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求助】关于二手房买卖的中介合同问题
性别:女-离线 身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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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02:1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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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 和朋友看了看 感觉该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 。因为该合同目的是为房屋买卖的达成而建立媒介 三方应当分别为 有处分权的卖方 买方 中介 。而该女非房屋的处分权人 只有满足房主办理委托手续,委托给其老婆房屋的处分权之后 才可生效 。因此,此合同尚未生效。并且由于主体不适格,合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一种维权途径是    按不当得利处理定金 请求返还 同时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基于对该行为的信赖利益而为对方支付的“中介费”中的7千。也就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请求返还定金和予以7千赔偿。l另7千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费”实属报酬性质,权利人可向中介请求返还7千元扣除必要活动费用之外的“中介费”。
另一种途径是 直接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的请求中介返还1万4扣除必要活动费用之外的“中介费”。若是进入诉讼,此时无权处分人为诉讼第三人,仍可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定金部分。


以上可参考:http://www.148-law.com/house3/sura14.htm
http://china.findlaw.cn/law/213099/viewspace-13818

[ 本帖最后由 身是客 于 2010-3-26 13: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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