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50 发表
那條法不是這麼理解,具體論述省略,大概的意思是說啊,買賣合同有好多種,一種俗稱叫生約,一種俗稱叫死約
金星兄說的更接近是死約的情況,就是合同上沒有寫出任何不履行的後果
但事實上很少合同有這種"死 ...
呃……不是啦,合同都必须写明不履行后果的。
我的意思是:合同即使一方违约,也绝对不会自动终止(除非合同的约定内容就是这样)
@杏花疏影
原文内容是: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认为,这起事件中买方存在逾期还款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从法律上讲,吴女士的行为无可厚非。
如果接受这句话,那么我们就不用讨论啦!这是一个观点,而非事实。而由我最开始的分析来看,这起事件中,买方并不存在逾期还款行为,因为可以合理推定,买卖双方已经就第二期房款的还款问题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可以这么想:如果卖方对此有异议,那么当时(2015年10月)就应该提出。既然当时已经接受了二期房款,应当认为买方已然履行了合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