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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结婚了,很烦, 说出来痛快一下....
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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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2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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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哪方出钱买房写哪方名字
这事要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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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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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二我为啥要弟兄们坚守谁出钱写谁名字的底线?
绝不是矫情,而是不少弟兄血淋淋的教训!
像楼主这样情况,没房结不了婚?握开,买。但是产权人问题一定要智勇双全,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父母血汗钱的权益,维护自己若有万一保留元气,以备二婚的权益
勇,那没说的,谁出钱是谁的玩意。要么写父母,要么写自己的名字,买房时间在领结婚证之前。将来有个万一,一点法律问题都没有。
不过要是女的不同意,那就只有智取了。
1、可能有的女方也会咨询过律师,要求先领证后购房,这里可以玩一个小花招:
根据上海市的司法解释,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推断为对己方子女单方的赠与。
因为一般概念,婚后购房即使只写单方名字,没有特殊约定也属共产,那么女方不一定介意产证只写你的名字。
则你方只要暗自保留父母出资的证据:银行划款、或者购房款支付当天银行的等额领款单据等等。因为对方无法拿出同等的证据,无法说清资金来源,不可能编造相同的内容与之抗衡,则可保产权无虞。
2、问题是有的女同志实在老奸巨猾,一定要在产证上写自己名字,这就比较难缠了。
要是感觉一般般的,那就可以采取:
a、分手再找单纯幼稚点的对象;
b、订立协议,规定未至一定年限离婚或女方过错导致离婚等女方共有产权的失效要件(既然女方开价,自然要还价,总不见的轻易容许几个月内不合或者女的自己出去鬼混导致分手还得分咱一块肉的事件出现)。
要是实在贪恋女方,拉不下脸谈这个,那。。那你就只好自求多福了。。
按说结婚不是买卖,可周围活生生的例子教育庞二,结婚就他娘的是买卖。
按说买卖不成还仁义在,现在很多还没离婚就成仇人了。
可能在目前状态下,离婚还是对女同志伤害更大。但不管怎么样,先保护好自己总是没错的,是不是因为离婚事件补偿对方,至少应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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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7-2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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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楼上所言甚是,斯是当以同怀视之!
不过我觉得对于广泛的受众来说,豪言壮语要讲,有勇有谋也要讲。
心心相印是愿望,代替不了现实。口渴时你认为能饮一江,那是理想,真喝起来两口就饱了,这是现实。
现实社会就是人心已滥,尤其应继承鲁先生的遗志——不惮以最大恶意衬度他人。保护自己与善待他人绝不矛盾!
那些被耍了的哥们,或许他们是瞎了眼活该自作自受,但恐怕也不能排除偶有落入蛛网的愚昧小虫。
他们的牺牲,如果能换来后来者一点心理准备的提前量,则还不能说是全无意义的。
[
本帖最后由 庞桶 于 2007-7-23 15: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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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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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想补充说几句,并不是庞二教导大伙去玩弄心机。
这里讨论的不就是花了父母钱咋说么?
遇到婚姻危机,你倒是装大鼻子蒜,一甩手爽气便宜前妻了,置父母辛勤积蓄于何地!
庞二可是见过不少这样的例子,最极端的一个sb,把房子全给老婆自个跑外地猫着去了,结果前媳妇起诉要求前公公婆婆迁离该房!天地良心,买房都是二老掏的钱!
世上的事,没有十全十美,对得起一方,总有对不起的另一方。
人可以豪爽,但不必去慷父母之慨。等你自己有了条件,再慷慨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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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7-23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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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如果买期房,将来拿到证的时候已经结婚,证上如果写我的名字,房子算共有麻?虽然这个问题比较现实,还是问清楚吧。。。
回答:
只要你签约购买房屋、首付时尚未结婚即可
上海地区司法解释是这样的:婚前一方名义购买、登记,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购买作为共有的,即使女方也付了部分首付,离婚时都只是退首付,加上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退其一半即可,爽吧。
不过楼主好像是北京地区的,有关司法解释最好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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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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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老弟,那是老皇历啦
而且时间也不对,已作废的司法解释是,重大财产婚姻满4年、房产满8年成为共有财产。
至于楼主自己灵活掌握吧,本人因为工作原因,凡事有太往坏处想的职业病,婚姻本身就是赌博,只能规避常规风险,不能规避必然风险。
既然双方还算对眼,赌赌运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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