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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家附近的两宗电缆线事件~~, 各位高手觉得怎样才算公平的裁决?
庞桶
鄱阳郡王枢密直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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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翰林学士
级别
征东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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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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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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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
编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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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19
来自
上海
#1
发表于 2006-7-1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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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气说的基本正确,不过理论性太强,我谈点操作性的。
1、如果电缆是高空架置的话,我认为已经属于小气说的“供电部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护、防护及警示义务”。因为架高本来就有警示和防护的意义。
作为偷电的嫌疑人,应当解释“爬这么高去做什么”的合理性。而况,如果是偷电,电缆的切割面应该留有剪刀之类的痕迹。
另,此人已死亡,按照我国刑法,不会追究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死人)的刑事责任,故而不存在定嫌疑人罪免供电局责的可能性。
退一步说,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死亡,只要无法解释爬高的合理性以及电线断面的剪痕,就算尚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友情提示】承担民事责任的起点没有刑事责任高
2、第二个案例观点基本同上,要看时间
如果是小偷剪电线时即时落下伤人,那肯定是小偷的全责。
如果是小偷剪电线一定时间以后才伤人,那供电局未能及时修复,有一定的责任(我认为也不是全责,毕竟主要责任人仍应该是小偷)。
3、至于楼主所说的“PS:供电局的职工一个月工资等于我不吃不喝一年,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大家但凡与电有关的事情,都喜欢找供电部门对话。”
非常正确,打官司归根结底是要钱,一纸判决顶什么用,当然要找肉头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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