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人有生育权吗?
性别:男-离线 林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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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人在江湖于2005-06-28, 20:42:40发表
男人和女人都有生育权,既然是权利,就是两面的东西,有生的权利,也有不生的权利.但生育这个事目前还都是两个人来完成的,中间就有一个协调的问题.
如果强制一个不愿生育的人去生育,是违犯了原则的;而强制一个愿意生育的人不生育,同样是违反原则.
只能说,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两人分开,各自去寻找适合自己的方式.比如男人可以找一个愿意生育的女人结婚;而女人去找一个同样不愿意生育的男人结婚或者独身等等.
另外说一点题外话,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对异类的宽容上,人世间有各种各样的人过着各种各样的生活,有些人的想法可能和大多数人不同,但这是他们的自由.比如不结婚,不生孩子等等.

非也,婚姻的本质是“社会权力组织对于男女双方繁殖权独占的认可和向外的排他性宣告”,其本身的意义是对配偶间繁殖行为后果的一种保护。生命的本能就是延续,一个男人想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后代,其想法又有什么可指责的呢。而其配偶拒绝履行生育义务更无端杀害双方的亲子却实在是自私之极,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离婚也应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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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人在江湖于2005-06-28, 22:41:11发表
楼上滴楼上滴林先生~~偶米说不让他们离婚啦~~

偶只是说他们互相选错了对象~~愿要小孩滴应该找同样愿要小孩滴~~不愿要滴去找同样不愿要滴~~

至于他们为虾仁选择不同却结婚了~~介个属于恋爱时滴问题~~

至于那个婚姻滴本质,这个定义不知道是从哪里来滴,婚姻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也就是要结为夫妻双方的这两人之间的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在双方产生了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协议来解除婚姻关系.

而且,至少我国还没有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结了婚就一定要生孩子,不生就是违法.

比如丁克夫妻,就是一种存在,或者说有的因男方或女方有不孕症而不能生育却仍然在一起的,这也是一种存在.文字上的婚姻的定义只是抽象的,但现实中的人是活生生的生存在这个世界中的.

另外,关于堕胎是否就能上升到"无端杀害亲子"这一高度,各国法律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欧美一些基督教传统势力强大的国家或地方法律中,是有这种规定的,但在我国,显然不是.

我从来没有说那个想要孩子的男人错,也没有说那个不想要孩子的女人对.我只是想说,有太多的事情,是不能用简单的对错二字却划分的.就像即使用黑白的底片来拍摄这个世界,也不会只有纯黑或纯白,中间必然有深深浅浅的灰色.

所以,当我们看到听到和自己习惯性思维不同的东西时,第一反应不要是指责,只有每一个人都在以平等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周围的人时,自己才能得到同样的平等和宽容.法律给我留下的最深刻的印象,就是平等,虽然这两个字像理想国一样缈不可及,但它依然应当是我们的追求.

这位朋友,通过你的叙述我可以知道你是经过系统的法律培训过的,你具体有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但说句冒昧的话,你也仅仅是学习过法律的人而已。

呵呵,言归正传。下面,在下针对你的观点提一点我个人的看法。

1.“我国还没有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结了婚就一定要生孩子,不生就是违法.”

本案中的女方的确没有违法,但她却的确是构成了民事侵权。其原因很好解释,按照我国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体系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享有彼此的繁殖权独占,换句话说,彼此一方要想获得拥有公认力的繁殖行为及繁殖后果,其发生对象是也必须是夫妻间的另一方,夫妻间的受保护繁殖权(注意,我说的是受保护繁殖权而不是繁殖权)必须依靠另一方才能得以实现。而婚姻本身并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其是有相当世族价值及社会意义的。所以繁殖生育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即是权力也是义务,说是权力我们很好理解,但为什么说是义务呢?很简单,但凡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利能够造成不利后果,那么这个人的这种意思表示就负有相应的义务性,这种意思表示也就变成了请求权,是需要他人也就是关系人的许可和配合才可以实现的。细化到本案,女方以自己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为由而拒绝履行生育义务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她的这种意思表示已经断绝了男方合法拥有亲生后代的途径,已经严重侵害了男方的合法生育权,女方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责任。另外,所谓的意思自治是有相对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举个例子,你不能因为憎恨一个人就去杀掉他、你不能因为喜欢金钱而不喜欢劳动就去抢劫银行、你不能因为喜欢一个已婚男人就去插足进而破坏他的家庭……等等,这些事例都说明有的事并不是你想怎么样就可以怎么样的。



