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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西方消費觀念和契約與中國傳統文化不兼容, 二者必須要有一個讓步
乌鹊南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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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0-2-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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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分成三部分回答。
1.于欢类破产人员如何安置
我也赞成国家不出钱直接帮助这类人,但是可以利用政府平台进行人道宣传,呼吁社会有爱心的人发起水滴筹之类救助。破产肯定是一个惨剧,人道救援还是需要的。
2.对于孤注一掷投资的人士生存之道
前面我举了袁术这个极端的例子你未加评论。现在我再举一个实例,东汉开国功臣云台二十八将之一的耿纯。耿纯当年投奔刘秀,是把老家祠堂祖屋等建筑都烧了,断宗族的后路,把全族的宝压在光武帝这条船上。事实证明他压对了,以至于几百年后李典把宗族七千户迁到邺城,曹操笑他是不是想学耿纯。耿纯很出名的一件事,就是国舅真定王刘扬有谋逆迹象的时候,刘秀派他去处理这件事,因为他是刘扬的亲戚,他带了几个人进入刘扬老巢把人做了。可谓大义灭亲、一心奔事业的典型。这种豪赌型人才,很多后世人都说光武帝用人用得好,你怎么看?
3.中国集体主义传统与西方个性化消费主义的矛盾
家族也是集体的一种形式。集体与个人作为两种基本社会模式本身是平等的,并没有什么高下之分。相反中国相比西方,还有集体化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比如行业协会,和你说的集体公款私用的问题。集体化的成败在于掌舵那个人的水准和小组织的氛围上面,像我前面说的耿纯,就是掌舵掌得好的当家人。耿家在他的带领下就是连带一家人发财。中国今天出现全家为子孙买单,一是计划生育导致的单传与溺爱。另一点是中国刚步入现代社会不到百年,我们的祖辈还有不少人是文盲。这样就起不到家长领头羊的作用,有人生经验与学识更高的世代出现了错位,孙子比爷爷见识高。这导致了中国传统家长式集体的衰落与瓦解。
但我认为这只是暂时现象。集体也需要消费,而且由于财力更雄厚,在某些重大问题上消费和投资更旺盛,当然所带来的风险与失落也更大。这是需要中国人继续摸索的地方。对此,韩国人与日本人走在了前面。财阀这种组织形式,做得好群众还是向往敬畏的,做不好也为人痛恨。完全取缔则没有必要,西方也有家族企业,只不过不像东方影响这么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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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2-6 15: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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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0-2-6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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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本来就应该对贫困人士多做宣传,倡导有能力有爱心的人救助,而不是把扶贫的责任自己揽上。因为贫困人口不纳税,所以不应该用税金去救济他们
2.这与我讲的不矛盾。让愿意救济的人去救济就行了
3.这点主要是缺少行会立法的经验,行会有师徒,有担保人,责任就很明确。至于一般成员,可以自愿出点钱,但不具有强迫性质。而担保人需要行会的救济,因为大家都需要,类似中国的族长。所以我的意见是族长需要追责,其他成员不必,由族长协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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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2-6 18: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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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0-2-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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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一贯反对政府扶贫,因为政府扶贫只知道给钱。很多人穷并不是因为他们缺钱,是观念有问题,是他们不懂得自己如何挣钱,以及如何长远过日子。500年内,政府还进化不到解决观念问题这一步。
3.你难道不做日本,韩国的生意?还有东南亚与印度,中东地区,都不是欧美国家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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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2-7 14: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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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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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橙炎陽 的帖子
1.艳阳你的主要指标有程序正义,而我的主要指标是事实正义
3.我同意合同法,银行,商业流程这些硬件统一标准,但是驱动与软件这类理念上东西,我认为没必要一致,也不可能一致。以前面的例子来说,对于老赖,自身法律责任中西方都一样,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也应该一样。至于担保人是谁,起的作用是什么,我认为中西方没有必要整齐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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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2-8 09: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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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2-2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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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三国赤壁周郎 的帖子
韩非子的观点是:“侈而堕者贫,而力而俭者富。今上征敛于富人以布施于贫家,是夺力俭而与侈堕也,而欲索民之疾作而节用,不可得也。”他这种说法比较概略,不知艳阳是否同意?完全没有考虑国家机器本身造成的灾难。
以这次疫情来说,封城封路本是为了救灾,但是造成了乡村家禽养殖户进不到饲料,卖不出商品。这种情况破产的人家,我认为国家应该救济,有责任救济,事实上古代农民起义往往在大灾大疫之后,很多就是由当地官员的救灾暴政造成的。SOS对这点毫无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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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就提倡私力救济作为官家的补充,艳阳现在也同意责任不全在官家啦?
易中天昨天的公众号说的好:“一粒灰掉到个人头上,也是座大山。”灾害降临时就是如此。如果全民都是英雄,英雄就能挺身而出;既然民众不是英雄,他们开口要官府或者富人承担也很正常。中国的官府一贯把所有权力都收归上面,那责任显然也在上面了。办不到?那是不是该换人上呢?有英雄在危难时刻能够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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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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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把“提倡”改为“鼓励”吧。我认为教化的作用就在于这种关头鼓励有能耐的人上,同时群众也给予能人支持。
艳阳心目中的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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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0-3-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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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橙炎陽 的帖子
这个其实只有买保险赔付,现行契约的订立很少有考虑天灾应对的。比如员工要靠工资吃饭,甚至还贷,天灾承担什么?很可能就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家。”企业有资产可变卖,但也有各种支出,以及贷款利息要付,承担天灾很可能就是破产。所以能力范围以外的如何承担?靠国家分段报销吗?国家的钱主要来自税收与国企利润上缴,缴税其实就是强制买保险。但是税种不能随意增加,因为税种好加不好减,很容易受到各级官员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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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0-3-8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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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心中似乎没有破产这个概念。为什么破产之后还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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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0-3-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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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 橙炎陽 的帖子
我查了一下债务重组是一个可选项,像你说的必须继续还钱,但是无破产记录。也可以选择直接破产销户,这种情况也要继续还钱?
另外,特朗普多次破产是利用债务重组的机会,减轻融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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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0-3-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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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5 橙炎陽 的帖子
我查了下中国的《破产法》,中国似乎只要破产清偿程序走了,即便没有偿还全部债务,事后也不需要再偿还了。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这条法律似乎与能否清偿债务无关,而是与经营水平相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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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0-3-9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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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 橙炎陽 的帖子
确实有这个漏洞,但你说那种情况是哪国的破产法?中国和美国似乎都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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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0-3-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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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破产法对监督期与执行期的描述只是作为名词提及而已,没有具体规定。这应该是法律还不完善的地方,执行水平不高。
这个陈夏红讲的豁免前提,找不到法律依据,难道是根据法院裁决债权人债务人和解的产物?
百度了一个案例:
申请破产后欠银行300万的债务会怎么处理?
1,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2,在由破产企业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变价出售,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按顺序支付:(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在支付前(一)、(二)项后,如果有剩余破产财产的,再由普通破产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如果没有剩余破产财产的,则债权将得不到清偿。
所以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作为债权人的经销商应该及时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然后根据企业破产财产情况才能确定是否能得到清偿、能清偿到多少。
你转这个帖子估计是展望欧美的,中国这方面还很不完善。难怪每年破产的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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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3-9 11: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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