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網友是不是對某些情況的違約更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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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0 18:0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国人习惯于认为自己不履约房东损失小,而房东不履约自己损失大。也就是国内习惯的按影响,判案判是非。这是典型的人治非法治。国人习惯人治规则,不习惯法治原则。事实上如果没有住处,再加上天灾,房东是不允许赶人走的,更不用说收了钱还赶人走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3-10 18: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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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1 11:39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 橙炎陽 的帖子

人治的优点是人道主义。国人喜欢别人对他们讲人道主义,自己却讲不起人道主义。不过这并不妨碍他们向往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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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0 10:1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1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这个问题显然属于不可抗力的合同约定嘛,《合同法》应该规范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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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7:4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3 橙炎陽 的帖子

人们宽容是因为默认小孩不懂事,对财产权与金钱没有概念,不知者不罪;如果小孩子有这个概念,据此谋利,便是道德败坏的敲诈勒索。所谓“从小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候便道德堕落长大了还得了,所以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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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7:5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8 橙炎陽 的帖子

普通人借钱不还偶尔见,适用无罪推定;放高利贷法律禁止,适用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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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8:1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0 橙炎陽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艳阳要跟上时代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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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3 09:4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2 橙炎陽 的帖子

你这是屁股挂帅钻法律空子,法律精神对高利贷是明确禁止的,在哪个国家都是如此

高一些的很少见报,惹出事见报的都是高利贷。高利贷不应该受到很大的攻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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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4 15:30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5 橙炎陽 的帖子

四倍国家利率就是上限,50%利息当然超过了。算法律禁止的高利贷

我还是那句话,放高利贷的人没有坏账意识,投资这件事怎么可能旱涝保收呢?炒股还赔钱多呢,钱有那么好赚。赚五笔一笔赔完一点也不奇怪。一旦投资失败遭遇坏账,总想着违法找黑社会暴力催收,当然会被全民敌视。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3-24 15: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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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4 17:3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7 橙炎陽 的帖子

我在#39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扯了一圈高利贷的判定你又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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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4 17:5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9 橙炎陽 的帖子

甲是没钱还,乙是没有职业道德,且贪婪,你说群众的宽容度会不会一样?一般来说这种事就该走正常司法流程打官司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3-24 17: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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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4 18:3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1 橙炎陽 的帖子

这种事情上法庭喽。

艳阳你是否不理解放贷方挣利息费,有责任评估并控制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借贷方当然有足额还钱的责任,然而放贷方也是有责任的。反过来,足额还钱放贷方却吞了抵押物,借贷方是无责的,放贷方要负全责。权责不对等,群众自然是倾向于指责责任大,且易于违法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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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09:3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3 橙炎陽 的帖子

应然上我与你的看法也是不同的。

房贷方挪用抵押物这点签借贷合同完全可以约定,比如一年还不上钱,抵押物就不退了。如果半年之内就把抵押物吞了,那是谁的责任?假设借贷方不是老赖,放贷能不能按期收回,取决于借贷方是否能够挣到钱。挣钱本来便有风险,若是傻子都能躺着把钱挣了,市场竞争又从何而来呢?挣钱的风险,需要放贷方评估,把这点事先写进合同,现代的天使投资很多也做不好。只能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还需努力。而放高利贷的人普遍不具有量化投资风险的能力。地球上从来没有让傻子躺着也能把钱挣到的规则,艳阳是否同意呢?你一贯的观点是不努力提高的职工,就不该拿高工资;同理,不努力提高自己的放贷者,当然也不该收高利息,不该多挣钱

艳阳理解的合同公平性只是平均主义,事实上在中国公平意味着左倾照顾弱势多数群体。像劳动合同,借贷合同,都是强势方责任更大。可以说多挣钱的一方责任就更大,谁分蛋糕更多,谁就该多负责。而非你认为的责任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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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1:1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6 橙炎陽 的帖子

国人对劳动法的理解是劳方自愿离职资方可以不赔钱,但需要把工作交接了。如果不交接工作,资方扣一个月工资也没话说。艳阳你认为《劳动法》与契约精神冲突很正常,《劳动法》本来就是这样规定的,并非守法的网友对某一方违约更宽容。中国并没有将契约精神写入宪法,也不认为契约精神是普世价值,相反把劳动者的权益写进了宪法。所以按宪法规则,契约精神向劳动者权益让步,合理合法。

艳阳一贯坚持契约精神是普世价值,是基础的基础。即便在西方社会,反对的人也不少。契约精神有两个基本前提条件:1.签约双方地位平等,可以对签约条件自由议价且充分理解;2.签约双方对于契约执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需要能够充分预见。按你的法利赛人理论,这两个条件都是默认应然存在的。实然呢?以本帖讨论来说,不管疫情,还是其他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经常对以上两个前提都没有概念。一个签约双方都不理解的契约,仅仅按屁股要求严格执行,岂不是搞笑

至于你经常感叹的礼崩乐坏式社会退步,按你的一把尺理论,那就是100%发生。实际上尺子也有分米刻度与厘米刻度,不能只看最高量程。对资方来说分米刻度7成可能出问题,对劳方来说厘米刻度搞不好只有1成可能遇到事。所以很多时候劳方基本未受损失,他们为何不乐见此类情况的发生呢?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4-11 11: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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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5 10:0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5 橙炎陽 的帖子



QUOTE:
所謂契約精神的高低是指面對損失時,誰願意忍受更大的損失,誰就更有契約精神

你这是典型的《威尼斯商人》式的理解,再进一步便是典型的落井下石,敲诈勒索。换句话说,披着坚持契约的外衣谋财害命,《威尼斯商人》剜肉一磅的描写对此刻画地非常生动。西方提出破产保护便是要反对这点。所以契约精神有一个基本的下限:不能谋财害命。艳阳习惯于富裕生活,不能体会“夺人钱财如杀人父母”的含义

关于契约前提1你的质疑是想说,法律地位与财富挂钩?

前提2,显然对于你所说契约精神很低,经常违约,也不知道如何才能履约的人。应当使用有罪推定,签订契约时需要自证如何履约,而不是签啥契约看都不看。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4-16 10: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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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6 10:2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9 橙炎陽 的帖子

本朝喜欢讲“生存权是最基础的人权”,对老百姓来说,衣食住行就是最基础的生存权。所以回到主楼疫情房租的例子,网民叫嚷的无非就是疫情前的契约危及租客的基本住与行的生存权,因此需要契约上对此让步,艳阳是否同意呢?

契约双方地位平等的目的是避免霸王条款,资方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逼迫签订不公平的契约,这属于“恶法非法”的延伸。不过艳阳你对于“恶法非法”并不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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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09:4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91 橙炎陽 的帖子

1.遇到一点回调障碍,就要下行的,肯定不算健康的经济体对吧?

对此的办法我在#88说了,拍胸口凭良心打包票的无罪推定肯定是行不通了

2.艳阳为何会把劳方与资方当成充分竞争的对手呢?即便按你说的劳方升级为小微企业,按马云的说法,跟巨头对抗也是不明智的。既然契约双方99%情况下都不平等,那么按照《劳动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倾斜就是必须的了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4-17 09: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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