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小三血本无归, 呼呼,说实在的,饿100%支持!!
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卧云居士)

秦国公
江南路经略使
★★★

Rank: 27Rank: 27Rank: 27Rank: 27Rank: 27Rank: 27
柱国(正二品) 轩辕春秋年度最佳(怡情岁月区)
组别 经略使
级别 大将军
好贴 3
功绩 2830
帖子 19978
编号 5065
注册 2004-2-7
家族 现视研


发表于 2010-11-18 11:0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貌似还有比较重要的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解读:《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一方不同意卖,另一方偷偷卖掉了,被损害了权利的一方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但是现在行不通了,因为买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恶意,所以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被损害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质疑的声音:配偶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呢?想追回损失太难了吧。
——
说实话看了法律讲堂后,搞得最清楚概念就是“善意第三人”了


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变化: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解读:此前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实是一项空白。不过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这样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约定并没有规定是要公证。所以,根据意见稿,假如一方跟另一方结婚,双方协议好一方名下的房子给对方的话,那么只有公证可以办到。

质疑的声音:以前做的书面协议就不算了吗,对方反悔怎么办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0-11-18 11:09 编辑 ]


顶部
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卧云居士)

秦国公
江南路经略使
★★★

Rank: 27Rank: 27Rank: 27Rank: 27Rank: 27Rank: 27
柱国(正二品) 轩辕春秋年度最佳(怡情岁月区)
组别 经略使
级别 大将军
好贴 3
功绩 2830
帖子 19978
编号 5065
注册 2004-2-7
家族 现视研


发表于 2010-11-18 16:5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0-11-18 16:06 发表
现在规定父亲死亡后的遗产归儿子个人所有,而不是儿子媳妇双方的共同财产了?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有遗嘱明确表示就是个人财产,没有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顶部

正在浏览此帖的会员 - 共 1 人在线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9-4 07:50
京ICP备2023018092号 轩辕春秋 2003-2023 www.xycq.org.cn

Powered by Discuz! 5.0.0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11466 second(s), 9 queries , Gzip enabled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轩辕春秋 - Archiver - WAP