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执行的两难, 如何避免背锅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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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4 15: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31 橙炎陽 的帖子

中国并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公民組織不能罰款和驅逐其他公民。

现状是问题一堆,一团糟嘛。找原因我认为是基层权力没有下放。

对于你说的两点,第一点,中世纪的自治城市也是由国王等给予特许状,这就是官家授权的民主,中国为什么不能有?第二点,民主与腐败没有必然联系,中国人确实腐败严重,这需要因地制宜设计制度限制。至于民智未开,我认为现在中国的民智,比古希腊高得多。文盲都能玩转的民主,没有理由受过高等教育人反而玩不转。

买得起房的人经济条件都够得上中产,中产意味着体面高回报的工作,以及高等教育,或者家族殷实,这些都是贫苦人民所不具备的,说平均素质高不过分吧。穷人里面也有坏人,因为困苦积累的负面情绪,坏人的比例甚至更高。另外,不能因为说群众中有坏人,就不搞民主了。没有哪种制度是专为好人而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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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4 19: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34 橙炎陽 的帖子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授予了企业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权。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虽然2008年把这个权力收回了。但是要搞小区民主,完全可以用相同方式授予业管会,对业主的经济处罚权。循例即是权力下放。

以企业为例,往些年迟到,早退都罚款。什么该罚,什么不该罚,怎么罚的权力都是有的。这就给予了企业自治的权力。同理,业管会也可以按类似方式,给予特许权。

我按照这个文件精神草拟一下:

一、违反业管会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罚款N元。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业管会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罚款N元。
三、业管会成员,工作不认真负责,拖延时日,财务不透明,收支不清晰的,罚款N元。
四、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小区资财,损公肥私,使小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罚款N元;
五、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罚款N元;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驱逐只要加一条剥夺房产权就够了,房产是财产权的一种,罚款只要通过了,更高程度的惩罚力度顺理成章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9-11-24 20: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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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5 08: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36 golden 的帖子

两种办法,一是在买房时增加业管会公约,二是不参加就不得使用公摊面积,如车位,休闲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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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5 11: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38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不了解民主的起源啊。中世纪的自由市民主,就是这样起源的,由国王授权特许,然后市民们票选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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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5 11: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39 golden 的帖子

这两件事都在业主手里,可以授权给业管会,开发商只是过渡,一旦卖出去,就不关他们什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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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5 12: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42 橙炎陽 的帖子

算民主的雏形。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很大的

按欧美的标准当然不算上档次的民主。上档次的民主都是特异化,民族化,国土化的。这种民主并不能移植。如你所知,利比亚,菲律宾,拉美的很多民主水平就相当低,这就是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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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6 10: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44 橙炎陽 的帖子

类比企业管理即可。企业可以订立管理条例吧,这实际上就是立法,以国家法律为宪罢了。罚款与驱逐的权力下放了,审判就有了,而且非常简便。一般意义上的罚款执法,小区业委会完全可以施行,驱逐一类可以按罚款累计债务,由地方法院仲裁,房产偿还债务,这样程序上也就没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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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6 17: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46 橙炎陽 的帖子

具体说说小区怎么就不能自洽了呢?

可以在新修的小区推广这个,老小区按照自愿加入的原则劝入。这样试点也铺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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