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给淮南扶老事件下定论需有力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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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21: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没看顶楼链接,推测其内容,无非是媒体照例又在争夺审判权,用舆论审判控制司法审判,用媒体审判取代司法审判。

目的并不只在这一个案子,而是对公众制造一种灌输、一种熏陶:只有咱媒体的审判才是公正的,公检法的侦查审判都是靠不住的。

公检法好歹还要各司其职,侦查审判分开,媒体则是控告侦查取证辩护审判无所不能一家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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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23: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9-24 22:46 发表
要拿出证据而已,当然,你要说推断出的结果就可以做证据,不需要确凿的证据,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这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不存在“疑点的利益归被告”的考虑。

所以,在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庭一样可以判定责任归属。可以是按照“公平原则”判,也可以按“双方证据力的对比”来判,或者综合以上考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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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7: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5-9-25 11:04 发表

为什么突然转到“为什么要扶”这个问题上了?
我也不支持扶,无论是从医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
打电话报警已经是圣人了,无可指摘。

其实这个问题恰恰说明了一些很可能最关键的情况。

当时为什么要扶?因为刚撞完人的时候,她并不确定那个地方是否有监控,也不确定是否有直接的目击证人,所以,如果她直接走掉,算“肇事逃逸”,如果不逃但不救助,也是罪加一等。

然后,也救助了,却发现那里没有监控,也没有直接目击证人站出来,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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