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律问题咨询, 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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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9: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法律问题咨询

兄弟姐妹四人,二姐住进精神病院,其丈夫和女儿不知所踪。
另外二姐十多年前就和家里没有联系了。

请问其兄弟姐妹是否有义务偿还其住院费和照顾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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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00: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庞桶 于 2008-11-11 23:42 发表
以上是法律解答,不过说句不好听的,这种用下半身理应不假思索的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在当下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千年文明古国的道德瘫痪

按理说兄弟姐妹应该互相扶持,但如果这个人曾经行为非常恶劣,把亲戚朋友们都伤透了,十多年不和家人联系,她的兄弟姐妹又都生活拮据,是否如今她的兄弟姐妹就理所当然的要偿还她的债务,就要担负起养她后半生的责任?所谓自作孽,不可活。又道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指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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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00: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还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如果弟、妹不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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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09: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庞桶 于 2008-11-12 00:35 发表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感谢庞兄的解答。
我也认为是有先后顺序的,首先是夫妻,然后是父母子女。
但是当她没有丈夫和子女,或者丈夫和子女不知所踪时,而她的弟、妹又不是由她抚养大的,她本身也早就成年,那麽她的兄弟姐妹是否有义务扶养她?还是说由国家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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