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父亲从酒店顺走一瓶水,男孩喝下水后身亡,事后要求索赔1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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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13: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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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appmn 于 2019-8-24 12:13 发表
而郑某爸爸走后,见操作间门开着,于是进去拿了第三瓶矿泉水,监控截图可见郑某爸爸右手多了一瓶矿泉水。谁会想到这一瓶矿泉水里面居然装的并不是矿泉水而是除锈剂,

按这个剧情:

1、店家把毒水装在一个矿泉水瓶子里,
2、店家把这个伪装成矿泉水的瓶子跟其他真矿泉水瓶子放在一起(或者放在放矿泉水瓶子的地方),


另外:
3、毒物的容器本应该有明显的标示,
4、毒物应该专门管理,特别存放,

这几条下来,店家是不是首先应该负刑事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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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13: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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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9-8-25 17:54 发表
不关门盗窃也是盗窃,盗窃本来就犯法,受害方还要为盗窃后果负责,法理何在?

偷的定义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用隐蔽的手段

酒店的矿泉水,本来就是给客人免费提供的,或者更确切说,矿泉水的费用是已经包含在客人的付费里的,所以当事人到操作间取一瓶矿泉水,不应该属于“非法占有”。比如,你住的酒店房间里的纸巾用完了,你在楼道里遇到推着车的服务员跟她要一盒纸巾,她给你了,这肯定没问题;那么,稍微变更一下场景,服务员正在另一个房间里打扫,车停在楼道里,你自己从车上拿了一盒纸巾,这算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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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00: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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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9-8-26 16:58 发表
http://www.sohu.com/a/85299972_219991

有宣判结果,死者父亲负七成责任。最终赔了20万

“回房后,郑某的父亲将上述三瓶水都放置在桌子上。当日9时许,郑某进入其父亲房间,随手拿起桌子上的一瓶水喝了一口,立刻发现水是酸的,并呕吐不止。

随后被度假村工作人员送至吴中区东山地区人民医院救治。因治疗需要,随后又被转院至木渎人民医院,后又转院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入院记录中记载:“患者今日9时许误服不明液体一口(液体成分及服用量不详,性状成清水样,PH值5.0)”。

2016年10月8日,郑某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媒体的上述报道可能不准确,不全面。

除锈剂到底是什么?有没有毒性?法庭没有认定还是报道里没写?

如果法庭不调查,就是失职。

反之,如果那个除锈剂只是酸液,那么死者的死因就需要调查了。

就两个方面看,媒体都没说,不知道是媒体故意为了哗众取宠而进行了不当取舍,还是葫芦僧判了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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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23: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如果那个除锈剂有毒,酒店方面属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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