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回应秦王扶苏诬称李敬玄诋毁,并删除为MOD制作人维权帖之事
性别:男-离线 武骧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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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08: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先不论LZ是否有证据,和证据是否可靠的问题。秦王这次对LZ的永封判罚,本身就是错的——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处罚内容上,都有极大的问题。

我们来看轩辕刑律:

轻度人身攻击:恶意对他人(须是本论坛ID,下同)进行冷嘲热讽式的言语攻击或乱扣帽子的情形,用词如“有病”、“没良心”、“没人性”、“愤青”等。
中度人身攻击:对他人进行人格上的侮辱或乱扣大帽子的情形,用词如“猪”、“狗”、“白痴”、“傻X”、“人渣”、“垃圾”、“汉奸”、“卖国贼”等。
重度人身攻击:用不堪入目的词句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对他人亲属尤其是长辈亲属等进行侮辱的情形。

很明显,李敬玄肯定算不上“重度人身攻击”,甚至中度都勉强,轻度算比较符合,如“要不是你为人太阴”,等等。

那么我们来看相关处罚条例:

轻度人身攻击——按事件影响、当事人事后态度及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初犯私下警告或公开警告,再犯公开警告或封禁一周,屡犯封禁两周直至封禁三月不等。对于轻度人身攻击,如受害人未提出投诉,管理层可根据情况选择不主动处理。
中度人身攻击——按事件影响、当事人事后态度及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初犯公开警告或封禁一周,再犯封禁两周至封禁一月,屡犯封禁三月至永久封禁。

轻度人身攻击没有永封的。即使中度人身攻击,也是“屡犯封禁三月至永久封禁”。何谓“屡犯”?三次或三次以上违犯本条例相同罪名(已受到处罚后方算“一次”)。李敬玄有受到过其他处罚三次么?

其他可以永封的有:屡犯版规(李敬玄应该没有违反版规吧,而且注意同样需要“屡犯”),危害社区安全(你总不能说,非议诸侯王就算危害安全吧)。

更重要的是——被人身攻击,首先必须去登闻鼓投诉!然后对应处罚情况,必须是由鼓区版主,也就是麒麟子决定。秦王利用诸侯王/管理员身份,不经正常程序,施加违律处罚,只能说是知法犯法,被怒气冲昏头脑了。

以上内容我在http://www.xycq.net/forum/thread-295303-1-1.html这个帖子,标题为《建议撤销秦王对李敬玄做出的错误判罚》之中已经写过一遍。但是不知道是啥原因,该贴一直处于“被审核”,无法访问的状态。既然LZ在这里发帖了,那我也就直接写在这个楼里吧,那个帖子请版主帮忙删除也好。

[ 本帖最后由 武骧金星 于 2015-3-20 08: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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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08: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提请秦王或者论坛超版做两件事情:

(1)对李敬玄的ID予以解封,解除永封公告。原因我在4L已经说过了,这是一次程序/实质双重错误的可笑判罚。如果超版或者秦王不认同,请进行解释。

(2)对李敬玄曾经在鼓区发布的为当年《岳飞传》制作者预先向汉王李明维权的帖子,请解释删帖原因。同时请恢复该楼层——这次删帖是我泡论坛(不仅仅是轩辕)所见唯一的一次,因为一个ID的原因,将一座有数十位坛友参与回复的高楼直接拔掉的,也算让我开了眼界……这种粗暴删帖,无疑伤害了参与回复所有坛友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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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4: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45 ptcn 的帖子

装模作样也比没有好^_^事实上,还是非常重要的——形式正义大于实质正义,因为实质正义通常是难以界定的。

所以偶的希望是:让秦王来告状,然后70子认真受理一下,再像对待其他吧友一样,喊李敬玄来答辩一番。最后给出一个起码在旁观者看来合情合理的判决。反正就我的角度,现在这个判决,和古代骂一句皇上就砍头一样荒唐。

为啥在论坛这么一个很简单的环境里,都不能容许一点点理想主义或者浪漫主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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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4: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53 杏花疏影 的帖子

能给个链接么,我都有点兴趣了。

说实在的,如果能遇到这么有智慧的对手,我开心死了,哪会舍得不让他说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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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4: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我在论坛会员列表里搜索“苏克”,根本没找到有这个人……

话说就算永封也应该是变成“限制发言用户”罢了,应该不是删除I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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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5: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60 天宫开发商 的帖子

找到了一个叫Sukerwl的……不过没找到他有啥值得被封的帖子(估计早被删除了),甚至没看到他有和谁进行比较激烈的争论。

唯一争论比较多的是这个帖子:http://www.xycq.net/forum/viewthread.php?tid=113656

嘛,总之我觉得还是不错的,提出一个与常识相反的观点然后和许多坛友辩论过,也挺有趣的……我要不要无聊时也找个这样的话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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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5: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嘛,可惜没能看到如杏花君所说的,SUKE在完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还能把人气得要命的风采。

话说其实我自己觉得自己是非常骄傲的,和人辩论完全就没有“要赢”这种兴趣……如果真有人能把我给刺激到有真正进行辩论的欲望,我可能会挺开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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