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中国大陆在法治化的落实方面确实落后了先进国家大约20年左右但观其宪法仍有对于言论自由方面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参照)
 可惜条文中使用了"公民"这样一个概念
 在下本非中国公民自然也非享有言论自由之权了
 说起来似乎也有点道理,不是吗?
 但探究其他国家对于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多使用"人民"一词
 以扩张基本权利保障之范围
 按宪法法之本旨,乃在于保障人民之权利,社会的权利,不应以公民与否作为区分
 
 当然,如果再下的发言有妨害社会秩序善良风俗之情事
 按照基本权利的限制,贵坛或是stopisneo等人自可删除以保障多数人的权益
 按照stopisneo的说法,在下成了个假藉学术之名的台独之人
 先不说我根本不支持台独
 重点是,我好歹也勉强算是个法律人
 知法玩法,曲解法意这种事情我还干不出来
 更何况是写假学术文章?
 
 在下能理解贵坛的人95%根本看不懂我文章在写什么
 那位stopisneo写了封短信,痛陈我文章乱写云云
 在下也不知道它是不是真的有看懂没有?
 当然,基于尊重秘密通讯自由与个人隐私权,我是不应该公开短信的内容
 但如果涉及个人名誉,作为证据,公开似乎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方是
 
 stopisneo在短信中写着:
 首先是很抱歉,你的帖子因为我的缘故被删除,当然,你不必为了这个事情难过,因为基本上没有人会读你写的东西。
 >在下能够理解,论文这种东西,如果没有学过自然也都很难会想去看
 至少,我还是读完了你的帖子。
 >谢谢
 你在帖子里把贵地区没有能加入国际条约的实事,和贵地区儿童得不到保护的虚构实事,捏在一起,让人恶心。
 >台湾确实没有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签订,但在下讨论的重点并非是在要把儿童保护不全
 >与此事连结在一起!而是因为儿童的保护未竟周全,但现有法令也多少有些消极,探究儿
 >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权利的保障,与现行法进行比较!
 当然,作为贵地区的人民,已经习惯让人恶心,并习惯被别人恶心
 >这句就是狠严重的指控了,在下知道台湾有不少人行为令人反感,在下也觉得很反感,但
 >是,确不能代表所有台湾人都是"令人恶心"的!
 >事实上,每个地方都有"令人恶心"的人存在,在下不禁想反问,贵地区没有了吗?
 其他也没有什么多说的话,对于你论文的水平实在表示难以接受。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关于管辖权的论述,还是仔细拜读了,实在没有什么新意,想来,贵地区法律人才素质之低劣,这也不足为怪了。
 >管辖权纳,确实没什么新意,其实在下自己也不觉得自己这篇论文写的很好,充其量就是篇
 >学生写的专题罢了!
 >只是,管辖权并非是重点!这个案件的重点其实必非是当事人的管辖权出现争议,而是当事
 >人作为一个儿童,他的权利因为大人们的过度保护而被剥夺的问题!
 >你觉得重要的是管辖权,在下没有意见,但确实并非本论文的重点就是了!
 >以此论断台湾法律人的素质低劣,在下也很惶恐,想来王泽鉴教授等人大概对你们来说通通
 >都是"非台湾人"吧?
 还是期待你能多帖一点有关于贵地区国际法律理论方面的文章,虽然你们没有什么机会用的上。。。
 还有就是民法物权方面的,你觉得好的论文,也发点上来,请作个受欢迎的台湾同胞,谢谢。
 >虽然国际法台湾真的用不到,但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却不能因此而有所遗漏,正因为国际
 >法的不适用,才更要督促政府加强对诸如"儿童"这些弱势团体权利的保障
 >对了,stopisneo提到了民法物权,虽然在下自认学的很差,不过内地连个"所有权"概念
 >都很缺乏的法律,很难做个比较吧?
 >没有所有权如何解释民法上的动产或不动产交付呢?解释方法完全不同,对吧?
 >或是如何解释物权交付时用益物权与抵押物权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呢?
 
 以上是对于会员stopisneo对在下短信的回覆
 最后,在下要强调一点
 整篇论文都没有提到台独,也没有提到关于台湾独立的相关问题
 充其量,只是在结论等地方提到"我国","国家"等字眼
 但也并非意图藉这些字句去宣传什么政治理念
 这是篇法律的专题论文,或许写的很粗糙,很肤浅,但也就仅止于此
 
 另外,对于贵坛的stopisneo损毁在下名誉之行为,在下请求与已回复名誉之处分
 对于贵坛未经此细了解便删除文章的行为,意必须做出相对应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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