2.“关于堕胎是否就能上升到"无端杀害亲子"这一高度”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的女方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其行为已经造成后果、而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女方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入罪是合理合法的。或许你会说一个未出生的胎儿算不上一个“人”,但如此你又如何解释继承法中关于未出生胎儿的降生及死胎的继承方式的规定呢?这不正是我国立法精神对未出生胎儿作为一个“人”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体现么?胎儿作为一个受法律认可的“人”,只要存活那么其就应当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我想,作为父母无权任意剥夺子女生命的法律精神你也应该懂吧。而我国相关法律又并没有“堕胎可以作为属于非故意杀人罪的例外情况”的规定,因此按照“法有规定即为罪”的原则,堕胎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是毫无疑问的。只不过在现实中大家作为一种推卸责任的默认规则,并不积极履行法律而没有追究罢了。事实上,按照现行法律,追究是正常的不追究才是不正常的。呵呵,说到这里,或许你会有矛盾之感,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要知道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的。



接下来,我还想说几句题外话。现在中国的城市女性已经解放的过了头,她们也根本不知道解放的目的是什么?解放的意义是什么?又需要如何进行解放?她们做的只是跟着喊口号,其心理对于妇女解放的态度也不过是重在参与和找个逃避责任义务的挡箭牌罢了。这就好比,让一个2岁的孩童做一国的总统,他对于手中的权力根本就没有感性认识,于是乎就演变出了利用权力拒绝学习、索要棒棒糖的可笑行为。哈哈,说的有点远了哈,我们最后说下“生育/繁殖”的意义。人作为一个生命体,其核心的目的就是“存在”,而因为自身寿命的局限,“存在”就要通过另一种形式体现,这就是“生育(繁殖后代)”,也就是说,子女也是父母生命的另一种延续,这也就是可以解释父母的爱为何如此无私的根本原因。现在人之所以不想要后代,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逃避责任,是一种极端自私自利的想法,他们的这种想法也变向灭失了自己的未来存在。而作为社会动物的人,其存在的根本就是团结协作,一味考虑自己的个体是社会进步所不需要的,所以这也是适者生存的另一种版本地演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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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庞桶于2005-06-29, 10:18:58发表
不生孩子结啥婚啊,你要是觉得亲人的感情对你不重要,能够在现实社会的枪林弹雨中独行,那是你的自由。
既然已经向世俗投降,就别再充什么大辈  

哈哈,说的经典之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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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门清于2005-06-30, 19:28:18发表
林先生请阅读我国关于公民资格认定方面的资料。

在不同的国家,公民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以胎儿娩出后第一声啼哭的时刻开始将这个胎儿算作本国公民,有的是以脐带剪断的时刻开始算,有的是以胎心开始搏动作为生命的标志。

不好意思刚才犯了常识性错误,婴儿在出生48小时之内尚不具备公民权  

公民权:每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自然人在正常的健康审查后自然获得公民权,其它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获得公民权。
  由于公民享有出生健康权,因而在婴儿出生后的48小时内不具有公民权,需要进行健康审查和认证,如果婴儿身体完全健康则获得出生证明和公民权;如果婴儿出生残疾则由其父母决定是否放弃生命,若决定放弃则由医院出具相关全部资料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父母签字同意后可实行"安乐死",但如果父母不愿放弃则父母和国家必须负责子女一生中如果不能获得合法生活来源时的生活资助,并在能够治疗的情况下必须负责为其提供医疗经费,能够使子女幸福地生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由子女的出生而产生的,从子女降生的那天起至其成年之前,这段期间我们称其为未成年人,且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由其父母来抚养和教育,这叫做监护

这位美女,在下不敢说自己是学识渊博,因此动用了各种网络搜索器进行检索,发现你的这种说法只有这篇文章中有记载--《公民的最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宪法的保障(建议稿) 》(http://new5.blogchina.com/1210671.html)。请你注意这样的语言,“本文仅是《宪法(草案)》中一部分内容,其它内容不适宜在网络中发表,本人将以资料形式寄给国家政府作为建议稿!!”。我汗,虽然我不是什么法学硕士、博士,但阁下利用这样一种dd作为法律渊源来混淆视听,未免有点污辱我的智慧了吧。

