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子把日料看成自助餐,一顿饭吃了1万4元, 女子: 不是人均302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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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7 18: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1、
消法保护消费者。如果这事上了新闻,这家餐厅肯定要倒霉,要么放弃这一单里超出的部分,否则光摆平各方媒体花的钱就不止数倍这单的溢价。

2、
此事涉嫌误导消费者。“告知义务”是店家的明确义务,而且告知的举证责任也在店家这边,就是店家要证明当时向顾客明确告知了消费标准。

所以,既然店家现在还在纠缠“大众点评上面写的“302元/人””是什么意思,也就是间接自证当时并没有证明告诉顾客消费价格,

3、
还有一点很奇怪,这家的消费模式是什么?显然不是点菜,按理,不是点菜那就是自助。自助是按人头的。

但本案显然不是按人头而是按实际用餐量,但却又不是点菜。所以,店家这种消费模式,本身就有问题。很多欺诈案子,都是这样搞出来的。

本质上就是,给顾客一个误导,误以为价格是一个较低的数额。


总之,这个案子,要依法裁决的话,其实并不复杂,只要问店家“当时你们是如何告知价格的?”就可以了,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9-7-27 18: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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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7 18: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看了一下这事在其他网站上的帖子,店家也出面争辩,好像还用了水军

不过,此事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跟顾客和解,把溢价退给顾客,

不过,即使这样,可能也要被工商处罚了。但不和解的话,有可能要三倍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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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7 23: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19-7-27 19:51 发表


樓上有一位把問題簡單複雜化了
嘗試無限巨大化店家的責任,無限減少消費者的責任,當然這也是我非常熟悉習慣的作派

但其實這是一個很簡單好處理的問題,就像交警處理闖紅燈一樣
紅燈亮了,你衝過去,那你就是闖紅燈
當然你可以無限糾纏說紅燈有沒有掛在顯眼處?交警有沒有給告知義務?
交警執法有沒有穿制服?有沒有出示警察證?
你領駕駛證的時候考試有沒有考到這題?開車公民是不是有責任默認同意交法之類的無限糾纏

但現實執法實際上是很簡化的,你扯完一通還是同一個結論

事實上不需要用到甚麼舉證責任,告知義務,消法保護誰這麼一說
(儘量法理上這些概念是有的)
一般工商執法需要考慮一個具體普遍的問題
簡單來說只要店家沒有很出格的刻意收藏菜單,或者隱瞞菜金,就可以了
只要市面上99%餐廳有的東西,這店都有,那就OK了

事實上中國的餐廳服務和流程是非常同質化的,如果是奇葩餐廳另說
要求一個店家無限拔高他們的告知義務,或者從小節動輒得咎,非常缺德

==========

另外一說,消法是保護消費者的,現有框架下如此受保護的消費者如果仍然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
說明非常有問題,勞動法保護工人的道理同理

首先,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46

其中: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注意,这两章,一个是“消费者的权利”,另一个是“经营者的义务”,整部法律里既没有“消费者的义务”也没有“经营者的权利”,这绝对属于你所谓的“無限巨大化店家的責任”了吧?

你再理解一下“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两条,再结合本‘案,看看你能否给店家再找点辩护理由。

至于你帖子的最后两句,那确实是事实,但假如你违法被抓了,官家要治罪于你,你喊“某某处被人放火了你们还没抓到元凶”之类,官家就能免你的罪吗?这就是所谓的“一码归一码”嘛。店家真要足够牛叉,他倒是可以试着去摆平媒体、舆论、官家、还有事主,没人拦着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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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01: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19-7-27 23:57 发表
中國大陸的餐廳都是同質化的
在港澳台或者國外很多餐廳是可以合法地用純英文餐牌的,或者乾脆用外文餐牌也可以的
這種問題就很常見了

中國大陸的工商局基本屬於規管力量很強大的,以致正常餐廳都是有明碼實價 ...

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也是有一定的取证可能的。

但本案已经不是“各执一词”的情况,顾客有那个20楼图片里的 那个点评信息,店家的“误导”是跑不掉了,

如果被坐实是“故意误导”,那么就不是退回溢价的问题了,而是要加倍返还了,就是消法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大众点评网上的信息的性质咱还不是很清楚,那个“300元/人”的格式是谁写的咱也还不清楚。但貌似是店家自己整的。真那样的话,很可能就真坐实了“故意误导”了,也就是欺诈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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