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律问题咨询, 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的义务
性别:男-离线 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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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4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婚姻法里有兄弟姐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的规定
不过这应该有个前提,就是二姐夫先要尽夫妻的互相扶助义务,此外外甥女要是成年有经济收入也有赡养母亲的责任。

如果已经离婚、而小孩没成年,则居委会或二姐所在单位可以从兄弟姐妹中指定监护人,兄弟姐妹都有扶助的义务。


以上是法律解答,不过说句不好听的,这种用下半身理应不假思索的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在当下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千年文明古国的道德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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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00:35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我觉得这个要结合起来看,有一个优先级别,抚养责任应该按下列优先级别:
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从理论上说,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都属于直系亲属,而兄弟姐妹属于旁系,应当在序列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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