平除至0元,其它规定不变。这一来,我的收入权被彻底地侵犯殆尽,前后总共被侵犯了1000元。这时,我从这一房子身上已经不能获得任何收入或享受(如自住所获得的享受,可视为无形的收入)。从资产价值的角度看,这一房子对我来说已经没有任何的价值了。然而,这时我仍然拥有所有权,这一点没有受到任何的影响,因为有关所有权的法律没有发生任何变动,从法律的角度看,持有法律上有效的文件、被认定为这个房子的业主的人,仍然是我。
??
??但是,这仅有的所有权对我来说还有什么意义呢?可见,产权才是重要的,所有权并不重要。
??
??以上的例子,当然是虚构的。在现实中,政府不可能实施这种把租金管制水平降到0的政策。因为,随着租金管制水平的不断下降,房产出租人的收入权不断地受到侵犯,一定会激起房产出租人以各种方式的抗争,这不仅包括暴力的对抗,还包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多种“曲线救国”的做法,以绕开政府的租金管制(这一点是“租值消散”理论的研究重心),使政府的管制政策实际上并不能如表面上那样侵犯了房产出租人那么多的收入权。
??
??虽然实际上不可能发生,但我们可以运用一点想象力来想象这种逻辑上成立的情况。这就相当于物理学家需要运用一点想象力来想象那种速度超过了光速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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