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教各位律师, 第媳妇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如何离婚
性别:男-离线 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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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法院主动去取的证据,那离婚问题不大了
房屋是否足以分居(即如果判决离婚,客观上能否户籍分开以及事实上分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如果有子女的话)有什么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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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落花风雨于2005-06-13, 12:45:06发表
PS:同学啊,哈,我就不明白了,一个老师教出来地,做人的差距咋这么大捏      

我发言人已于本日早些时候,通过正式渠道致函,敦促五阴剑客对这一说法进一步阐明。
并保留追究这一事件法律责任之权利  


基本同意落花的意见
一般来说,举证责任是在原告、也即男方,但现在男方已经举证女方婚前有病史。
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女方的头上,也即女方须证明男方在婚前明知这一事实。
否则当然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QUOTE:
胖桶,这种有婚姻法明文规定满足法定离婚条件的官司,不会以财产分割问题来拖延的,可能离婚与财产分割分开审理

你办过?
俺还没幸与这类当事人对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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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没有提财产分割的问题啊

何况如果要说过错的话

显然是女方的过错(隐瞒病史)是构成婚姻失败的主要原因,财产为嘛要照顾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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