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还有一案例,自己想的
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卧云居士)

秦国公
江南路经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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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非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独立脱逃的不构成本罪。
这里所说的非法指的是执行关押的主体、程序、内容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论罪判刑;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的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5-10-1 23: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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