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無聊在知乎上看到個有趣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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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3 15: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实际发生的过程可能跟肇事者事后叙述的不一致。

首先,司机没有权利“明喇叭”要求“行人躲避”(他自己所谓的“示意”),相反他有义务让行人先过。所以行人事后说“看到绿色可通行标记,就没理睬仍然往前走”没毛病。

其次,“因为当时下小雨,路滑没刹住车,就撞上人了”这只是他自己单方的说法,有狡辩的嫌疑。从逻辑上分析,车速肯定不低而且当时离行人距离已经很近,这已经涉嫌故意伤害了。交通事故本质上应该是过失,例如开车时走神,总之是没看到情况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之类。象这个案例,肇事者的心态简直就是“让我先过,否则就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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