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学生再请教个“交通肇事”问题
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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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 》的、《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在其中。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6-6-23 21: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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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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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5 07:14 发表
介咱就有不同观点了

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最高也就那么3年or7年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量刑可要重的多了。

当然,必须要以法律为准。如果就是规定即使无驾照驾驶机动车撞人同样是交通肇事,那咱也没辙

不会有任何一个判决书会说“被告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XX年有期徒刑“,因为那是概括性罪名,不够具体。放火属于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决水罪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劫持船只、汽车、航武器,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等等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更具体。交通肇事罪也是如此
在这里,只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罪名,但犯罪人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可能是私设电网或向人群开枪等
在司法实践中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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