请你注意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 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记载了这样的语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请记住是“人权”而不是你所声称的“公民权”。如果你仅以“公民”这个概念来定义法律的保障对象,无疑是可笑而不人道的。只要是一个拥有、曾经拥有或将来可能拥有思维及作出意思表示的人类生命体都应该拥有属于自己的权利保障、都应该拥有我们所说的“人权”,这些个体是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只有这样法律能才谈的上是“公平”、“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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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门清于2005-06-30, 19:44:42发表
3.实行计划生育,必须严格禁止歧视和虐待不生子女或生女孩的妇女的现象和行为,必须克服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旧传统的影响。对违背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强制女方生育子女等行为予以制裁。
——《新婚姻法》
哈,倒是发现一条这个

在这个帖子里我们再讨论一下你所指的话题。

首先,请你注意这样的词汇“实行计划生育”,注意是“计划生育”而不是“不生育”。为所身处的社会贡献生产力是每对夫妻的权力更是义务,恐怕没有那个国家会立法规定“不生有理、绝育万岁”吧。

夫妻间的相互生育义务问题我在上面的帖子已经论述过,在这里就不再罗嗦了。

接下来,我再从人性的角度和你讨论一下女人拒绝生育是否具有合理性。婚姻就意味着合法的生育,如果不想生育女人也没有必要结婚,既然结婚就意味着女人已经对丈夫作出了生育承诺,因为这个女人是其丈夫获得合法后代的唯一途径。现在,女人在其位不谋其政,对其丈夫无疑是不人道的。难道对于女人来说丈夫仅仅是一个在性趣盎然时供其满足欲望的工具么?婚姻对于女人来说仅仅是为了过合法的性生活么?性行为对女人来说仅仅是为了享受过程么?造物主是神奇的,长期的自然选择注定了人就是种无利不起早的动物,因此性过程才会如此具有莫大的愉悦与诱惑力,造物主在给你愉悦的同时设定了产生后代的后果,人们在乐此不疲的享受过程中有意无意的繁衍着自己的后代,可以说性过程的愉悦就是着产生后代的催化剂。单纯的性行为与吸毒没什么本质区别,两者在本质上都是通过大量的消耗人体精华而获得短暂的愉悦,单纯的这种作为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是极端不可取的。当然,你们可以不生育,但不知道繁衍的生命体是不被时间所接纳的,是注定要被淘汰的,换言之,拒绝生育也就意味着所带的基因系将彻底的、永远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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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人在江湖于2005-06-30, 22:09:28发表

林先生过奖了~~偶从未受过任何系统的法律培训~~只是大学时学过几门必须的课程~~和平时因兴趣所在略翻几本书而已~~所以只能说是一个对法律略有兴趣的人

但林先生这句话肯定不对~~因为在中国~~堕胎显然是合法的~~而并非是林先生自己定义的"故意杀人行为"~~否则全国各医院妇产科的医生护士恐怕有一大半以上要惹上协同杀人的罪名了~~不需要从文字言语上绕来绕去~~因为这是事实

我一直表示~~我没有说这个男的就一定是错的而那个女的就一定是对的~~但为了论证对方的错误不惜将某种一般行为上纲上线无限扩大直至危言耸听~~将人流说成无端杀害自己亲子~~不是一种公正客观的讨论态度

至于妇女解放的问题~~不在本贴讨论范围之内~~但是我想起美国南北战争时期~~不知道有多少人抨击奴隶解放~~其中不泛高才博学之士~~甚至包括一部分奴隶本身~~但是~~历史前进的脚步是任何人都无法阻挡的~~过去是这样~~现在也是

这就是悲哀,既然能从法条中推导出来,那么其行为就是违法的。你根本就没有认真看过我留的帖子,我还是那就话“不追究不意味着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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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门清于2005-07-01, 12:03:38发表
新婚姻法中可是明确规定父母跟子女的关系是从出生之日开始的。好像我一开始说的那个呼吸说是对的= =自874一个= =。总之,未出生的胎儿在我国是不具备公民资格的,也就是说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谋杀一说显然难以成立。

