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sctxx123456 于 2017-10-17 11:53 发表
1正确,
2不正确,到期除非员工不想签,否则不续签的手续与合同期内开除一样。需要公司证明此人无法胜任岗位且换了岗位后还不能胜任,期间至少六个月。
很多岗位职责的最后一条:完成领导交代的其他任务,就是 ...
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10-17 12:03 发表
2. 不正確
3. 勞務派遣不算逃避,被派遣者仍有勞動同合,只是放在第三方公司那裡了,勞動者沒有損失任何成本
只是說勞務派遣公司管理更精明,更細緻,相當於是一個嚴厲點的,和另一個不嚴厲的區別
只是相當於把勞動合同給了另一個人管罷了,說白了就是那些自認鬥不過員工的老闆,不論是員工太刁頑,還是自己太無能不想學習勞動法,一律可以走勞務派遣
適合不懂得管理員工的業務型創業家,比如A創業,招B工作,勞動合同跟C簽,A不滿意了,B走人,A不用負責任,B的失業風險,轉業成本由C負責,B不會損失甚麼
C是專業的人材派遣專家,他處理B的手法傾向比大部分人專業
1)
48楼解释了2,咱确实是按照08之前的版本来理解的。
2)
关于“劳务派遣”,这是天朝才有的奇葩,居然还认为它合理。劳务派遣使得真正的雇主逃避了几乎所有的主要义务,劳务合同不再是雇员和真实雇主之间的合同,法律变成了儿戏。这东西本身就直接表明了劳动法不仅是失败的,是个笑话,而且被权势所有者视为了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