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艳阳,咱爷仨来探讨下“诈骗罪”
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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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20:08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的要件就是诈骗罪,为什么A、B要存疑?
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他很可怜),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给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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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8:06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1-22 12:31 发表
那么,A的男子就该以诈骗罪被判刑。可就现在来看,如果被判刑,新闻肯定会有。现在什么都没有,可以认为他没被判有罪。——当然,这是咱一厢情愿的想法,如果有人能找到相关资料,咱收回。

B的话,凳子叔叔能 ...

如果A没有被判刑,只能认为是因为核心事实不是虚构的,即被狗咬需要动手术的钱,不构成诈骗罪的要件
至于B,2007年2月7日的《成都商报》就曾报道,一位名叫袁丹栋的假乞丐穿梭于高档餐厅四处筹钱,声称要挽救上大学的侄儿的生命,而他所说的侄儿其实早在两年前就去世了。最终,他被成都武侯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
2015年2月,北京警方打掉了一个打着“重病”幌子骗取路人同情心的乞讨团伙,10名团伙成员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对此报道用了“罕见”一词,那就是想不想管的问题。虽说罕见,从法律上分析并无问题,但如果最后要在法庭上定罪,难点在于,公诉机关还需拿出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这些被告人所骗得的财物已经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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