林先生的眼光呵呵真是很有针对性啊,只看到那个胎儿的“人权”却避而不见那个具有合法公民资格的女子的“人权”,笑。还有我引用的那段,用意是说不得歧视虐待不生育的女子,林先生却能扯到计划生育以及为国贡献生产力上去。呵呵,真行。法律哪条哪款规定我国公民有为国贡献生产力的义务了?在下不才,还请您引经据典。要是您自己定出来的法律,恐怕还约束不了全国公民说~

至于人性问题,您考虑到一个女子要抚养后代需要忍受多少痛苦付出多少牺牲么?女人难道只是为男人续嗣的工具不成?不为男人续嗣就只能作为性工具么?您未免也太看轻女性了!还是您觉得这些女人都不懂后继无人的悲哀?那么现在告诉您,女性由于雌性激素与催乳素的分泌,她们比男人更懂得抚养后代的重要性,比男人更有渴望完整家庭的心态,她们的生理上心理上都把母亲作为自己的天职。那些想要做出一番事业而牺牲了家庭的女性,她们要克服的是心理与生理的双重障碍,她们比男人更不容易!您可以不知道您的母亲为您怀胎十月的痛楚,可以觉得您的母亲为您牺牲自己的未来是理所当然,可以觉得女性都不配拥有生育之外的梦想,但您不可以不对这些不顾一切追求梦想的女子不怀一点敬仰之情,一点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一点与她们平等相待的诚恳决心。

呵呵,说到人性就扯了这么一堆跑题的东东。然则请您注意,现在我国是依法治国,不是以德治国,更不是以科学原理和手段来管理一群实验的小白鼠。

PS 合法好像就是不犯法吧?我国法律体系网络里有那种不合法也不犯法的空间么?哎呀,又无知了~~

PS2 再强调一下,即使是人口已经出现负增长的国家,仍然没有规定不生育犯罪的先例,也没有规定堕胎杀人的先例,只能出台一系列鼓励生育措施,没听说过为了保障胎儿的“人权”牺牲父母的人权的。

这位美女,按照你的意思,我国法律的保证对象只是“公民”咯?也就是说,对于不具备公民资格的“人”你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的剥夺其生命了?我只能说你得法律观太狭隘了。

我们在这个案例中讨论的是未出生的胎儿问题,而不是之后的问题,对于之后的问题我也没有作过任何的意思表示,请你不要在这里搅浆糊。

对于女人的相关观点,我只说了女人应该生孩子一个问题而已,您却给我扣了这么一堆帽子,好像我从来没有说过女人只应该生孩子这样的话吧,我所强调的也不过女人应该生孩子而已。女人一生辛苦,我当然理解,但又有谁生活是不辛苦的呢?难道辛苦的仅仅是女人吗?男人又都在无所负担的花天酒地吗?一味强调困难是没有意义,如果你没有作母亲,那你也没有资格在这里大声申斥。母亲为什么伟大,就是因为含辛茹苦的辛劳,无私的爱心奉献,所以子女才会爱护甚至崇拜母亲。而你们这些小丫头片子呢,看到困难就畏缩不前,还总把这些困难作挡箭牌,这简直是种悲哀。我们再看看西方女性,西方女性比你们中国女人更重视事业,但她们为什么就不以此作挡箭牌而拒绝生育呢?难道她们就没有这样的矛盾吗?相反,她们不但不拒绝生育而且还不少生育,在生育的同时她们同样会很好的作事业,对于此,你们这些新女性又如何解释呢?如果你再强调什么社会环境不同,那我只能说你幼稚不成熟。

母亲是伟大,我的生日现在都是为了母亲而过,因为我尊重自己的母亲。但是,现在你们这些自私自利的小丫头片子已经丧失了母性的奉献伟大,呵呵,你们不过都是些长不大的幼童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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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门清于2005-07-01, 14:19:24发表
1、我国法律确实不保障胎儿的权益

