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1-12 12:35 发表
下面繼續前面的分歧問題:
這麼說吧,假設有一個試用期員工,沒有甚麼太客觀的不合格處
或者跟企業有一些難以量化的分歧,單純就是不太適合這裡的氛圍,企業能不能不簽正式勞動合同?
如果不能,這就很難合乎普通人理解的"試用"
所以我說我們這裡的"試用"跟普通人理解的有區別(我一開始最初您的回帖原話是說中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試用期)
当然不能不签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范围内,可以因为不符合氛围不录用啊。
签1年以内合同试用期1个月,签1年-3年合同试用期3个月以内,签3年以上合同6个月以内试用期。试用期间企业是可以选择不合作的。
当然人家劳动仲裁告你你还是要去就是了。只要操作合法对方是告不赢的。
至于操作不合法的例子我之前也举过了,不是试用期不让双向选择,而是存在个别企业恶意利用试用期浪费就业者择业时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