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教下各大法律狂魔(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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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11: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咱的理解:

1、试用期内随时可以辞退员工,不用补偿。
2、合同期满雇主不再续约,不用补偿。
3、连续签约过两次的,员工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当于铁饭碗,公司不得无故辞退。

对3雇主方面一直有意见。现实中很多用“劳务派遣”来逃避这条,但代价也很大,因为要通过一个第三方公司,等于多一个环节的钱。可见这条非常恶心,很多人称之为头号“恶法”。

“无固定期限合同”,除了派生出“劳务派遣”这个本朝特有的奇葩之外,还使得很多雇主为了避免陷入“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愿也不能连续聘用合适的员工,

这也特么的属于天朝特色了,就是立法的时候一大堆婊,然后这婊在现实中造就了奇葩(如“劳务派遣”),然后婊们就默不作声了,因为婊们都是为婊而婊,至于派生出了啥后果他们不管。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7-10-17 11: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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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8 11: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xiaguangming01 于 2017-10-18 01:44 发表
2、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是要补偿的,2008年以前的《劳动法》规定是不用补偿;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员工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和辞退一样),所以有种主张是合同期满不续签补偿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员工工作每满一年补一个月,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算。从法律角度,我认为这样是合理的。从情理角度,我支持原来《劳动法》的规定,但现在法律一般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3、我不明白“工资是假的”是什么意思,合同里写的工资比实际高还是低?
如果写低了,是帮你们避个人所得税,对你们有好处对公司是不利的:公司的支出少了,最后企业所得税要多交,除非有其他办法补上这个成本,比如A的工资拆成两份,其中一份和实际不存在的B签假合同,发到B的户头,但归A支配。我听说过没见这种情况:A在企业供职,公司和A及A的媳妇签合同、发工资;但这样还有个问题是公司应该要给A的媳妇交社保,不知道怎么解决的。

关于3,是几个因素要综合考虑,不仅仅是税的抵扣问题。何况有的企业是走核准税率,跟抵扣没关系。

但最主要的因素,一是有时候员工闹别扭,或者企业想辞退某人但有不能主动,于是可以用底薪逼人自己走路(现在的某视据说就是这样的情况,当然不是用低限薪资,而是用拖欠)。

二是可以少缴社保,为此现在社保都不按用工合同定基数,而是它自己合算一个基数;这样的一个后果就是各DF有了虚高平均工资的一个主要动力。

三是员工可以少缴所得税,但针对这一条现在税务查得越来越严,因“两本账”被判刑的会计据说多如牛毛,所以这在很多地方也不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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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8 11: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sctxx123456 于 2017-10-17 11:53 发表
1正确,
2不正确,到期除非员工不想签,否则不续签的手续与合同期内开除一样。需要公司证明此人无法胜任岗位且换了岗位后还不能胜任,期间至少六个月。
很多岗位职责的最后一条:完成领导交代的其他任务,就是 ...



QUOTE:
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10-17 12:03 发表

2. 不正確
3. 勞務派遣不算逃避,被派遣者仍有勞動同合,只是放在第三方公司那裡了,勞動者沒有損失任何成本
只是說勞務派遣公司管理更精明,更細緻,相當於是一個嚴厲點的,和另一個不嚴厲的區別

只是相當於把勞動合同給了另一個人管罷了,說白了就是那些自認鬥不過員工的老闆,不論是員工太刁頑,還是自己太無能不想學習勞動法,一律可以走勞務派遣

適合不懂得管理員工的業務型創業家,比如A創業,招B工作,勞動合同跟C簽,A不滿意了,B走人,A不用負責任,B的失業風險,轉業成本由C負責,B不會損失甚麼
C是專業的人材派遣專家,他處理B的手法傾向比大部分人專業

1)
48楼解释了2,咱确实是按照08之前的版本来理解的。


2)
关于“劳务派遣”,这是天朝才有的奇葩,居然还认为它合理。劳务派遣使得真正的雇主逃避了几乎所有的主要义务,劳务合同不再是雇员和真实雇主之间的合同,法律变成了儿戏。这东西本身就直接表明了劳动法不仅是失败的,是个笑话,而且被权势所有者视为了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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