2、我的意思是说它没出生不能作为法律主体,没有扯到之后的问题上去

3、(1)我有做母亲与否,您调查过?我没做母亲就不能讨论这个话题了?那么您这样无论多大都不能做母亲的先生可不是更没资格说这些问题了?
   (2)女性不做母亲一样值得尊敬,这样才是真正的人文关怀
   (3)呵呵,先生您有否叫我“小丫头片子”的资格姑且存疑,这句话有没有人身攻击也姑且存疑,您怎么就能断定“看到困难就畏缩不前,还总把这些困难作挡箭牌,这简直是种悲哀”?您认识我?您知道我是做什么的?我是一个城市里的纨绔还是大山里走出来的女子你知道?照您的观点,我不过说了两句女性不容易,您就给扣了这么一大堆帽子算什么?西方女性要是都跟中国这样猛生,北欧的一些国家就不会人口负增长了,这个咱不管。我有说女性是以这个为挡箭牌拒绝生育?回到本案,本案的女当事人究竟是因为什么拒绝生育您知道?她是否打算事业之后再生育您知道?还有“如果你再强调什么社会环境不同,那我只能说你幼稚不成熟”,我看脱离社会环境讨论问题才是不成熟,就跟晋朝那个天才皇帝问饥民为什么不食肉糜一样。还有我自私自利啊,丧失某某某东西啊,是不是幼童啊,是不是您的事情我不管,您也好举出点证据来啊~这里可是法律版,没证据的罪名是不是叫诬陷呢?

4、请您回答我上贴中的问题,举出相关法律条文,证实您的观点。如果要探讨的是纯人性的问题,还是请去我思我在主版讨论得好。再说一遍,我国现在是依法治国。

1.在这里无视法律的那个应该是你吧,你不会不清楚中国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吧。按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精神但凡可套入法条

而又无例外规定的都要入罪,请你不要用学艺不精的混乱思维到处套用。

2.既然胎儿不能作为法律主体,那么继承法中关于胎儿继承的规定你又如何解释呢?既然“我国法律确实不保障胎儿的权益”,那么如此规定

岂不是多此一举画蛇添足?那么继承法中的这种这种规定究竟又算是什么呢?我在前面的帖子说过,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

过“人权”的保障问题,究竟胎儿应不应该受到人权保障这种问题还需要讨论么?当部门法及规章与宪法相抵触时何者效力为高这种问题还需

要我告诉你么?

3.忠言逆耳,良药苦口,你觉得我的说法不能接受正是因为我说到了你的软累。我们男人的确没有“生过”,但我们有母亲,正因为如此我们

更深刻的感受到母性的可贵,这一点,你也的确体会不到。至于女人不生孩子是否真的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我在前面的帖子已经论述过(“

其原因很好解释,按照我国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体系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享有彼此的繁殖权独占,换句话说,彼此一方要想获

得拥有公认力的繁殖行为及繁殖后果,其发生对象是也必须是夫妻间的另一方,夫妻间的受保护繁殖权(注意,我说的是受保护繁殖权而不是

繁殖权)必须依靠另一方才能得以实现。而婚姻本身并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其是有相当世族价值及社会意义的。所以繁殖生育对于夫妻双方来

说即是权力也是义务,说是权力我们很好理解,但为什么说是义务呢?很简单,但凡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利能够造成不利

后果,那么这个人的这种意思表示就负有相应的义务性,这种意思表示也就变成了请求权,是需要他人也就是关系人的许可和配合才可以实现

的。细化到本案,女方以自己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为由而拒绝履行生育义务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她的这种意思表示已经断绝了男方合法拥

有亲生后代的途径,已经严重侵害了男方的合法生育权,女方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责任。另外,所谓的意思自治是有相对限度的,这个

限度就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举个例子,你不能因为憎恨一个人就去杀掉他、你不能因为喜欢金钱而不喜欢劳动就去抢劫银行、你

不能因为喜欢一个已婚男人就去插足进而破坏他的家庭……等等,这些事例都说明有的事并不是你想怎么样就可以怎么样的。”),所以在你

发表个人意见之前请作下充分的调查,可以么~

4.法律的发展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法律的规定(包括遗漏与欠妥等可能)有不完美之处也是非常正常的。法律作为一种调节人类社会

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则,不过是一种思维方式罢了,讨论法律问题不可能真空性的怕他进行,是必须联系社会各种思维方式及现象才可能真正

