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請教法學達人:收購並轉賣兒童有罪,那些賣親生孩子的怎麼沒聽說有處罰過的?, 今天看一新聞,拐賣兒童犯罪團伙
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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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三)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亲生子女将追刑责,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4-6-2 00: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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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西门飘烟 于 2014-6-2 15:07 发表
“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亲生子女将追刑责,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这个获利现在不好定啊,光怀孕生产的费用,如何计算成本

这个规定是不是指只能免费送养?

2010年8月31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孙军工称,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说,刑法在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的行为规定比较模糊,这是最高法首次明确。
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薛淑兰称,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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