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常州男子刚买房被房主出租 租客:等20年再住
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卧云居士)

秦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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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这两条是“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依据。但租赁协议必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报道中的租赁协议很有可能无效。
另外虽然法律规定协议应该登记备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6-6-28 2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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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法的租赁关系,能够“破”租赁的买卖只有该财产在租赁前被抵押或者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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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很多事情不要怕麻烦,有时候怕麻烦会惹来更大的麻烦。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车卖了嫌麻烦不去过户,说不定几年后车倒了好几手,然后出了车祸,肇事司机跑了,受害人就要找你这个名义上车主索赔了。你说麻烦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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