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而足下呢,抱着所谓的法条之乎者也,一付十足的老八股,口口声声法条,这是在不是一个讨论法律问题的人应

该说的话。要知道,人要受用于法律而不应该受挚于法律(请正确理解我的意思,不要想歪了),死抱那几个文字规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

为你所怀抱得那些文字迟早要被另一种思想的文字表述所替代,到那个时候你再去怀抱新的文字么?再去强烈的鼓吹新文字的好处?说来说去

,你的法律思想都是这些文字,那么,你的思想究竟又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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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门清于2005-07-01, 19:38:33发表
1、呵呵,让您举出相关法律条款的问题您还一个都没有回答呢。您能套到哪一条上?还有,我说过“无视法律”四个字?不要此地无银三百两好不?

2、《宪法》里说过胎儿受到人权保障?哪国宪法?  

3、先提醒大才子一下,软肋的肋是这个肋哦,以后不要再写错了。“我的确体会不到”?我体会到什么您都未卜先知了?
“按照我国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体系的规定”这个立法精神可不是一千个观众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哦,您就不要天马行空的自由发挥啦。法律体系的规定?还是那句话,您举出来看看啊?
第三遍提醒您,我国现在是依法治国,这里是法律版块。如果我这种程度就是老八股的话,全国那些律师岂不都成了存天理灭人欲的什么什么什么
4、至于您的那套哲学理论还是放到下面的版块再说吧,或者单独做成文章,某倒是很欢迎的说。情与法之间如今还有着不小的空隙,全国的立法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爱好者都在向着“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向提出各样建议来完善法律体系,作为呼唤法律保障男人生育权的提议就要以人权为本啦,然则在这里一切的基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莫须有可是行不通的~~~

另外附一则东西
律师: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男性有合法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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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2月15日消息:成都一位律师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中竟然没有规定男性拥有合法的生育权。

昨日上午,成都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永良接受天府早报记者采访。他认为,现行《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目前男性根本没有生育权。

其实说来说去还是婚姻法上那几条给予了女性这个特权。

门清mm,你说你无不无聊,我不就是打错个字么,还至于特意提出来批斗一下?我现在xie(三声)服你,真的,特服你,你是硬生生的把法理讨论变成了普法教育。我敢打赌,你男朋友/老公在你的“执著”面前必定是落花流水、丢盔弃甲、一败涂地、永无抬头。


既然你强烈要求见到具体法条,那我就受下累给你打一下。

《宪法》(04年3月的修正版)中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何为“人权”,简单的说就是“人的权利”;那么何又为“人”?难道仅仅只是所谓的公民?公民之外的其他都不是人?恐怕没有哪个国家敢立法规定“胎儿不应享有人权,胎儿更不是人”吧?由此可见,胎儿是享有人权的,胎儿的权利更是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的。


《婚姻法》(01年4月的修正版)中明确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法条中一再强调“男女平等”的理念,那么何为平等呢?门清mm不会单纯的将之理解为“男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女人也要享有,而女人享有的权利男人不应该享有”吧?平等就意味着一视同仁、毫无优待,意味着不存在任何特权派,如果出现了特权派那么又如何谈得上是平等?

那位律师的论调可笑之极,其不是学艺不精就是在哗众取宠,门mm不会也受到他的蛊惑了吧?我可要提醒你一下,如果你认同了所谓的“特权”,那就等于认同了男女根本就不平等的论点,呵呵,这可是一个极大的讽刺呦~~  


ps,在下可不是什么才子,不过是个有点自己看法的二把刀罢了,门mm就不要取笑在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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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人在江湖于2005-07-01, 20:16:05发表
这个贴子现在其实已经偏题了~本来不想再说什么的~~但是看到门清郡主依然据理力争~~实不能袖手做壁上观

先来看一下林先生一直强调的胎儿的继承权到底是什么,原文如下:



这一规定说明:

    1、继承开始时,如果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尚未出生的胎儿,那么,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的时候,应该为胎儿保留其份额,保留的继承份额,一般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所继承的份额相等.在胎儿出生成为人后,继承财产。

  2、胎儿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只有出生时是活的,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胎儿是死体了,就失去继承权。可见,胎儿取得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是有条件的.

