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我想問一個釣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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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7 15:4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艳阳也玩愿者上钩啊,有没有“钩直、饵咸、速来”的后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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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10:0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9 橙炎陽 的帖子

论迹确实,论心并非如此。这点《圣经》早有明示,中国也有“千里送鹅毛,礼轻人意重”的古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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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17:5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2 橙炎陽 的帖子

呵呵呵,艳阳对论心的理解也太狭隘了,心法你听说过吧,心法是情感吗?孔孟喜欢论心,并不是论情感,而是论心法。这里心法的内涵是原理,甚至就是真理。真理简单而美,心知、心悟为上;用脑袋思考推理,效率就低了

艳阳是否对原理感兴趣呢?若是感兴趣,我倒是愿意跟你聊聊神州兄讲的《论语.为政篇》里,子夏问孝道,孔子讲色难的心法原理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8-8 17: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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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9 16:1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4 橙炎陽 的帖子

付钱多少正比于对老人的孝心吗?艳阳的观点有这个假设前提哦

疫情最后一波死亡的老人以万计,艳阳觉得出钱能买他们的命吗。买不了的话,更重要的是什么?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8-9 16: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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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0 10:3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6 橙炎陽 的帖子

回到我#15的场景,22年疫情最后一波那会儿。艳阳觉得是出十万、百万的老二、老大做得好;还是本来就没什么钱,天天守在老人床前,陪老人走完最后一程的老三、老四,在赡养问题上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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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1 10:1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8 橙炎陽 的帖子

既然艳阳明见如此,你主楼的问题,结论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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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1 11:0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0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的“大家共识”貌似不包括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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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1 16:4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2 橙炎陽 的帖子

我同时支持没钱的多出力,这点道义上支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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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2 09:5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4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还是论迹不论心的思路。你#18点赞的观点,现在又吞回去了?如果要修改主楼的条件,一家人财富差这么远也是少见的。一般来说四兄弟都是既出钱又出力。按四象限法则,出钱出力都最高、且不抱怨的人最孝顺;都不出的人不孝顺,这点没什么异议。那么出钱多,出力少;与出力多,出钱少的子女比较谁承担了更多的赡养责任?这是我比较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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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3 16:5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6 橙炎陽 的帖子

很多家庭分不好不就是因为你引用的我#25红字不能定量嘛

和尚分粥得都是粥才好分。既出力又出钱,好比除了两碗粥还有一个鸡蛋、三块豆腐。这例子不模棱两可吧,艳阳说两个人分以上食物怎样做公平?有方案一、一个鸡蛋+一块豆腐+一碗粥 VS 两块豆腐+一碗粥;方案二、一个鸡蛋+一碗粥 VS 三块豆腐+一碗粥;还是方案三、一个鸡蛋+三块豆腐 VS 两碗粥。你觉得按众人心中一把尺,三个方案哪一个分得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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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5 13:59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8 橙炎陽 的帖子

如果分粥人觉得“一粥兩豆腐”亏了,他还愿意当冤大头分粥?没人愿意吃亏,那分粥游戏如何玩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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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17:2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0 橙炎陽 的帖子

这个比喻是从衡量出钱出力的比例来的。艳阳说说,出力尽孝 这件事可不可分?比如看护老人,能不能只看护上半夜,下半夜换一个人?或者照料老人做饭,只做午饭,晚饭甩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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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7 12:0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2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这个补钱+和尚分粥的思路我也是赞成的。陪夜相当于鸡蛋,做饭相当于豆腐,补钱类似喝粥。对于具体问题而言,补钱补多少就很讲究,单纯的粥毕竟没什么营养;需要做得更科学一点。补钱没补够,大家也是很容易争吵翻脸的。

拿艳阳举例来说,做饭+补100元;这点大多数人都愿意接受,也是可行的。陪夜+100元,就远远低于市场价了,请护工都请不到人,这样就苛求出力的子女吃亏、用爱发电了。换句话说,补这点钱买两块豆腐值,换一个鸡蛋就亏。如果按艳阳所说以孝悌之心忍了,那是否我#17楼假设场景的老三、老四,比补钱的老大、老二更具有孝心呢?

PS:顺便提一句,方案三那种分配方法,对老人来说要么不营养,要么吃不饱,并不符合孝道。然而这却是现实中最常见的贫富兄弟出力、出钱的模式,即使用和尚分粥的思路,也是一个糟糕解。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8-17 15: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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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9 17:3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5 橙炎陽 的帖子

问下,艳阳是否了解护理市场?按你主楼所说老大、老二每月凑出十万护理,或者支付住院费,能请到哪一级的护工?国内医院又能提供多高的医护标准?

