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性别:女-离线 洛如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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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20:09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如果杀人者没有引起民愤,是不是就可以不杀呢?”

我看这点值得讨论,有时候民愤也可以反映出正义的一点端倪~而且本来也并不是说只要杀了人就一定要偿命,为民除害的呢?误杀的呢?~民愤有时候正好可以帮助判断这一点。在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的时代,以此来界定,比起以“上帝的公平”来一棍子打死,倒也不失为一个相对全面又易操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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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20:3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认为是楼上将“报复”一词理解得狭义化了~ ^^ ~这个问题上所谓报复,主要代表的是一种“公平”的含义。
“人是不可杀的”这句话本身就带着一个悖论,因为杀人者在行凶的同时就已经承认了人是可以杀的。而且这个句子本身也没有提供违反“杀人禁令”的惩罚标准,那我们就只好本着公平的原则,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也剥夺生命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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