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13岁女孩为父亲讨薪跳楼身亡, 年关如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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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22: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对欠薪这事情,咱一直有个不解:你说他这月没发你工钱,那下个月你为啥还要给他干活?

这些欠钱的,动辄少的欠半年,多的上不封顶,这其中唱个双簧苦肉计,也太容易了。

所以,咱就主张,这种两方之间的民事拖欠,官家绝对不要去管,也绝对不该去管,除非其中一方有证据证明另外一方欺诈,或者是强迫劳动,那也是刑事程序伺候。

咱平时也时有遇到拖欠的事情,有的时候的确不好坚持让人家先付钱,因为人家先付钱那就意味着咱反过来拖欠人家了。但如果对方已经在拖欠一笔钱了,咱绝对不会让他再拖欠第二笔。

“弱势群体”的解释其实说不过去,对方也没强迫被拖欠方非要给他干活。涉及到工程,猫腻太多,象钓鱼,这种“民工讨薪回家过年”,可以成为最煽情的钓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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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22: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事细节 上也荒唐,你一放气垫,小孩子不懂事,还以为跳到气垫上会没事,哪知道13层气垫也不管用。假如不放气垫,小孩子说不定就不敢跳了。这家子也是无良,你大人讨薪,带小孩子去算啥。

这气垫放也不是,不放也不是,还真TMD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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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01: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zeloti 于 2015-1-19 23:19 发表
孝女啊,与以自杀来逼迫母亲人流的鲜明对比

刚在某坛看到个帖子题目,啥“两个13岁少女的差别”之类,楞没把这俩联系起来,也没看那贴,因为那种议论帖喷的特多。哎,看来是老了,脑子都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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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01: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居安 于 2015-1-20 00:57 发表
官家怎么能不管呢?这不是欠多少的问题,现在欠半年的情况少了,农民工也学精明了啊,像普通的工程一般两三个月就干完了,比如主贴里的事情,我了解了一下,五十个工人总共还差六十万,算起来也就1个多月的工钱,工人们要赶下一场活,建设方又是层层转包的,要是一说没钱,工人也只能等年底去讨,平时是没有精力去要的。劳动局吧,只能发发整改书,要求说明情况啦,尝试调解啦,老板们是很狡猾的,在处罚书之前掐着时间点,等处罚书出了,还有“资金不足”这个大杀器呢,最后公安出面,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花儿都谢了。
现在有一些地方政府,每到年底就联合公安劳务法院搞一个工作组,把老板们的钱给掐起来,规定必须留多少比例多少数额的流动金预作工资,我真心为这些政府点赞,但有勤快的政府,也有懒惰的政府,比如主帖里的河北冀州,显然是事后诸葛亮,而且工程转包时,应当要向主管部门报备,这涉及到资质问题,大型建筑企业早就实行月结了,关键是一些小公司和个人,所以我觉得政府也有一定的责任,应该出台一个法规,查一查转包商有没有处理资金问题的能力,给工人们提前上个保险。

要是按你说的这情况,首先就出了一个严重的破绽:如果只是平均每人一个月多的工钱,至于去跳楼玩命吗?而且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双方民事纠纷,就算其中一方赖账,它也依然是民事纠纷。有些恶劣的案例,会利用“先干活再付钱”之间的时间差,通过赖账实现白用工的目的,但那个时间差基本就一个月,因为法律规定工资是要月结的,所以白用工的情况不难识别,那些案例里依稀记得也是严打了的,所以现在基本没有那种情况了。

但,脱离本案说,另外一种极端的情况,那工程本身连审批都没到位,更别说资金了,所以属于“生米做成熟饭”的套路,几方变相逼迫上级投资的情形。如果真是甲方扣了该给乙方的钱,那ZF不就TMD好办了吗。可那些真正难办的案例里,其实甲方是没有钱的。这时候就特别微妙了:既要闹腾,又不能穿帮。如果咱来设想,最好的途径就是让最“弱势”的一方出面,阵势一起来,最好媒体上再渲染一下,上级挨不过,发一部分钱先,然后甲方拿到钱,却先去应付其他的“合理”开销,自然又没钱了,然后。。。。。。当然,这个过程里,所谓的“上级”与下级,也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实里的周瑜黄盖,如果剧情让你一眼看出来,那还是周瑜黄盖吗?

所以嘛,才出现了“勤快ZF VS 懒惰ZF”的差异。不过说道这里,倒是可以一般地结论一下,只要出了这种所谓“欠薪”把当地的管事的抓起来拷打是不会错的,但不是追究其盘剥,而是追究其串谋。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5-1-20 01: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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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01: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sos2290 于 2015-1-19 23:53 发表
呵呵,年底是这样的。

我二叔最近才中了招,去年有人托他介绍工作,介绍去了建筑工地,结果那建筑老板拖欠薪水。这不,那讨薪的直接提刀把二叔给砍了。

现在还躺医院里。

介绍这事,一定不可轻易做,要有担当。对不信任的房产商,不要给他介绍工人;对不信任的打工者,不要给他介绍工作。如果大部分人都坚持住原则,就会很不一样了。

你给人中介,就相当于保人,要有担保的意识,如果一方违约,你当然要承担一定的相应责任。当然,你也可以据此实现商定介绍费。

这个案例里,两边都不是东西,甲方赖账,乙方动辄诉诸暴力,你亲戚居然夹在这两种货色之间做中介,真属于孔夫子所谓的“既失。。。。又失。。。。”。教训惨痛啊。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5-1-20 01: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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