年前我的腾讯朋友才经历了一个抢救无望、拔管的案例。没钱的固然很艰难,有钱的也一筹莫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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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0 10:5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7 橙炎陽 的帖子

赌王请的护理那是超级富豪级,仆护的年薪有没有百万港币?

保险一般只报销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得另算。像我经历的案例,广州三甲医院的护士,也非常不专业。双氧水灌嘴里的泡消毒,哪怕有点常识,也不会干这种事情。这种情况下子女自己出力护理就很重要了,不是出点钱能解决的,也靠不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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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1:2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9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的意思是出力这事儿非常主观,没有客观的标准了?不像出钱很论迹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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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21:1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1 橙炎陽 的帖子

说来说去,艳阳是不是认为护理老人这件事情完全是一个市场化的生意。只要钱给得稍微高一点,外人一定比自家人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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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2 10:0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3 橙炎陽 的帖子

教师补课不论公办、民办,都需要有教师资格证的。护工有资格证吗?没有资格证如何证明护工的工作水准?低学历的经验与无经验的生活阅历没有多大区别

如今干护工这一行的大多是低学历、就业困难的人群,按艳阳所谓“市平均工资的一半”,根本谈不上养老品质。按这个标准来护理,巴望老人早点咽气的护工不在少数。这就是市场价买来的服务

我个人认为花这点钱谈不上孝顺与赡养责任,不过花钱甩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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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0:1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5 橙炎陽 的帖子

跟艳阳基本共识了。其实我觉得管理护工也属于出力的一部分,或者劳心。光出钱艳阳说说如何劳心?比如神州兄讲的具体问题,护工想出去玩,护工应付老人,该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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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6 10:5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1 橙炎陽 的帖子

还是我#33的类比,艳阳说煮粥也很劳心,那是把耕田的劳心、劳力的份也算进去了。按这个逻辑,自己产鸡蛋孕育生命,自己磨豆腐三大苦差之一,依然是煮粥劳心、劳力相对较低。只能说份量多,比较填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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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0:4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6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讲的只是货币信用对应的 价值 ,并没有 使用价值 。论价值我讲的鸡蛋、豆腐、粥可以用钱衡量;论使用价值,也就是营养价值,三者彼此都不能完全替代对方。艳阳也同意吧,出力尽孝的使用价值,并不是出钱请个护工能替代的。护工按市场价服务不出事就行,尽孝则要求护理质量高。要求护工质量高,回到赌王何鸿粲那个例子,他请的护工多少钱一个月?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8-27 1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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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10:2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8 橙炎陽 的帖子

在水果店找20元的西瓜没遇到过,一两元的找零给点李子、红枣是经常的,艳阳没遇到过?

我在#42已经答复过,你那套货币抵充的理论,有一个前提是养老商品化、市场化。实际上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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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9 15:50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4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站在市民立场上解释这点当然没有别的道德基础。《孟子》说:“仓廪足而知礼节”,靠能力挣到了钱,便应该追求做一个公民。按公民的道德标准来看,孝敬老人应该做什么其实很明显。

一直只停留在小市民的算盘之中,那大概率是不会一直有钱的,天道如此

[ 本帖最后由 斑鸠凉 于 2024-8-29 15: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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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9 17:49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6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如何判定自己“知道”那种理论就是正确的呢?如果别人说你拿着错误的理论乱骂、乱喷人,你会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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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5 16:0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8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所谓的“实际造成损失”具体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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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6 20:4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0 橙炎陽 的帖子

法律都是有追溯期的,艳阳这个绝对如何如何,不合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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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7 10:0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2 橙炎陽 的帖子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追溯期如此,民法类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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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7 22:1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4 橙炎陽 的帖子

你列举这第八十八条,也仅仅指 司法机关 可以追溯,并非 受害人 可以无限期追溯。换句话说,被告只要出庭一次就够了,事过境迁后受害人不能像你#70提出那样反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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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08:4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6 橙炎陽 的帖子

这条本来便是针对初审证据不足的情况。若干年后监控技术进步了,过了追溯期再拿证据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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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17:4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8 橙炎陽 的帖子

司法追溯期不是为了保障谁的权利,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司法成本。无限期追溯既费钱又费力,人生不过百年,追溯期太长嫌犯啥时候死了都不知道,浪费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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