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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刘青人身攻击
暂时发言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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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9-1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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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刘青
于 2014-9-17 15:26 发表
这也能击鼓,不愧是鼓区常客。
首先,从跟本上来说,我没有说“某某是狗”这样的概念。
当然,如果有人理解了我的话其实就是“某某是狗”,我也可以说那“爱狗如子”的人,身为狗爹的人,是不是也是被骂, ...
法律定义杀人需要偿命,杀狗不需要,还有一个人权这个概念,却没听过狗权这个词汇。
你讨论人的买卖问题,本身第一触犯了法律底线,第二侮辱了他人。
成熟的人根本就不会像小孩子一样不顾法律底线乱说话。自己不成熟何苦说别人小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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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4-9-1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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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
于 2014-9-17 16:21 发表
论点太弱了,有一个非常好用的词就可以反驳呢。
中国的国骂,想必都知道吧。
他骂了,是不是代表他就做了那样的事呢?强奸案是不是要坐牢。“操”,不但犯罪了,另外后边跟着的长辈,更是有侮辱的意思。那 ...
你的言论超出法律底线和你的行为违法想必成熟人应该知道不是一回事。
用突破法律底线的言论去讨论他人就是对他人的侮辱想必这个也不是什么难理解的事情。
只是不知道论点弱成这样的阁下是如何把这玩意儿和国骂啥的连在一起的呢?难道只有违法才是侮辱?不违法但对他人的言论已经突破法律底线就没侮辱别人?
成熟点吧小朋友。想必把这事儿跟违法犯罪扯上关系的,你反驳的是啥?
何况,说的本身就指你讨论内容的本身----“人的买卖”触犯法律底线,而不是你的行为。
[
本帖最后由 暂时发言马甲 于 2014-9-17 16: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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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4-9-17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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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聚还散
于 2014-9-17 16:33 发表
逃票合法?虐狗不合法?
这得有多大勇气,才能说出这种话来。
不用太嘚瑟,动物保护法已经在起草了,虐待动物会被处罚也是早晚的,尊重生命(虽然达不到人的标准)也是个趋势。这跟你所鄙视的极端爱狗爱猫人士又不是一回事。何必犯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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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4-9-1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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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刘青
于 2014-9-17 16:37 发表
连我话都没看懂就来回,呵呵。
国骂是啥。我有点怀疑你不懂。
你说我的言语,不但违反了法律,还侮辱了人,请问国骂,就没有违反法律并侮蔑人吗?
相同的可爱,这么简单的事,还要让我教一遍。
“操 ...
我也怀疑你没看懂我说的话嘛。
国骂侮辱了人,绝对啊。难道我有表达过国骂没侮辱人?
你一个劲的反问国骂难道没侮辱人是想表达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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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9-1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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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4-9-17 16:43 发表
汗,青蓝,你没看懂吧。
天宫自称合法就做,不合法就不做。
逃票不合法,她做了,虐狗合法,她不做,反而指责那些虐狗的人。
按她的理论,她不应该指责虐狗的,至少是保持中立,而且更不应该逃票。
我指的是你对虐狗相关贴的言论,懒得管你跟天宫两个互掐。管多了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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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9-1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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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刘青
于 2014-9-17 16:51 发表
只“侮辱”,你把“违法”两字藏哪来了,又玩文字游戏。以前在鼓区里就知道你爱玩文字游戏,你对这爱好就那么上心啊。
好无趣,水了一贴。
你讨论的问题本身触犯了法律底线。什么时候藏起来了?话就摆那儿。
早就说了跟你本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不是一回事儿。我看见你一个劲的在说国骂违法并侮辱。就明显还在把言论的事情触犯法律底线和违法行为混为一谈,跟我无关的,我当然不回应嘛。
如果要较真,互联网上的言论现在还是灰色地带法律没有严格规定,但是你在公共场合说出这样的话,别人告你是可以要求赔偿精神和荣誉损失费的----我国法律是保护个人尊严、人格不被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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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9-1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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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刘青
于 2014-9-17 17:07 发表
跟你玩点文字游戏,你还来劲啊。
呵呵,“光哥多少钱”,求阿SIR来捉啊,人贩子在此啊。
哦?原来喜欢玩文字游戏的是你啊?
不知道谁来劲呢?连打滚都用上了。嗯,你玩好,我就退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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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9-1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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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得这么委屈。
我从你回后的第一个回帖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所讨论的话题本身是触犯法律底线的和你本人行为违法不违法没关系。
你承认违法和不承认违法,跟我都没关系。而在这一系列的“承认违法不承认不违法里”,我才是“错的”吧。难不成在你眼里我不认为你违法和认为你违法都是错的吗?然后你可曾有给你自己下结论,只要你看不惯,对方不管做什么都是错的呢?
本身说的就不过是你把人当动物买卖侮辱了人,话题本身也不是法律底线以内的罢了。这还为难你啥了?委屈得这么厉害,我都说我退出了还是不行。惹上你,才算我倒霉吧。
PS:违禁词打从论坛创立之初就有了。多谢你那么抬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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