这样一看就很明白了,胎儿的继承权的真正实现,是在它真正成为一个"人"之后才有的,如果胎儿成为死体,没有真正成为一个"人",那它的保留份额也就取消了,这恰恰说明胎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

林先生还说什么不追究不等于不违法,确实,在法律上有点行为是属于不告诉便不处理的,但是只要告诉,就会处理。比如说我借了你两千块钱,打借条说一个星期还但是我不还,你不去告我,法院不会来管,但你只要在借条有效期内告了,法院就会处理,让我还钱。

可是,如果堕胎是属于这种情况的话,林先生又一直坚持堕胎等于故意杀人,那可以去试着告啊,您可以向您当地法院起诉看看,请法院去处理天天都会发生的故意杀人罪——人工流产。我倒很想知道法官们看到这种诉状时的表情,呵呵。

诚然,繁殖后代是生物的天性和本能,但人类区别于一般生物,就在于我们有思想有追求,不仅仅将生命的存在简单的定义为繁殖。

像曾厉言怒斥日本右翼的副总理吴仪一生未婚,像邓颖超无法生育,但有谁能否认她们的杰出。如果林先生评价女性是以繁殖后代为第一标准的话,我真是没什么要说的了,门清MM OR JJ 也不需要再和林先生讨论这个问题,是所谓夏虫不可语冰是也。

顺便说一句,不知道林先生今年多大了,但像“你们这些小丫头片子”这样的话,还是少说为好。就算是您已年过古稀,亦不排除在网上与你交流的人中有人可能比你大。

呵呵,这个马蜂窝捅的可真是有意思了。如果你的个人资料确实真实的话,那我应该称呼您一声“大姐”,或许你觉得我的话很刺耳,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的心理成熟度足以作出如此反驳。呵呵,说的有点重了,大姐见谅哈。我再次重申一遍,我的观点是在身体健康正常(生理原因无法生育的例外)的情况下女人应该生孩子,注意,我说的是应该而不是必须,毕竟让那些不想承担责任的女人生育对孩子来说是一种犯罪,这样的女人也不配作母亲,这也就是国家为什么不立法规定女人必须生孩子的重要原因(其他原因包括诸如健康、经济能力、心理是否健康到能培育出合格的下一代等等)之一,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国家对孩子的法律保障信念。至于你在论述中的那些基本性的常识错误,我就不一一指出了,“http://www.chinalawedu.com/”,这个网站非常不错,常去去,对你会很有启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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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门清于2005-07-01, 23:17:50发表
呵呵,我国法律特别保护弱势群体,车上光有年轻人给老人让座,没听说过老人得给年轻人让座。所以您的平等只是狭隘的平等。

林兄搜索一下关键字“男人 生育权”吧,我懒得多话了。还有,这个帖子已经在您的忽悠下成功的偏题了,不复。

PS 还有,不要动不动就说某人“学艺不精”如何如何哟,笑人者人恒笑之。

晕,不复还回了这么多,如果复的话恐怕已经水漫金山了。  

你的例子又缺少了一个前提,那就是法律没有规定“老人与年轻人平等”,不对呦,又开始捣浆糊乐哈。


呵呵,门mm祝你作个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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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门清于2005-07-03, 0:08:02发表
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公民权力平等哟。老人不算公民还是年轻人不算公民?

这个帖子就是问法律是否支持他索赔,答案是否定的,就完了呗。扯那么多作甚= =

晕,门清mm,你这就有点和稀泥了哈,“因为有罪、所以有罪、因此而判刑”?这种逻辑简直是搞笑了点。

我已经多次说过,大陆法系是纲举目张式的,是自上而下的,我们法律体系的根本在于“涵盖”而不在于“细节”,只要可以从现有法律推导出来、不与《宪法》的精神相抵触并且没有相关部门法的例外规定,那么就可以毫不犹豫判决处理,跟本就没有必要逐条按字处理,那是英美法系的思想而不是大陆法系的思想。

可惜的是你这种“名为大陆实则英美”的思维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界,这之也就是我国法条有限而司法解释浩如烟海这一怪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当然,大陆法系的案件处理就要求法官在公正的同时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理基础和深邃的思辨能力,现阶段的法官是极少能够作到这一点的,这也是中国法律界的悲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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