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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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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违约,就要讲《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蛋壳是中介,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粮食分销层级,每一次层次的债务关系都是很清楚的,蛋壳这个加了杠杆,有点次级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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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12-1 12: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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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0-12-1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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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橙炎陽 的帖子
支护宝大,金融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不高,所以暂时还没爆雷。共享单车与蛋壳的本钱少,投资占比高很多,所以容易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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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0-1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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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橙炎陽 的帖子
100亿的资产拿出5亿来按你说的笨办法投资,还算有营收;1亿的拿出500万来,按这样的笨办法投资,就没有意思,赚的钱还不够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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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忠报国岳飞传完整版》火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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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0-1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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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宝那样的大企业,主营业务可以划为公账,利润可以划为私账。对于蛋壳来说,主营业务那点钱不拿出来,中介公司就开不下去,就是周瑜在#8说的,他们的商业模式本来就无以为继。因此爆雷很正常,财务审计这块肯定有问题,工商怎么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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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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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只做平台,不经手货款收发,不存在这个问题。你是不是想说支付宝当年有没有挪用客户资金搞投资?网上的说法是当初支护宝主要靠推广告盈利,客户的钱是不动的。搞投资的是2013年才挂牌的蚂蚁金服,第一个产品叫余额宝,是个基金,需要签风险协议才能买。它的启动资金是淘宝平台各种收费利润的一部分,他们不做中介垫付货款,即使破产了,也只破产蚂蚁金服,对淘宝影响不大。这就是有新血注入,破产也有继。而蛋壳本身就不盈利,再拆成两个公司分账户经营,两边的运营资金都不够。
蛋壳那点本金,这样搞叫庞氏骗局。巨头开拓新领域,叫赔钱赚市场。属于以本伤人的倾销手法。中国见惯了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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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12-3 22: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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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12-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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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橙炎陽 的帖子
高收低卖亏本了,营利如何盖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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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0-12-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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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对蠢人有爱心吗?坏人就不说了,鄙视坏人
假设蛋壳是守序善良胆小的蠢人。他们想了两个方案盈利,一是拿房客的预付房租去炒股,结果不慎被套牢。这样面临两个选择:1.割肉斩仓,再战下一回合。2.割皮不割肉,坐等牛市,翻身回潮。你觉得蠢人怎样选择比较明智?或者还有更高明的选择?
第二个方案,是拿房租去炒房,降低难度,假设他们手头有低价买入的房源,但是挂牌两年无人问津。这样又面临两个选择:1.挂牌降价30%,催中介赶快甩掉。2.房子抵押给银行换贷款,以新债还旧债。这样做下一步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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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12-4 11: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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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0-12-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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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问一句,艳阳你使用的“挪用”与“高收低卖”的行为是不是一回事?有没有相同的大前提?
有一个基本事实想和艳阳商酌一下:你觉得做股票或者房产交易能不能笔笔都赚?以你的认知,聪明人一般来说,做十笔、赚几笔赔几笔?全部赔光通常来说是蠢人;赔四、五笔,赚五、六笔的算不算也是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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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12-4 20: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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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0-12-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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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艳阳,因果关系与子集关系的区别在什么地方?有的时候两者是重合的,比如从公理推导出的结论,公理是大前提,最大的集合,第一因;结论是其中的子集,最后的果。这个问题就是科学基本属性之确定性来源。如果整体的因果关系与各子集关系不平行了,确定性也就没有了,科学理论也就不再能指导实践。
关于赚钱这又涉及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辩。牟其中与黄光裕就是典型的只讲最终结果的企业家。他们挣到了大钱,也因为违法操作蹲了大狱,最后他们依然是有钱人。以成败论英雄的话,他们算不算英雄?从总金额的角度来看,他们算;虽然这些钱他们很多时间是无法使用的。艳阳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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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0-12-9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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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3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理解有误。以你举例来说,“貪”或者“缺乏得緊”是第一因,大前提,最大的集合。子集结论是坐牢或者被揍一顿。前者与后者构成因果关系,因为贪,所以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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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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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4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的次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理论上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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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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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7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担保法》从属于《合同法》
至于背书,这点你自己前面也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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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12-14 14: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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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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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9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官方背书与担保有什么区别?哪个法律效力更强?
法释[2000]44号 :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这个专门解释没看到哪里与我说的有冲突,我也没有看到哪条支持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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