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天津首判: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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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00: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请问这违反哪条法律法规?这居然能导致法院判决买卖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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