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开网店是否要有实体地址,是否要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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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20: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开网店是否要有实体地址,是否要工商注册

因为要查找一个商家的信息,结果发现它有网店,在某宝上,可是在那网店的页面上怎么也找不到它的联系地址。

然后又查到了它的官网,在“关于我们”的网页上也没有地址。

感觉这很象JS,它声称给多家厂商代理产品销售。难道它卖的都是假货,怕人家找到它。

另外,是不是现在开网店既不用写实体地址,更不用工商注册啊?或者是在某宝不用填写地址?

正常的情况下,商家都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在哪里,恨不得在每个页面的下方都写上自己的实际地址。象这样就是不写地址的,还真是头一次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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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23: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我的一个朋友认识一个老外,不懂中文,因为一个品牌的问题想联系某个中国商家,但按照该商家留的联系地址去找,却无法联系上,具体情况我也不很清楚。

于是,通过朋友让咱帮忙打听一下,看能否联系到该商家。咱搜索之后,发现某宝上有个网店的字号与那个商家一致,但由于网店没有标明注册地址,所以无法确定这网店跟那个商家是否是同一家。

如果的确没有“工商注册地址”这个要求,那咱也就别找了,基本可以肯定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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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6 12: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26 08:33 发表

那就直接用阿里旺旺之類的軟件聯繫就好了啊

我本人的價值觀裡,直接找上門是不太禮貌的

如果是我家,我親戚朋友來不事先打電話,我是不開門的
如果是公司,客戶或路人來拜訪不事先打電話,我主事的情況下,我 ...

就是电话打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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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2: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卖家不提供身份信息尤其是工商注册地址的一大“好处”是,如果买家要投诉或起诉的时候,会遭遇障碍。

比如这个帖子二楼就遇到这样的情况: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8897177&boardid=1

而且投诉、起诉等维权活动,都是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有效地址的。

所以,不提供注册地址,绝非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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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20: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棕炎陽 于 2016-6-27 14:18 发表
賣家有提供信息,只是沒有對外公開,而是備案在淘寶網裡
要求要起訴,可以要求淘寶網配合

說穿了是一個互信問題

如果是賣的貨有問題,那就退錢,這個走淘寶機制就行了
如果是退錢也不能解決的,比如賣吃的食物中毒了,這時就要走起訴了,這情況下可以直接要求淘寶配合提供賣家信息給公檢法

但斷不會直接公開給公眾,說穿了就如同樓上假炎陽兄說的,怕給有人心抄棍棒跑上門



QUOTE:
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6-6-27 13:54 发表
如果觉得不可信就不要网购,如果购物之前就开始考虑用起诉方式来维权(牟利),这不是碰瓷的吗?

维权是有成本的。故意抬高买家的维权成本,给维权设置障碍,是JS行为。

这和产品说明书的披露有些类似。JS会说“我就不在包装上注明是不是转JY,你想知道可以自己去查嘛”。

反正,JS总可以有理直气壮的理由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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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1: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棕炎陽 于 2016-6-28 09:14 发表

買賣雙方應該都是平等的,賣家也不向社會公開地址,就如買家不向社會公開地址一樣
再說買賣都還沒發生,沒有說甭管買不買,賣家的地址必須先貼出來這種道理

你这个“应该”不成立。《消法》特地突出的就是普通消费者处于弱势,所以卖家承担的义务要更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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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2: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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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棕炎陽 于 2016-6-28 11:53 发表

既然消法認為賣家義務更多更大的情況下
也沒有要求商家公開地址,那就更說明

消法認為賣家的義務沒有大到有公開地址的必要性


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http://www.saic.gov.cn/zcfg/fl/xxb/201310/t20131030_139167.html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05年版的的确没有这个具体要求(但这个公布地址的要求也是可以推论出来的):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31/content_687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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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6: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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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棕炎陽 于 2016-6-28 13:39 发表
法律常识:必须和应当的区别


“必须”与“应当”是有区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

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 ...

你这个区别的出处在哪里?

天超的法律术语,“应当”=“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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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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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28 17:05 发表
鉴此, 有法学专家出来向公众解释: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我国, 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为了鼓励这种行为,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这种专家真有可能是搬砖的砖家。

BTW,某度不是一个可靠的司法解释来源。实际上,它不是任何话题的可靠解释来源。WIKI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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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3: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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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6-6-28 17:05 发表

鉴此, 有法学专家出来向公众解释: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我国, 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为了鼓励这种行为,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先不要说这段话对“必须”的解释,你觉得这句话 的逻辑正常吗:

“为了鼓励这种行为(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如果把“没有”俩字去掉,这句话的意思倒是通了:

“为了鼓励这种行为(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物权法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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